甬建發2019 68號

2022-10-18 03:27:28 字數 1160 閱讀 3558

關於全面實施寧波市建築市場信用證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建管處、市招標辦:

為完善我市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健全守信激勵機制和失信懲戒機制,形成公平競爭、規範有序、全市統一的建築市場環境,根據我委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要求,依據市建委《關於印發寧波市建設市場不良行為記錄和公示辦法的通知》(甬建發〔2007〕201號)和《關於實施建築業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及專案經理、專案總監信用評價的通知》(甬建市〔2005〕21號),全面實施寧波市建築市場信用證管理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4月15日起,對我市建築業企業全面實施《信用證》管理制度,未取得《信用證》的建築業企業不得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施工活動。

二、本地企業《信用證》由工商註冊所在地由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發放,其中海曙、江東、江北、高新區由市建管處負責發放。外地進甬企業《信用證》由首次備案地管理部門負責發放。

《信用證》發放部門應在發放《信用證》的同時,將企業基本資訊記錄在《信用證》中。

三、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過程中,應核查施工企業是否持有《信用證》,發現存在建築市場不良行為的,應及時記錄在企業《信用證》中。

四、下步我委將修訂建築市場信用評價管理規定,《信用證》發放部門要對企業信用進行綜合評價,於每年年初形成信用等級和信用分,並記錄《信用證》中。

五、企業《信用證》相關資訊發生變更的,《信用證》發放部門應及時予以變更。獲獎資訊應由企業持相關證明材料,由《信用證》發放部門予以記錄。

六、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在《信用證》資訊記錄的同時,應將相關資訊及時輸入寧波市建築業行政管理資訊系統,完善信用檔案的管理工作。

七、企業須持《信用證》參加建設工程招投標。各招投標管理部門應在企業投標資格審查時,要求企業提供《信用證》。合同備案管理部門在辦理合同備案手續時,要求企業提供《信用證》。

八、監理企業應對施工企業是否持有《信用證》進行監督管理,施工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分包給無《信用證》的企業。

九、本地企業被登出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或外地企業被取消備案資格的,應由《信用證》發放管理部門收回《信用證》。

十、《信用證》因故遺失的,企業應登報宣告,並向《信用證》發放部門申請補辦。各建設主管部門應將相關資訊在補辦的《信用證》中予以重新記錄。

十一、下步我委將進一步完善建築業行政管理資訊系統,開發《信用證》電子版本,與《信用證》配套使用。

二○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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