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實施辦法

2023-02-11 05:12:02 字數 4741 閱讀 3890

**:鄂州政規〔2010〕4號

【摘要】

實施原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堅持「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社會保險權利與義務對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主導與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民普遍參保,統籌城鄉發展、有利於城鄉社會保障制度銜接的原則。新農保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採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

參保物件與保險費繳納: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農村居民均可參加新農保:(一)持有本市戶口;(二)年滿16周歲;(三)非在校學生;(四)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為每年100、200、300、400、500五個檔次,有條件地方可以增加600、800、1000等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也可以選擇高於繳費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按每人每月55元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

地方各級**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級財政負擔20元,市財政負擔5元,區(開發區)財政與鄉(鎮)財政負擔5元。個人繳費600元以上(含600元),**補貼40元(含省財政補貼20元)。新增補貼部分由市、區各分擔50%。

保險金給付:參加新農保,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村民,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經登記、核實、公示後,即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

參加新農保人員的養老金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領取標準為:月領取養老金標準=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

基礎養老金由統籌賬戶資金提供,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

保險關係轉接: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其保險關係按下列規定進行轉接:(一)年滿60周歲按照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領取養老金的,同時享受基礎養老金。

(二)未滿60周歲並已按照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領取養老金的,仍按原標準領取養老金;待年滿60周歲後的次月,開始享受基礎養老金。(三)已參加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尚未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人員,將其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併入新農保個人賬戶,並按照新農保的規定繼續繳費。

附則:本辦法適用於本市新農保試點區(開發區、街辦),國家、省對新農保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本辦法自2023年3月25日起施行。

《鄂州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實施辦法》

鄂州政規〔2010〕4號

各區人民**、開發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市**各部門:

《鄂州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實施辦法》經2023年第12次市人民**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鄂州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統籌城鄉社會發展,實現「老有所養」的社會建設目標,根據《***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和《省人民**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鄂政發〔2009〕64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堅持「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社會保險權利與義務對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主導與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民普遍參保,統籌城鄉發展、有利於城鄉社會保障制度銜接的原則。

第三條新農保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採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

第四條新農保工作由市、區(開發區、街道)、鄉(鎮)**(管委會、辦事處,以下統稱各級**)組織實施。

第五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作為全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新農保政策的制定宣傳、組織落實和監督指導。

新農保保險費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定,財政部門徵收。

第二章參保物件與保險費繳納

第六條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農村居民均可參加新農保:

(一)持有本市戶口;

(二)年滿16周歲;

(三)非在校學生;

(四)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七條新農保保險費按年度繳納。新農保**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補貼構成。

第八條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為每年100、200、300、400、500五個檔次,有條件地方可以增加600、800、1000等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也可以選擇高於繳費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第九條有條件的村集體和其他經濟組織,可對所屬參加新農保的人員給予補助。具體補助辦法和數額由集體經濟組織確定後報市農保經辦機構備案。

第十條****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按每人每月55元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地方各級**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級財政負擔20元,市財政負擔5元,區(開發區)財政與鄉(鎮)財政負擔5元。個人繳費600元以上(含600元),**補貼40元(含省財政補貼20元)。

新增補貼部分由市、區各分擔50%。

第十一條達到1-2級標準的重度殘疾人,憑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按最低繳費標準由市殘聯與試點區(開發區、街辦)人民**全額代繳,其中:市殘聯和區(開發區、街辦)各承擔50%。

第三章帳戶設定

第十二條新農保實行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辦法。

第十三條統籌賬戶資金主要用於發放基礎養老金、調整養老金待遇等。

統籌賬戶資金**包括:

(一)上級財政轉移收入;

(二)各級**財政補貼收入;

(三)其他收入和利息收入。

第十四條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為參保人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和保險檔案,同時核發《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手冊》或《社會保障卡》。

個人賬戶資金**包括:

(一)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利息;

(二)集體和其他經濟組織補助;

(三)**對特殊重點物件的獎勵、補貼及利息收入。

第十五條新農保個人賬戶在積累期內按照銀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分段計息,年內以單利計息,逐年以複利計息。

新農保個人賬戶資金,只能用於參保人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參保人因特殊情況中斷繳費的,其中斷繳費前後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不間斷計息。   第十七條參保人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資金一次性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養老保險合同終止。

第四章養老保險金給付

第十八條參加新農保,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村民,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經登記、核實、公示後,即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

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可按年繳費直至領取年齡,也可一次性補繳若干年,但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參加新農保人員的養老金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領取標準為:

月領取養老金標準=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發係數相同)。

第十九條基礎養老金由統籌賬戶資金提供,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對於繳費超過15年以上的人員,可適當增加基礎養老金,繳費每超過1年,基礎養老金增加2元,增加部分由試點區(開發區、街辦)**承擔。

第二十條領取養老保險金的人員每年應進行領取資格認定,領取期間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應在1個月內到經辦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否則按冒領處理。

第二十一條參保人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個人賬戶中的資金餘額,除**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沒有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個人賬戶餘額併入統籌資金。

第二十二條參保人領取養老金期間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停發其養老金,待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按原標準繼續領取。

第二十三條參保人領取養老金期間下落不明,在6個月以內其養老金可繼續發放,超過6個月的,暫停發放養老金。如本人重新出現或知道其確切下落,經申請批准後可繼續享受養老金待遇,並補發停發的養老金;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保險關係轉接

第二十四條原依據《湖北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規定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其保險關係按下列規定進行轉接:

(一)年滿60周歲按照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領取養老金的,同時享受基礎養老金。

(二)未滿60周歲並已按照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領取養老金的,仍按原標準領取養老金;待年滿60周歲後的次月,開始享受基礎養老金。

(三)已參加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尚未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人員,將其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併入新農保個人賬戶,並按照新農保的規定繼續繳費。

第二十五條已參加新農保的人員,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並自願參保的,其每年繳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相應年度最低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折算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和年限,折算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二十六條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本市農民工,返鄉可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轉入新農保,按繳費標準折算繳費年限,建立新農保個人賬戶。

第二十七條參保人員跨統籌區域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個人賬戶中的資金全部轉移。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新農保**納入同級社會保障**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帳、核算,按國家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

試點階段,新農保**暫實行區級管理,隨著試點擴大和推開,以後逐步提高管理層次。建立健全新農保**財務管理實施辦法。具體實施辦法由試點地財政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市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新農保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範業務程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審核制度,對**的籌集、上繳、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新農保**籌集和支付資訊,做到公開透明。

完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繳費年齡和年限規定可以放寬。目前,農民參保的年齡規定主要有兩條 一是16 59歲繳費,已經達到60歲的人不用繳費 二是至少繳費15年,臨近60歲的人可以補繳,但至多補繳15年。對這兩條應當加以完善。首先,16歲之前尤其是59歲之後也應允許繳費,因為農民沒有到60歲退休的制度。其次,補繳不必侷限於15...

漢壽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標語口號

1 新型農保政策好,扶持幫養老 農民養老進農保,保障晚年生活好 2 財政補貼你我他,新型農保進農家 3 保民生 暖人心,養老政策惠百姓 4 為小家 為大家,參加農保人人誇 5 黨的政策就是好,幫咱來養老 推行農保暖人心,農民有了養老金 6 農村養老保險好,幫咱來養老 新型農保解民愁,晚年生活樂悠悠 ...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責任書

目標管理責任書 2011年11月 鄉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目標管理責任書 根據 人民 關於印發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意見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意見 的通知 要求,為實施好我鄉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開好局 起好步,確保全鄉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和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