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法複習筆記

2023-02-03 09:27:02 字數 3060 閱讀 5041

第一節、行政許可的概念和原則

一、行政許可的概念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等行政相對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某種特定活動的行為。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行政許可的含義,行政許可的特徵一般是:

1、行政許可是一種依申請的行政行為。沒有行政相對人的申請,行政機關不能主動予以許可。

2、行政許可存在意味著法律的一般禁止。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為適應社會生活和生產的需要,對符合一定條件者解除禁止,允許其從事某項特定活動,享有特定權利和資格;許可是對禁止的解除,沒有法律的一般禁止,便不存在行政許可。例如,製作、運輸、銷售爆破物品是國家一般禁止的行為,但國家為了國防安全社會需要,對符合條件的組織和個人准許實施這類行為。

3、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的申請要依法審查。這是行政機關必須依法履行的職責,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即應准予申請,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要堅決拒絕,否則就要追究行政機關及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4、行政許可是授益性行政行為。行政許可不同於行政處罰和行政徵收,它不是對相對人課以義務或者懲罰,而是賦予相對人某種權利和資格的授益性行政行為。如開業、生產、經營許可,這類許可使相對人獲得了某種權利;而律師證、會計師證的頒發,則使相對人獲得了從事相應職業的資格。

5、行政許可的目的在於抑止公益上的危險或影響秩序的因素。不得隨意將許可制度與創收相聯絡,不得爛設許可、亂收費。

6、行政許可是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式,並應以正規的文書、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予以准予。許可證是行政許可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書面許可是行政許可形式上的特點。

相關法條:第二條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二、行政許可的原則

(一)行政許可法定原則

行政許可法定原則是是指有權機關履行行政許可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原則,必須嚴格按照憲法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責許可權、範圍、條件和程式設定行政許可,並以法律、法規所確定的內容和程式,實施許可。同時相對人也必須遵守法律規範,服從行政機關管理。無論是行政許可機關還是行政相對人,只要存在違法行為,一律要受到法律制裁。

具體包括4項內容:

1、行政許可制度的設定必須有法律依據

2、行政許可申請人的資格和能力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其申請程式必須符合法定要求,申請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及社會公共利益。

3、被申請的機關必須是法律規定有權頒發許可證件的主管機關。

4、行政許可機關對行政許可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糾紛應當依法予以解決。

相關法條:第四條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範圍、條件和程式。

(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1、公開原則具體是指行政許可的條件、依據和過程是公開的。注意的是:對於行政許可的設定屬於必須公開的內容,沒有例外,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

只有對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的公開才可能存在例外,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許可的實施和結果是例外。

2、公平原則要求行政許可機關對於行政許可的申請人給予平等的競爭機會,不能因其與申請吳國的事項如身份、職位等進行不公平的對待。

3、公正原則要求:

(1)行政許可必須符合法定目的

(2)行政許可必須出於正當動機和相關的考慮

(3)行政許可應當客觀、公正、適度。

相關法條:

第五條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

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

(三)效率和便民原則

這個原則要求行政許可機關嚴格遵守期限,合理劃分部門間職能,簡化程式、減少環節、強化服務、方便群眾。

行政許可法第25,26,29,32,34,43,46,47條都體現了這個原則!

相關法條:第六條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四)信賴保護原則

1、信賴保護原則的基礎-行政行為具有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行政決定一旦作出,即受法律調整和規制,相對人也會予以信賴和依賴。法律應該保護這種信賴利益,禁止行政機關隨意變更既有的行政決定,甚至反覆無常。

2、信賴保護的後果

後果之一:維持原來的許可,理解(1)相對人依法取得許可(2)許可已經生效(3)不能擅自改變。

後果之二: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許可,理解:

首先是適用變更或者撤回的情形

(1)行政許可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

(2)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

其次是變更或撤回的目的必須是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

最後如果給相對人造成損失的應該依法給予補償。

3、信賴保護原則的具體適用-在具體案件中權衡依法行政和信賴保護原則哪乙個更為重要,從而決定是否全部或者部分撤銷。

舉例:某著名景點的**部門一度違法審批大量的違章建築,經有關國際組織出面交涉,行政機關又一紙命令拆除了這些取得「許可證」的建築,業主損失慘重。又如針對今年來頻繁發生的某礦事故,行政許可機關對在此領域內從事生產經驗活動的相對人,不論是否已經獲得有關部門的行政許可,也不論是違法還是守法,要麼全部重新審核發證,要麼一律予以取締,一人生病,眾人吃藥!

點評:**朝令夕改,具體行政行為沒有多少信賴可言,行政機關將其不認真履行職責的行為代價轉移到相對人身上,隨之而來的是社會資源的大量浪費和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嚴重損害。

相關法條:

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五)監督檢查原則

1、對於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可以概括為「誰許可、誰監督、誰負責」

2、具體表現:監督被許可人是否依法從事活動(61條第2款)

通過核查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61條第1款)

對被許可人生產的產品的檢驗、對生產場所的檢查(第62條)

3、相對人具有監督權。

行政機關應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實施有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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