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協議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2023-02-03 00:45:04 字數 1405 閱讀 3120

合同編號

甲方乙方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委託人與監理人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筒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總投資: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檔案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檔案。

四、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年____月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份。

委託人:(簽章)監理人:(簽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章)法定代表人:(簽章)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賬號:賬號:

郵編:郵編:

**:**:

本合同簽訂於: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部分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範圍和法規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託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託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監理工作範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人委託監理範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理人必須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乙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乙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合同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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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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