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補充協議

2021-03-04 02:52:37 字數 3267 閱讀 2798

委託人(甲方): 莘縣友好房地產開發****

監理人(乙方):聊城天昱建設監理諮詢****

就雙方於年月日簽訂的關於莘縣友好花園小區工程的《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補充協議:

一、乙方已經仔細審閱了甲方已簽訂的施工合同、相關的檔案、圖紙及資料,認真全面地了解了施工現場情況,已明確甲方對所監理的工程的工期要求和質量要求及安全施工要求。

二、監理機構和人員

1、乙方應當為本合同項下的工程組成專門的監理專案組。該專案組的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及其它監理成員、現場監理人員的名單及其職責、相應的資質證書等級證書影印件、簡歷、監理各階段派駐現場的監理人員配備表等,乙方應當在本補充協議簽訂之日起2日內,向甲方提交書面報告乙份,供甲方審查。甲方對報告內容的異議,乙方應當作出合理解釋,如甲方對乙方的解釋不認可或乙方未解釋的,乙方應當在甲方通知之時起2日內提交新人員名單供甲方確認。

甲方的審查、確認並不視為該等人員的能力和配備由甲方負責,仍由乙方負責。

2、乙方監理人員的要求:

(1)監理人派駐甲方工地現場監理機構的人員人數必須在5人以上、並且專業搭配得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較高施工管理監控能力、經驗和與本工程相應的技術能力,要求土建監理人員不少於2人,安裝監理人員不少於2人。

(2)所有現場監理人員年齡必須具備在與本工程性質、規模相當的工程關鍵崗位三年以上經驗。

(3)現場監理人員每天工作不得少於8小時,且根據工程需要進行連續跟蹤檢查。

(4)進駐現場人員須與甲方確認的名單相一致,否則乙方應當承擔每人次每日1000元的違約金。

(5)乙方調換總監理工程師或者總監代表必須提前15日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方可更換,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或扣減監理費的10%。

(6)監理過程中,監理工程師、監理人員在專業技術技能、職業道德、關鍵工序工作等方面存在甲方不滿意的,甲方有權提出更換,乙方應當在12小時內委派能夠勝任監理崗位要求並甲方滿意的人員,且換人次數每個崗位不得超過2次,否則視為監理人不具備監理能力,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3、經甲方確認的監理人員應當作好隨時進駐現場的準備,按甲方要求進駐現場。乙方不得以監理人員身體健康等問題為由逾期進駐現場。

4、乙方現場人員應當服從甲方工程部管理,並遵守施工現場的管理制度和考勤制度。

三、監理大綱、規劃、細則

乙方應當在本合同簽訂後2日內提交監理大綱、監理規劃(包括旁站監理方案),經甲方書面簽字確認後5日內提交相應的監理細則。

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確認的監理大綱、監理規劃、監理細則工作,但甲方的確認並不免除乙方作為專業性公司的責任。

四、監理日誌

乙方應當保證每日製作監理日誌,監理日誌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當日日期、氣象情況記錄;

(2)現場施工的環境情況記錄,至少包括場地、空間、交通運輸、照明、水、電等情況,停水、停電等事件的原因、責任方以及造成當日損失工作時間、費用等內容。

(3)工地材料、裝置進場及檢驗情況,至少應當記錄材料品種、規格型號、數量、生產廠家、檢驗審核結果等內容。

(4)當日工程質量情況記錄,包括施工質量及工程質量存在的問題、產生原因及限期整改的時間、方案、複驗時間等內容。

(5)當日試驗情況記錄;

(6)當日施工進度概述;

(7)資訊反饋情況,至少應當包括當日收到的設計變更、合理化建議、重要檔案等,並核實變化的工程數量。

(8)當日有關會議和協調問題記錄;

(9)對施工單位資質及特殊工種上崗人員崗位證書審核結果記錄。

(10)其它需要記錄的情況。

對於各項事件,必須記明其前因及處理結果等內容。

五、監理階段

施工準備、施工階段全過程監理。

六、甲方義務

1、甲方應當按雙方約定履行義務。

2、甲方應協助和支援乙方的監理工作。

3、當乙方與施工方發生糾紛時,甲方應進行協調。

4、甲方應當保證按期支付監理費。

七、乙方義務

1、乙方必須按照監理合同和本補充協議及甲方要求進行工作,不得未經甲方同意更改進度計畫、質量標準、管理要求等,確保甲方要求的落實。

2、乙方應當確保工程不因質量、檔案、現場管理、文明施工、安全生產等乙方監理範圍內的原因而達不到質量要求標準。甲方將按照《莘縣友好花園小區工程監理工作管理規定》和《莘縣友好花園小區工程監理工作管理細則》對乙方進行監督管理。

3、在施工現場配備足夠監理工程師,對於工程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隱蔽工程、中間驗收等,不能脫崗,進行全過程現場旁站,旁站監理,並隨叫隨到,與施工同期工作。乙方夜間應當安排人員值班,節假日不得休息。總監代表必須專職本工程,若因工程需要,應當應甲方要求無條件加班,並自行解決由此引起的一切費用。

八、甲方提供的工作條件

合同第十五條所需由甲方提供的工作條件,甲方僅提供現場辦公用房,其他監理工作所需的條件由乙方自擔費用自行解決。

九、監理費用及其支付

1、監理費,雙方約定由中標價48萬元調整為人民幣30萬元整,該費用一次性包死,包乾使用,不因包括工期延長、工程增減、乙方出外考察、材料裝置複試複驗、有關部門調整監理費用、費率等在內的任何因素而調整。

2、該費用已包括乙方履行所有雙方約定及國家法律、法規、地方性規定、監理規範所確定的義務所需費用,甲方無需再增加費用。

乙方由於非自身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相應的費用不再另行計算、支付,已包括在前款監理費中。支取監理費時應報工程部簽字蓋章後方可支取。

十、責任

1、除本補充協議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每發生一次,違約方應當承擔1萬元違約金,違約方並應當在4小時內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類似違約發生二次以上或本協議約定的解除事由,對方有權解除合同,違約方並應當承擔相當於總監理費20%的違約賠償金。

2、乙方未按照雙方約定及國家相關規定履行監理義務,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委託人的全部損失。該損失賠償責任,不以乙方監理費數額為限。乙方並應當按本補充協議約定向甲方承擔違約金。

3、工程交付使用後出現質量問題,乙方無法提供其已在施工過程中進行檢查並向施工方、甲方提出意見等有效工作的證明,乙方應當按每處承擔違約金2萬元。該質量問題如因乙方原因直接造成的,需要對他方進行賠償或補償的,乙方除需承擔其全部賠償補償額外,還需按該賠償(補償)額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十一、爭議的解決

雙方因監理合同及本補充協議發生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向莘縣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解決。

十二、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與本補充協議不一致之內容,以本補充協議為準;本補充協議未約定的內容,以該監理合同為準。

十三、本補充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

十四、本補充協議自雙方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委託人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訂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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