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監理合同補充協議

2021-03-04 02:52:37 字數 1462 閱讀 7237

甲方(委託方): 四川萬佛塔旅遊開發****

乙方(監理方): 成都交大工程建設監理****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在雙方簽訂監理委託聖水寺萬佛塔專案工程服務合同的基礎上,達成如下補充協議:監理合同與本補充協議相異之處,以本補充協議為準。

一、本合同適用的法規及監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監理規範》等國家及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規定。

2、甲方依法簽定的合同及協議(包括施工、裝置、分包及材料**合同等)。各專業施工圖紙。

3、最新建設工程監理規範、工程監理合同及有關協議。

二、監理範圍和監理工作內容:

(1)監理範圍:所有建築、安裝工程施工階段(含施工前期)、竣工驗收階段及保修階段的監理。

(2)監理工作內容:

按照監理規範、省市相關規定及發包人與施工單位等合作單位簽訂的合同進行本專案建設的全過程監理,進行安全控制、質量控制、協助業主進度控制和投資控制等工作。

三、委託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

委託人及時提供有關技術資料,包括勘察資料、設計圖紙檔案(一套)、施工承包合同及施工過程中的設計變更資料。提供資料時間以不影響工程進度為原則。

四、委託人應在 3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並要求做出決定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

五、委託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如下設施:

工地辦公室一間,提供必要的包公桌椅、檔案櫥。

監理人自備的、委託人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 無。

補償金額為: 無。

六、監理人派駐甲方工地現場監理機構的人員必須人數、專業搭配得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較高施工管理監控能力、經驗和與本工程相應的技術能力,並經甲方確認。

七、監理人在委託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託人事先批准。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託人批准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在24小時內報告委託人。

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提出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的建議。

八、乙方應當在進場前七日內提交監理大綱、監理規劃(包括旁站監理方案),經甲方書面簽字確認後5日內提交相應的監理細則。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確認的監理大綱、監理規劃、監理細則工作,但甲方的確認並不免除乙方作為專業性公司的責任。

九、監理費用及其支付

1、監理費:

1)、雙方約定該費用總包乾價壹佰六拾萬元 :160萬元

2)、雙方約定在雙方簽訂監理委託聖水寺萬佛塔專案工程服務合同中監理服務費除總包乾價壹佰六拾萬元 :160萬元,超出部分甲、乙雙方各佔50% 。

2、監理費支付方式:每月實際進度100%的工程量的80%實際結算值。

十、本工程委託監理合同服務期為24個月,竣工後結算審核階段不在此範圍。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非監理人原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造成監理服務期超過約定的期限,監理人的責任期順延,監理費用做以下調整:補助監理費:

1600000/24 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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