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2022-09-08 08:45:03 字數 4200 閱讀 8809

合同編號:________

委託人監理人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第一部分協議書

委託人與監理人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平方公尺

總投資:約萬元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檔案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協議書;

②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③本合同標準條件;

④本合同專用條件;

⑤承諾書;

⑥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檔案。

⑦合同附件。

四、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六、本合同自年月日開始實施,至年月日完成(具體時間見附加協議條款第二款)。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執份,乙方執份。

委託人:(簽章監理人:(簽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章法定代表人:(簽章)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賬號賬號:

郵編郵編:

****:

本合同簽署地:

本合同簽署於: 年月日

第二部分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範圍和法規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託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託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監理工作範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人委託監理範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第三十八條(提示:原稿第三十八條與本條款無關,約定有誤。)規定監理人必須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乙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乙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本合同檔案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託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託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遵循監理職業道德準則和行為規範,嚴格按法律法規及標準服務,為委託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監理人使用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託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人。

第七條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書面同意,不得洩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義務

第八條委託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委託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條委託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並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一條委託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絡。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二條委託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並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三條委託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已含在合同總價中)。

第十四條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託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五條監理人在委託人委託的工程範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建議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託人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託人並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並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

(7)徵得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託人作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裝置,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於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籤認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籤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複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託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六條監理人在委託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託人事先批准。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託人批准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盡快通知委託人。

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七條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委託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託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託人權利

第十八條委託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十九條委託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條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託人同意。

第二十一條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二條當委託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託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並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委託人根據監理人的工作質量核發獎勵費用,如監理人有明顯過失,委託人有權酌情扣發當期或全部獎勵費用。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三條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託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四條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託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提示:約定有誤,是否二十二條)及本合同另有約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第二十五條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託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監理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 主講 黃杰鋒 第四章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第一節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的概述 一 委託監理合同的概念和特徵 二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示範文字第一部分 工程建設委託監理合同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第二節監理合同的訂立 一 委託的監理業務1一 委託的監理業...

合同協議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合同編號 甲方乙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委託人與監理人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一 委託人委託監理人監理的工程 以下筒稱 本工程 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總投資 二 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 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三 下列檔案均為本合...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範本

3 監理人 是指承擔監理任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4 監理機構 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5 總監理工程師 是指經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合同的全權負責人。6 承包人 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託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7 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