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監理合同

2023-01-10 20:00:04 字數 4789 閱讀 3543

甲方(發包方

乙方(監理方

發包方(甲方):河南偉創置業****

名稱:住所:

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

聯絡**:

監理方(乙方)河南城建監理****

名稱:住所:

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

聯絡**: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工程專案」是指發包方委託監理方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建設專案。

2.「發包方」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託監理業務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方」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監理方派駐本工程專案現場直接承擔監理業務實施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以及其他人員組成。

5.「建設工程監理」是監理工程師根據本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和額外的監理工作。

6.「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方提名並經發包方同意後,委派到監理方履行本合同的現場負責人。

7.「承包方」是指與發包方簽訂工程建設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乙個午夜至下乙個午夜之前的時間段。

9.「月」是根據公曆從乙個月份中的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乙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段。

10.「本合同」指經雙方簽署並生效的本監理合同。

11.「工程建設合同」是指發包方與承包方所簽署並生效的有關本工程專案建設的合同。

12.「進駐」是指監理方和監理方人員進入工地,開始實施或準備實施監理業務的行為。

13.「現場」是指建設專案實施的場所。

14.「地方法規和規章」是指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所制定的法規和規章。

15.「第三方」是指除發包方、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第二條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依據

1.適用於本合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和規章。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行政法規是由***制定的。

2.監理工作的依據是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經有關部門批准的工程專案建設檔案以及工程建設合同檔案和本合同檔案。這裡的技術標準是工程建設標準的一種。工程技術標準是指在工程建設中各類工程的勘查、規劃、設計、施工、安裝、驗收等需要協調統一的事項所需要制定的標準。

工程建設標準可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前者時必須執行的標準,後者是自願採用的標準,經過雙方簽訂合同予以確認,經合同確認的推薦性標準也必須嚴格執行。設計檔案是施工的依據,同時也是監理依據。施工單位應該按設計檔案進行施工。

監理單位應該按照設計檔案對施工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條監理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字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字為準。

第四條工程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工程

2.工程地點

3.工程規模及特性

4.工程總投資靜態動態: 5.工程總工期: 天,其中:

(1)開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於年月日開工,從簽訂合同後第日算起

(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於年月日竣工

(3)凡是延期開工或順延工期的約定,都是以約定的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為計算基礎

(二)工程監理

1.監理範圍:本合同監理屬於下列第項:

(1)大、中型工程專案;

(2)市政、公用工程專案;

(3)**投資興建和開發建設的辦公樓、社會發展事業專案和住宅工程專案;

(4)外資、中外合資、國外貸款、贈款、捐款建設的工程專案。

2.監理內容:控制工程建設的投資、建設工期和工程質量;進行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協調有關單位間的工作關係。

3.建設監理:本工程監理收費按照國家和現行市場收費標準執行。經雙方商定監理收費以工程預算額計算,估算總收費元,金額大寫待工程結束後進行結算。

(1)本合同生效時,發包方向監理方預付估算監理費總額的 %作為合同定金,監理工作完成後,定金抵做工程監理費。

(2)工程進度過半時,發包方向監理方撥款付應付監理費總額的 %(不含定金)。

(3)工程驗收合格後,發包方向監理方按監理概算結清全部工程監理費。

(4)如果發包方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監理方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銀行貸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4.工程監理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

日止。第五條建設監理合同的組成檔案及解釋順序

1.監理委託函或中標函

2.監理合同書

3.監理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檔案

4.合同條款

5.監理招標書(或委託書)

6.監理投標書(或監理大綱)

上列合同檔案為一整體,代替了本合同書簽署前雙方簽署的所有的協議、會談記錄以及有關相互承諾的一切檔案。

第六條監理方權利義務

(一)監理方義務

1.向發包方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專案監理機構不得從事所監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築材料、構配件以及建築機械、裝置的經營活動。

2.監理方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為發包方提供與其監理機構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認真、勤奮地工作。幫助發包方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3.監理方使用發包方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於發包方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發包方,並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此類設施和物品。

4.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洩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5.監理方不得轉讓監理業務。

6.監理方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經營建築材料、構配件和建築機械、裝置。

7.監理方在監理過程中因過錯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8.監理方不得與所監理工程的建設單位、建築業企業或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單位有其他利害關係。

9.監理方與承包方串通,為承包方謀取非法利益,給發包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0.工程監理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監理工作職業規範,公正、及時地處理監理事務,不得利用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監理方權利

1.發包方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授予監理方以下監理權利:

(1)選擇工程總設計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建議權。

(2)選擇發包設計單位和施工分包單位的確認權與否定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發包方的建議權。

(4)工程結構設計和其他專業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並向發包方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發包方的同意。

(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議,並向發包方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發包方的同意。

(6)工程建設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發包方報告。

(7)報經發包方同意後,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裝置,有權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項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監理方復工令後才能復工。

發布停、復工令應當事先向發包方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發包方作出書面報告。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訂權。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工程**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籤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複核確認權與否定權,未經監理方簽字確認,發包方不支付工程款。

2.監理方在發包方授權下,可對任何第三方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發包方事先批准。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發包方批准時,監理方所作的變更也應盡快通知發包方。

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承建商工作不力,監理方可提出調換有關人員的建議。

3.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發包方或第三方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方提出,由監理方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發包方和第三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方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其雙方的爭議由**建議行政主管部門或仲裁機關進行調解和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第七條發包方權利義務

1.實施監理前,專案法人應當將委託的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總監理工程師姓名及所賦予的許可權,書面通知被監理單位。

2.發包方應該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3.發包方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方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方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4.發包方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方書面提交並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5.發包方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方聯絡。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

6.發包方應當將授權監理單位的監理許可權,監理機構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第三方,並在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7.發包方應當為監理方提供如下協助:

(1)獲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裝置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寫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8.發包方有選定工程總設計單位和總承包單位,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簽訂權。

9.發包方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需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10.監理方調換總監理工程師必須經發包方同意。

11.發包方有權要求監理方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範圍內專項報告。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合同編號 委託人監理人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第一部分協議書 委託人與監理人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一 委託人委託監理人監理的工程 以下簡稱 本工程 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平方公尺 總投資 約萬元 二 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 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三 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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