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2021-03-04 02:57:11 字數 4875 閱讀 3902

考綱要求:

了解:監理人應完成的監理工作;違約責任。

熟悉:合同有效期;監理合同的價款與酬金。

掌握: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合同的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一節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概述

一、委託監理合同的概念和特徵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簡稱監理合同,是指委託人與監理人就委託的工程專案管理內容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

監理合同是委託合同的一種,除具有委託合同的共同特點外,還具有以下特點:

(1)監理合同的當事人雙方應當是具有民事權力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取得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個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也可以成為合同當事人。

委託人必須是具有國家批准的建設專案,落實投資計畫的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及個人,作為受託人必須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監理企業,並且所承擔的工程監理業務應與企業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相符合。

(2)監理合同委託的工作內容必須符合工程專案建設程式,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監理合同是以對建設工程專案實施控制和管理為主要內容,因此監理合同必須符合建設工程專案的程式,符合國家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建設工程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各種標準、規範要求。

(3)委託監理合同的標的是服務。建設工程實施階段所簽訂的其他合同,如勘察設計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物資採購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的標的物是產生新的物質成果或資訊成果,而監理合同的標的是服務,即監理工程師憑據自己的知識、經驗、技能受業主委託為其所簽訂其他合同的履行實施監督和管理。

二、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示範文字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示範文字》由「工程建設委託監理合同」(下稱「合同」)、「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標準條件」(下稱「標準條件」)、「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下稱「專用條件」)組成。

(一)工程建設委託監理合同

「合同」是乙個總的協議,是綱領性的法律檔案。其中明確了當事人雙方確定的委託監理工程的概況(工程名稱、地點、工程規模、總投資);委託人向監理人支付報酬的期限和方式;合同簽訂、生效、完成時間;雙方願意履行約定的各項義務的表示。「合同」是乙份標準的格式檔案,經當事人雙方在有限的空格內填寫具體規定的內容並簽字蓋章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對委託人和監理人有約束力的合同,除雙方簽署的「合同」協議外,還包括以下檔案:

(1)監理委託函或中標函;

(2)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3)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4)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檔案。

(二)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標準條件,其內容涵蓋了合同中所用詞語定義,適用範圍和法規,簽約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監理報酬,爭議的解決,以及其他一些情況。它是委託監理合同的通用檔案,適用於各類建設工程專案監理。各個委託人、監理人都應遵守。

(三)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的專用條件

由於標準條件適用於各種行業和專業專案的建設工程監理,因此其中的某些條款規定得比較籠統,需要在簽訂具體工程專案監理合同時,結合地域特點、專業特點和委託監理專案的工程特點,對標準條件中的某些條款進行補充、修正。

所謂「補充」是指標準條件中的條款明確規定,在該條款確定的原則下,專用條件的條款中進一步明確具體內容,使兩個條件中相同序號的條款共同組成一條內容完備的條款。如標準條件中規定「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章程。」就具體工程監理專案來說,就要求在專用條件的相同序號條款內寫入履行本合同必須遵循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的名稱,作為雙方都必須遵守的條件。

所謂「修改」是指標準條件中規定的程式方面的內容,如果雙方認為不合適,可以協議修改。如標準條件中規定「委託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專案提出異議,應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異議的通知。」如果委託人認為這個時間太短,在與監理人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可在專用條件的相同序號條款內另行寫明具體的延長時間,如改為48小時。

第二節監理合同的訂立

一、委託的監理業務

1.委託工作的範圍

監理合同的範圍是監理工程師為委託人提供服務的範圍和工作量。委託人委託監理業務的範圍可以非常廣泛。從工程建設各階段來說,可以包括專案前期立項諮詢、設計階段、實施階段、保修階段的全部監理工作或某一階段的監理工作。

在每一階段內,又可以進行投資、質量、工期的三大控制,及資訊、合同兩項管理。

施工階段監理可包括:

(1)協助委託人選擇承包人,組織設計、施工、裝置採購等招標。

(2)技術監督和檢查:檢查工程設計,材料和裝置質量;對操作或施工質量的監理和檢查等。

(3)施工管理:包括質量控制、成本控制、計畫和進度控制等。通常施工監理合同中「監理工作範圍條款,一般應與工程專案總概算、單位工程概算所涵蓋的工程範圍相一致,或與工程總承包合同、單項工程承包所涵蓋的範圍相一致。

2.對監理工作的要求

在監理合同中明確約定的監理人執行監理工作的要求,應當符合《建設工程監理規範》的規定。例如針對工程專案的實際情況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人員,編制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採取實現監理工作目標相應的監理措施,從而保證監理合同得到真正的履行。

二、監理合同的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訂立監理合同時約定的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是指合同中規定的當事人履行自己的義務完成工作的時間、地點以及結算酬金。在簽訂《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時雙方必須商定監理期限,標明何時開始,何時完成。合同中註明的監理工作開始實施和完成日期是根據工程情況估算的時間,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是根據這個時間估算的。

如果委託人根據實際需要增加委託工作範圍或內容,導致需要延長合同期限,雙方可以通過協商,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監理酬金支付方式也必須明確:首期支付多少,是每月等額支付還是根據工程形象進度支付,支付貨幣的幣種等。

三、雙方的權利(掌握)

(一)委託人權利

1.授予監理人許可權的權利

(1)在監理合同內除需明確委託的監理任務外,還應規定監理人的許可權。

(2)委託人授予監理人許可權的大小,要根據自身的管理能力、建設工程專案的特點及需要等因素考慮。

(3)監理合同內授予監理人的許可權,在執行過程中可隨時通過書面附加協議予以擴大或減小。

2.對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選定權

(1)委託人是建設資金的持有者和建築產品的所有人,因此對設計合同、施工合同、加工製造合同等的承包單位有選定權和訂立合同的簽字權。

(2)監理人在選定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過程中僅有建議權而無決定權。監理人協助委託人選擇承包人的工作可能包括:邀請招標時提供有資格和能力的承包人名錄;幫助起草招標檔案;組織現場考察;參與評標,以及接受委託**招標等。

(3)但標準條件中規定,監理人對設計和施工等總包單位所選定的分包單位,擁有批准權或否決權。

3.委託監理工程重大事項的決定權

委託人有對工程規模、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設計標準和使用功能等要求的認定權;工程設計變更審批權。

4.對監理人履行合同的監督控制權

委託人對監理人履行合同的監督權利體現在以下3個方面:

(1)對監理合同轉讓和分包的監督。除了支付款的轉讓外,監理人不得將所涉及到的利益或規定義務轉讓給第三方。監理人所選擇的監理工作分包單位必須事先徵得委託人的認可。

在沒有取得委託人的書面同意前,監理人不得開始實行、更改或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的任何分包合同。

(2)對監理人員的控制監督。合同專用條款或監理人的投標書內,應明確總監理工程師人選,監理機構派駐人員計畫。合同開始履行時,監理人應向委託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以保證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作範圍內的任務。

當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時,須經委託人同意。

(3)對合同履行的監督權。監理人有義務按期提交月、季、年度的監理報告,委託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其對重大問題提交專項報告,這些內容應在專用條款中明確約定。委託人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理工作的執**況,如果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職責或與承包方串通,給委託人或工程造成損失,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至終止合同,並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二)監理人權利

監理合同中涉及到監理人權利的條款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監理人在委託合同中應享有的權利,另一類是監理人履行委託人與第三方簽訂的承包合同的監理任務時可行使的權力。

1.委託監理合同中賦予監理人的權利包括

(1)完成監理任務後獲得酬金的權利。

酬金包括:正常酬金、附加工作或額外工作酬金以及適當的物質獎勵。

正常酬金的支付程式和金額,以及附加與額外工作酬金的計算辦法以及獎勵辦法應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2)終止合同的權利。如果由於委託人違約嚴重拖欠應付監理人的酬金,或由於非監理人責任而使監理暫停的期限超過半年以上,監理人可按照終止合同規定程式,單方面提出終止合同,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監理人執行監理業務可以行使的權力

按照範本通用條件的規定,監理委託人和第三方簽訂承包合同時可行使的權力包括:

(1)建設工程有關事項和工程設計的建議權,建設工程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

設計標準和使用功能等方面,向委託人和設計單位的建議權,工程設計是指按照安全和優化方面的要求,就某些技術問題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但如果由於提出的建議提高了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事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如果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或約定的要求,應當報告委託人要求設計單位更改,並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2)對實施專案的質量、工期和費用的監督控制權。主要表現為:對承包人報的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要求,自主進行審批和向承包人提出建議;徵得委託人同意,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對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進行檢驗;對施工進度進行檢查、監督,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不得在工地上使用,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工程實施竣工日期提前或延誤期限的鑑定;在工程承包合同方定的工程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籤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複核確認與否定權。

未經監理人簽字確認,委託人不支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3)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組織協調的主持權。

(4)在業務緊急情況下,為了工程和人身安全,儘管變更指令已超越了委託人授權而又不能事先得到批准時,也有權發布變更指令,但應盡快通知委託人。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合同編號 委託人監理人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第一部分協議書 委託人與監理人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一 委託人委託監理人監理的工程 以下簡稱 本工程 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平方公尺 總投資 約萬元 二 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 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三 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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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業主 全稱 四川省鴻鑫房地產開發 以下簡稱甲方 監理單位 全稱 四川天順建設工程專案管理 以下簡稱乙方 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一 建設專案概況 建設專案名稱 達州市廣澤格凌西城 建設專案地點 達州市金蘭大道 建設專案規模 總面積92000 共5幢 地下一層 地上28 11層。建設專案投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