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簽訂履行中港物流運輸合同需注意的法律問題

2021-03-04 02:57:11 字數 1290 閱讀 1657

2.承運人的提存權。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六條規定:「收貨人不明或者收貨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貨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承運人可以提存貨物。」在履行運輸合同過程中,收貨人拒收物流,或收貨人不見蹤影的事時有發生,造成債務履行受阻,嚴重影響承運人的經濟利益,也造成承運人的財產關係不穩定,法律創設的提存制度的目的正是為了使這一不穩定的財產關係得到穩定,提存的目的是使債務歸於消滅。

提存的方式是承運人向接收貨物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公證,由公證機關指定存貨場所,其效果是免除承運人因繼續占有貨物可能帶來的風險。提存與清償發生同等消滅債權的效力,債權人即託運人或收貨人對承運人給付貨物的債權因此而消滅。貨物在提存期間,其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的保管費用及其他費用亦由債權人負擔,而提存物的收益應為債權人享有。

3、承運人的留置權。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條規定,「託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及其他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物流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一旦承運人根據合同約定的內容,完成運輸義務而託運人或收貨人不支付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可以留置該承運的貨物。留置物屬於擔保物權的一種,其功能在於以被留置物的交換價值來擔保債權的實現,留置權的本意是扣留被運輸的貨物並拒絕交還,來督促託運人或收貨人盡快清償運輸費用。

中港貨運聯合委員會表示,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運輸合同、保管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的債權人享有留置權,當然如果貨物運輸合同雙方當事人對承運人能否行使留置權等問題另有約定的,雙方則遵守此約定。留置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的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留置權人應當妥善保管留置物,否則要承擔民事責任。

留置權人留置財產後,應當通

4、託運人的主要權利:

按照《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條規定,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託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但收貨人變更或解除運輸合同須在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託運人變更或解除運輸合同無須提出理由或徵得承運人的同意。託運人因變更或撤銷運輸合同而賠償承運人的損失應當包括裝貨、卸貨和其他與此有關的費用。

5、託運人的主要義務:

(1).如實申報貨物內容;

(2).向承運人提交有關手續檔案;

(3).妥善包裝;

(4).託運危險品的告知義務。託運人如託運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的貨物,應將有關危險物品的名稱,性質和防範措施的書面材料提交承運人。

託運人未盡此項義務,承運人則有權拒絕運輸,也有權採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生,因此產生的費用由託運人承擔。

(5).支付承運費用。

在實踐中,託運人與承運人因不能正確履行合同導致糾紛的情況常有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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