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履行階段的風險防範

2022-12-18 19:42:04 字數 3490 閱讀 4991

律師解讀如何預防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的法律風險

一、合同的主體資格應合法

按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一般不能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但在實際工作中,往往又是分支機構或部門工作人員進行合同業務操作。那樣的話,就需要對合同簽訂雙方進行主體資格確定,切記不能與企業內部的職能部門簽訂合同,應該與其企業法人簽訂合同。

如果企業法人授權分支機構簽訂合同,則應當要求對方出示法人授權證明檔案。也就是說先要了解對方是否具備法人或者**人資格,有沒有簽訂合同的權利。否則該合同往往會因為主體不適格而無效。

審查合同主體資格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檢視一下對方的營業執照和企業參加年檢的證明資料。不能僅憑其名片、介紹信、工作證、公章、授權書、營業執照影印件等證件,因為從實際工作案例中我們發現有的企業由於連續兩年不參加年檢已經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這時如果你稍一疏忽,就可能掉進一些不法分子設定的陷阱中。

二、合同標的物的約定應盡可能的詳盡

1.在合同的約定中,標的物的名稱、型號不能籠統。如:

電視機有「彩色」與「黑白」之分、平面電視有「純平」與「超平」之分,所以在購買彩色超平電視時就不能想當然的認為反正現在大多是彩色電視機,而推定合同標的物就是彩色電視機,怕麻煩似的漏寫「彩色」兩字,或者簡單的只寫為「平面彩色電視機」。否則,就會被別有用心的人鑽了空子,導致爭議的發生。2.

標的物要明確不會侵犯他人的智財權。

目前大家對智財權的保護意識越來越強,企業稍微不慎,就有可能陷入智財權的侵權糾紛中。對企業而言,如果購買的是有商標的產品,就要注意對方是否是合法持有其提供的產品的商標權;如果是為對方生產、加工產品,就要注意該產品是否會侵犯他人的商標、專利權。同時最好要求對方作出不會侵犯他人智財權的承諾約定。

3.標的物的數量應明確。

標的物的數量應盡量細到它最小的計量單位,因為同樣的產品,如果它的包裝方法不同的話,可能就會出現不同的結果。如酒類買賣中,如果只約定購買「一千箱啤酒」,就有可能出現「一箱12支」或「一箱24支」這樣兩種相差巨大的結果。

4.標的物需要包裝時,應明確其包裝標準,包括外包裝的材質、內包裝或者填充物保護的說明,以及對防潮、防火、防撞擊顛簸的要求等,如果採用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應該寫明該標準的名稱、代號或編號。同時還要確定包裝費用的承擔方式。

5.注意列明每項商品或專案的單價。如在購銷合同中,標的是多個專案或多類商品,但卻只在合同中明確全部專案或商品的總價款,而未明確具體每個專案或每種商品的單價,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後發生爭議,就難以確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專案或商品的價款。

6.標的物的交貨時間應明確。如合同中約定「保證在第二季度交付」就是很不規範的說法。

如果標的物是按**指導價計算**的,在這段時間內**如果發生變化,就會因交付期限的不同對合同雙方的利益產生很大影響。在簽訂合同時如果不明確時間期限,那麼合同雙方在**發生變化時候,就可能在履行時間上發生糾紛。所以在簽訂合同中應對時間進行明確,實踐中當然也可以留下一定的餘地,但是絕不可以有像「季度」之類過於寬泛的時間表述。

三、質量條款的約定應明確

在合同糾紛中,因為質量問題發生的爭議佔很大的比例,所以對質量條款的約定絕對不能粗心大意。一旦發生質量爭議,就需要乙個客觀標準進行衡量來確定責任。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所以為防止爭議發生,建議在合同中要約定

乙個質量的檢驗標準。此外,對產品質量的異議必須要有時間與條件的限制。為此在合同中雙方還應就承擔質量責任的時間和期限作出明確的規定。

只要在規定的時間和期限內發生的質量問題,就有權利要求對方承擔責任;超過這一限度,就不再承擔質量責任或減輕質量責任。四、約定違約責任時應注意兩點

1.注意定金與「訂金」的區別。定金是合同擔保的一種方式,按照合同法的規定:

「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的這種懲罰性功能又被稱為「定金罰則」。

在實踐中不少人將定金寫成了「訂金」,而「訂金」在法律上被認定為預付款,不具有擔保功能,是不能要求雙倍返還的。

2.定金與違約金不能同時適用。按照合同法的規定: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使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也就是說不能作出「既要違約金,同時還要適用定金罰則」的約定,否則就可能會因這樣的約定與法律相牴觸而被導致無效。五、合同爭議解決的方式應具體明確

1.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所以在選擇了「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爭議時,建議進行「協議管轄」。在簽訂合同時,雙方一般比較友好,比較容易達成一致意見,如果事先確定了管轄法院,就不必在事後因管轄問題發生爭執而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了,所以建議各分、子公司在合同簽訂時約定對我公司有利的管轄法院。

2.如果選擇了「仲裁」方式來解決爭議時,仲裁機構名稱要寫具體明確。有的合同在約定仲裁事項時,只是籠統的寫一旦發生糾紛在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仲裁部門解決。

這樣的仲裁條款只是約定了仲裁地點而對仲裁機構沒有約定,實際上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根據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在訂立仲裁協議或約定仲裁條款時,應當選定仲裁委員會。所以對仲裁機構必須寫具體的名稱,如上海仲裁委員會、廣州仲裁委員會。

另外,由於仲裁是沒有地域管轄的,所以雙方如果擔心在各自所在地進行仲裁會發生地方保護傾向時,完全可以找其他地方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六、注意用詞嚴謹

不要在合同中用模稜兩可的詞句或多義詞。如「還」字可以讀為huan,也可讀為hai。在理解「還欠款一萬元」時,就會導致有「歸還欠款1萬元」和「還有1萬元未歸還」這樣兩種截然不同的理解。

很多合同在結尾中都會這樣寫:「合同在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但是一方如果只簽了字而沒有蓋章,那麼在發生糾紛時一方就可以提出由於合同只簽了字而沒有蓋章,雙方約定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全,因此合同不成立。

七、合同履行時應注意保留好相關的證明資料

1.在履行合同時最好有比較完整的書面往來檔案,而且都必須有對方當事人的確認。如:

供貨方在送貨時,應注意送貨單讓對方貨倉人員簽收並加蓋公司收貨章,如果沒有加蓋收貨章,則每月應進行結算,並讓對方公司加蓋公章或財務章確認,這樣才能確保自身的權益。否則,一旦因對方賴帳起訴到法院,由於只有送貨單,對方又否認送貨單上的收貨人是其公司員工,在沒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則有可能會敗訴。所以在履約過程中要盡量完善手續,保留好相關的書面材料,才能把握主動。

2.在實踐中,經常是在供貨後先開出發票給對方公司,讓對方做好帳後再去收款。但在把發票交付給對方公司時,往往沒有註明該發票的貨款實際還沒收到。

這種情形下,如果對方公司鑽法律空子以收到的發票作為已付貨款的憑證,在供貨方舉不出相反證據證明對方公司還沒支付貨款時,就可能會輸掉官司。

八、尋求司法救濟時應注意訴訟時效

在購銷合同簽訂後,若有一方延期付款或延期交貨,就應當從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提出訴訟。但要特別注意的是下列訴訟時效為一年:①延付或

者拒付租金的;②**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③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如果

過了訴訟時效才來主張合同權益,就會喪失勝訴權,致使原本合法的權益受損而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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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體會 賀建明2015 年6 月 25 日,應公司通知參加了由內控部組織的 各類合同簽訂時的法律風險防範 培訓。此次培訓由陝西建賓律師事務所律師魚喜浪老師主講,主要講解合同法的基本知識及各類合同簽訂時的法律風險防範知識。通過培訓,在合同簽訂及合同的履行控制方面,令我深刻理解到合同在企業中所處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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