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資質的風險及風險防範措施

2021-08-16 01:57:46 字數 1087 閱讀 8280

一、行政責任風險。

對於出借資質證書行政上的法律後果,《建築法》第六十六條有明確規定,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二、民事責任風險。

《建築法》第六十六條也有規定,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借用資質是違法行為,為了掩蓋,合同也必須以出借人的名義簽訂,此外專案部名稱、財務專用章、專案部公章等也應當用出借人的名義。出借人可能承擔的民事責任有以下幾點:

1、合同無效風險。借用人以出借人名義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無效。一般建設單位不會發現借用資質的事實,因此合同能夠正常履行,建設單位一旦發現,則建設單位有權隨時要求停止施工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由借用人與出借人承擔連帶責任。

借用人和出借人因無效合同獲得的利益法院依法有權予以收繳。出借人與借用人之間簽訂的以出借資質為主要內容的合同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可能導致出借人承擔責任後無法向借用人追償。

2、連帶責任風險。首先,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由借用人與出借人承擔連帶責任。其次,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如果借用人擅自以出借人名義與其他人發生經濟往來,一旦發生糾紛,其他人知道借用關係的,則其可以以借用人和出借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也可以只起訴出借人;其不知道借用關係則只可能以簽訂合同的單位(出借人)為被告。

3、勞動風險。資質借用人如果擅自以出借人的名義雇傭勞動者,則出借人要承擔用人單位的責任。借用人僱傭的人員在工作中受到人身損害則要承擔雇主責任或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承擔用人單位的工傷賠償責任。

風險防範措施:1、要求借用人提供必要的擔保。2、加強合同管理,監督借用人以出借人的名義與建設單位簽訂的承包合同的履行,工程施工過程中借用人需要使用出借人名義與他人簽訂合同的,必須經過出借人的審批。

3、加強施工現場監管,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保證工期,防止出現事故和施工違約行為。4、加強財務監督管理。要求借用人每月報一次工程進度及債務情況,並派人員到現場核對大宗建材和機械裝置的購買和保管、使用、付款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5、出借人協助提供的財務專用章、專案部公章應當由出借人保管,借用人需使用的,應當提出申請,蓋章的檔案應當報出借人備案。

風險防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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