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監理合同》 GF

2023-01-07 06:39:04 字數 3917 閱讀 1775

(gf-2012-0202)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制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第一部分協議書

委託人(全稱

監理人(全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信的原則,雙方就下述工程委託監理與相關服務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 工程名稱

2. 工程地點

3. 工程規模

4. 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築安裝工程費

二、詞語限定

協議書中相關詞語的含義與通用條件中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三、組成本合同的檔案

1. 協議書;

2. 中標通知書(適用於招標工程)或委託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3. 投標檔案(適用於招標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4. 專用條件;

5. 通用條件;

6. 附錄,即:

附錄a 相關服務的範圍和內容

附錄b 委託人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裝置

本合同簽訂後,雙方依法簽訂的補充協議也是本合同檔案的組成部分。

四、總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姓名身份證號碼註冊號

五、簽約酬金

簽約酬金(大寫

包括:1. 監理酬金

2. 相關服務酬金

其中:(1)勘察階段服務酬金

(2)設計階段服務酬金

(3)保修階段服務酬金

(4)其他相關服務酬金

六、期限

1. 監理期限:

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2. 相關服務期限:

(1)勘察階段服務期限自年月日始,至

年月日止。

(2)設計階段服務期限自年月日始,至

年月日止。

(3)保修階段服務期限自年月日始,至

年月日止。

(4)其他相關服務期限自年月日始,至

年月日止。

七、雙方承諾

1. 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

2. 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派遣相應的人員,提供房屋、資料、裝置,並按本合同約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訂立

1. 訂立時間年月日。

2. 訂立地點

3.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

份。委託人: (蓋章) 監理人: (蓋章)

住所住所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

的**人:(簽字) 的**人:(簽字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賬號賬號

****

傳真傳真

電子郵箱電子郵箱

第二部分通用條件

1. 定義與解釋

1.1 定義

除根據上下文另有其意義外,組成本合同的全部檔案中的下列名詞和用語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約定實施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建設工程。

1.1.2 「委託人」是指本合同中委託監理與相關服務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繼承人或受讓人。

1.1.3 「監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繼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範圍內與委託人簽訂勘察、設計、施工等有關合同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的繼承人。

1.1.5 「監理」是指監理人受委託人的委託 ,依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勘察設計檔案及合同,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進度、造價進行控制,對合同、資訊進行管理,對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係進行協調,並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定職責的服務活動。

1.1.6 「相關服務」是指監理人受委託人的委託 ,按照本合同約定,在勘察、設計、保修等階段提供的服務活動。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訂立時通用條件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約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監理人的工作。

1.1.9 「專案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工程負責履行本合同的組織機構。

1.1.10 「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由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全面負責履行本合同、主持專案監理機構工作的註冊監理工程師。

1.1.11 「酬金」是指監理人履行本合同義務,委託人按照本合同約定給付監理人的金額。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監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託人應給付監理人並在協議書中載明的簽約酬金額。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監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託人應給付監理人的金額。

1.1.14 「一方」是指委託人或監理人;「雙方」是指委託人和監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託人和監理人以外的有關方。

1.1.15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

1.1.17「月」是指按公曆從乙個月中任何一天開始的乙個公曆月時間。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託人和監理人在訂立本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不可避免發生並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海嘯、瘟疫、水災、騷亂、暴動、戰爭和專用條件約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釋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及以上語言文字時,應以中文為準。

1.2.2 組成本合同的下列檔案彼此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本合同檔案的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適用於招標工程)或委託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3)專用條件及附錄a、附錄b;

(4)通用條件;

(5)投標檔案(適用於招標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與其他檔案發生矛盾或歧義時,屬於同一類內容的檔案,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

2. 監理人的義務

2.1 監理的範圍和工作內容

2.1.1 監理範圍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2.1.2 除專用條件另有約定外,監理工作內容包括:

(1)收到工程設計檔案後編制監理規劃,並在第一次工地會議7天前報委託人。根據有關規定和監理工作需要,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2)熟悉工程設計檔案,並參加由委託人主持的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會議;

(3)參加由委託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會議;主持監理例會並根據工程需要主持或參加專題會議;

(4)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重點審查其中的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與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符合性;

(5)檢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組織機構和人員資格;

(6)檢查施工承包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情況;

(7)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進度計畫,核查承包人對施工進度計畫的調整;

(8)檢查施工承包人的試驗室;

(9)審核施工分包人資質條件;

(10)查驗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測量放線成果;

(11)審查工程開工條件,對條件具備的簽發開工令;

(12)審查施工承包人報送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裝置質量證明檔案的有效性和符合性,並按規定對用於工程的材料採取平行檢驗或見證取樣方式進行抽檢;

(13)審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請,簽發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證書,並報委託人審核、批准;

(14)在巡視、旁站和檢驗過程中,發現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隱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並報委託人;

(15)經委託人同意,簽發工程暫停令和復工令;

(16)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採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裝置的論證材料及相關驗收標準;

(17)驗收隱蔽工程、分部分項工程;

(18)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變更申請,協調處理施工進度調整、費用索賠、合同爭議等事項;

(19)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20)參加工程竣工驗收,簽署竣工驗收意見;

(21)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並報委託人;

(22)編制、整理工程監理歸檔檔案並報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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