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工程

2023-02-02 22:54:02 字數 3529 閱讀 7034

勞動部關於頒發《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通知

(勞鍋字〔1991〕8號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有關部、委、直屬機構勞動(安全)部門,解放軍總後勤部:

一九八三年六月三日原勞動人事部頒發的《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對保證熱水鍋爐安全執行,降低事故率起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幾年有關的規程和技術標準已進行了重大修改,我國鑄鐵鍋爐的試驗研究和結構改進也有了較大進展,原規程已不能適應當前的需要。為了適應新的情況,促進我國熱水鍋爐安全技術不斷發展和鍋爐管理水平進一步提高,我們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對原規程做了全面修改。

現將新的《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發給你們,請從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執行,原規程同時廢止。

新規程第26條是針對目前鍋殼式臥式外燃鍋爐比較普遍存在的「管板裂紋或洩漏及鍋殼鼓包等問題」提出的。對有這些問題的鍋爐,鍋爐製造單位在兩年內應盡快採取措施加以解決。技術措施應經省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批,並經過一定時間的實際執行驗證是否有效。

兩年後,仍然存在這些問題的鍋爐,不得繼續製造。

各地勞動部門、各有關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要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新規程。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告我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

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三章材料

第四章鋼製鍋爐的結構

第五章受壓元件的焊接

第六章脹接

第七章鑄鐵鍋爐

第八章主要附件和儀表

第九章熱水系統及附屬設施

第十章鍋爐房

第十一章使用管理

第十二章檢驗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了保證熱水鍋爐安全經濟執行,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保護人身安全,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程。

第2條本規程適用於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熱水鍋爐(以下簡稱鍋爐):

(1)額定熱功率大於或等於0.1mw。

(2)額定出水壓力大於或等於0.1mpa(表壓,下同)。

對於上述範圍以外的固定式承壓鍋爐,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可參照本規程結合本地具體情況制訂安全監察規定。

汽水兩用鍋爐應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並應符合本規程。

本規程不適用於電加熱的鍋爐。

第3條鍋爐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和改造必須符合《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並符合本規程。

各有關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必須認真執行本規程。各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監督本規程的執行。

第4條本規程的規定是鍋爐安全技術方面的基本要求。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如果低於本規程或與本規程相牴觸,應以本規程為準。

第5條有關單位由於採用新技術(如新結構、新工藝等),其要求與本規程不符時,應當進行必要的科學試驗,並經省級主管部門和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同意後,在指定單位和一定時間內試用,同時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備案。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6條鍋爐的設計必須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鋼製鍋爐受壓元件的強度應按gb9222《水管鍋爐受壓元件強度計算》或jb3622《鍋殼式鍋爐受壓元件強度計算》進行計算和校核。

第7條鍋爐受壓元件的製造應符合本規程的要求並符合鍋爐專業技術標準的有關規定。鍋爐安全附件的質量應符合有關技術標準。

安全閥、溫度計、壓力表、排汙閥(或放水閥)、排氣閥不全的鍋爐不准出廠。

第8條鍋爐出廠時,必須附有下列與安全有關的技術資料:

(1)鍋爐圖樣(總圖、安裝圖和主要受壓部件圖);

(2)受壓元件的強度計算書;

(3)安全閥數量和流道直徑(喉徑)的計算書(對額定出口熱水溫度高於或等於100℃的鍋爐);

(4)水流程圖及水動力計算書(自然迴圈的鍋殼式鍋爐除外);

(5)鍋爐質量證明書;

(6)鍋爐安裝說明書或使用說明書;

(7)受壓元件設計更改通知書。

第9條新製造的鍋爐必須有金屬銘牌,並應裝在明顯的位置。金屬銘牌上至少應載明下列專案:

(1)鍋爐型號;

(2)製造廠鍋爐產品編號;

(3)額定熱功率(mw);

(4)額定出水壓力(mpa);

(5)額定出口/進口水溫(℃);

(6)製造廠名;

(7)鍋爐製造許可證級別和編號;

(8)製造年月。

對散裝出廠的鍋爐,還應在鍋筒、集箱等主要受壓部件的封頭上打上鋼印,註明該部件的產品編號。

第10條鍋爐的安裝應符合tj231(六)《機械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第六冊破碎粉磨裝置、捲揚機、固定式柴油機、工業鍋爐安裝》及gbj242《採暖與衛生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的有關規定。

安裝質量的分段驗收和總體驗收,由安裝鍋爐的單位和使用單位共同進行。水壓試驗和總體驗收時,應有市、地以上(含市、地)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派員參加。

第11條鍋爐安裝前和安裝過程中,安裝單位如發現受壓部件存在影響安全使用的質量問題時,應停止安裝並報告市、地以上(含市、地)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

第12條安裝鍋爐的技術檔案和施工質量證明資料,在安裝完工後,應移交使用單位存入鍋爐技術檔案。

第13條使用鍋爐的單位應按照原勞動人事部頒發的《鍋爐使用登記辦法》逐台辦理登記手續。

第14條使用鍋爐的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按照原勞動人事部頒發的《鍋爐房安全管理規則》搞好鍋爐及熱水系統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15條鍋爐受壓元件損壞,不能保證安全執行至下乙個檢修期時,應及時修理。禁止在有壓力的情況下修理鍋爐受壓元件,修理時不應帶水焊接。

第16條鍋爐受壓元件的重大修理,如鍋筒、爐膽、封頭、管板、下腳圈、集箱的更換、矯形、挖補、主焊縫的補焊及管子的脹接改焊接等,應有圖樣和施工技術方案。修理的技術要求可參照鍋爐專業技術標準和有關技術規定。修理完工後,使用鍋爐的單位應將圖樣、材料質量證明書、修理質量檢驗證明書等技術資料存入鍋爐技術檔案內。

第17條蒸汽鍋爐改為熱水鍋爐或者熱水鍋爐受壓元件的改造應有圖樣、水流程圖、水動力計算書、強度計算書等計算資料,與鍋爐配套的原水處理措施、安全附件、定壓裝置、迴圈水幫浦和補給水幫浦也應進行技術校核,並應有技術校核資料。施工的技術要求應符合鍋爐製造和安裝的有關技術標準。

鍋爐改造完工後,使用鍋爐的單位應將改造的圖樣、計算資料、材料質量證明書、施工質量檢驗證明書等技術資料存入鍋爐技術檔案內。

第三章材料

第18條鍋爐受壓元件所用的金屬材料及焊條、焊絲、焊劑等應符合有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部標準的規定。材料製造廠必須保證材料質量,並提供質量證明書。金屬材料、焊縫金屬及承壓鑄件在使用條件下應具有規定的強度、韌性和延伸率並具有良好的抗腐蝕性。

鋼製鍋爐受壓元件修理用的鋼板、鋼管和焊接材料應與所修部位原來的材料牌號相同或類似。

第19條用於鍋爐受壓元件的金屬材料應按如下規定選用:

(1)鋼板

表3-1

鋼的適用的工作壓力範圍

|  鋼號  | 技術標準 |

種類碳素鋼低合金鋼注:①限用於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低於120℃的鍋爐。

②應補做時效衝擊試驗合格。

(2)鋼管

表3-2

鋼適用範圍

的 | 鋼號 | 技術標準

種類用途| 工作壓力mpa

受熱面管子|

集箱、管道|

碳受熱面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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