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中國律師的豁免權

2023-02-02 01:30:07 字數 1202 閱讀 5971

作者:麥耀星

**:《法制與社會》2023年第19期

摘要律師在刑事活動中發表和履行職責有關的言論而不受到國家刑事追究的權利就是律師的刑事豁免權。本文從律師刑事豁免權的內容談起,而後從人權保障、程式主體性、特殊行業保護、國際刑事司法準則四個方面論述了律師刑事豁免權的理論基礎,而後又針對其價值進行闡述,基於對律師豁免權的理解提出了構建我國律師刑事豁免權的建議。

關鍵詞律師刑事豁免權程式正義司法公正

作者簡介:麥耀星,四川警察學院法學系,法學學士。

中圖分類號:d926.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2)07-025-02

一、律師刑事豁免權的含義

關於律師刑事豁免權的含義,國內學者對此研究的也比較多,筆者結合諸多學者的研究認為,律師豁免權就是在刑事訴訟中,由於需要執行其責任而其間發表的言論,不受刑事追究的權利。具體來說,律師刑事豁免權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首先,律師豁免權在刑事訴訟中擔當著辯護人的律師所擁有的權利。由於律師執業的特殊性,從很多國家的立法及司法實踐來看,律師一般都會擁有律師豁免權。但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上規定,除了律師、被告人及被告人監護人、親人也可以成為辯護人和訴訟人的**人,這樣能夠最大限度的保護受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體現律師豁免權的價值。

由於律師比較專業,且自律性比較強,因此律師擁有刑事豁免權是比較合適的。

其次,律師在法庭上為履行其辯護職責,過程中發表的言論不受到任何團體、個人及機關的責任追究,除非國家法律規定之外的一些言行。針對律師在訴訟中的言論,很多國家和地區都會對其責任進行免除,對於訴訟有關或者其他職責中的事項,律師就不會受到法律的責任追究。律師為履行自己的職責,必須在變化中盡可能的為辯護人說有好處的話,律師的這種行為不應受到權力機關及法官的發對,儘管律師有時候的行為和語言不能是法官或權力機關滿意,但律師依然要遵照自己的義務行使自己的權利。

舉個例子,假如在追溯既往效力完全錯誤的法律,由於情感或者政治等其他方面的原因,被告會受到很大的攻擊,也會連帶使被告人的律師不受大家的滿意,但律師處於自己的職責,有權對公眾的**表示藐視。結合本國的國情,筆者認為我國的律師豁免權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內容,一是律師在接受委託責任時,不能挑三揀四,指控罪大惡極的被告人,律師也要為其辯護,權力機關不能以其違反法律紀律而追究律師的刑事責任;二是律師在履行其職責時,公開發表的言論中即便會出現過失,但也不能以誹謗、包庇罪而追究律師的刑事責任;三是如果在辯護過程中,律師認為當時權力機關執行的法律是過時的,律師有權對此進行爭辯及撤銷,並對現行法律的適用範圍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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