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物權異議登記侵權的歸責原則

2022-10-18 08:57:05 字數 928 閱讀 9035

作者:馬倩

在《物權法》頒布以前,關於登記機關因為錯誤登記而需承擔賠償責任時的歸責原則究竟為何的問題,不僅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在學術界也未形成通說。但若歸納起來,無論是立法者還是學者,無非都是在應當採取過錯責任原則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問題上爭論不休。主張採取過錯責任原則的人認為,只有在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因為工作過失而導致登記不當,致使真實權利人受到經濟損失時,登記機關才對當事人的直接損失擔負賠償責任。

然而,我國《物權法》第21條第2款給出的結論卻是: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就在立法上排除了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正式確立了嚴格責任即無過錯責任在登記領域的原則性地位,登記機關在異議登記過程中的侵權歸責問題,自然也要受到該條規定的約束和規範了。

筆者認為,我國立法做出這樣的選擇,有其法理和實踐上的雙重合理性:第一,登記行為本身是在國家機關的干預下形成的,體現了國家意志的介入,在我國,登記的控制者與實施者同為代表國家的專門機關,這就意味著,登記程式的主動權是由登記機關主導著的:不僅不動產登記簿在登記機關的掌控之中,最終形成的登記簿上也同樣蓋有國家機關的印章作為權威性的保證。

如此重大的權力在握,當然要求同等重要的責任和義務對其進行必要的監控和制約了,而嚴格責任的力度和效果恰恰正是符合這種需要的最佳選擇。第二,在反對和質疑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學說中,乙個重要的理由或者說是優慮就是,擔心採取了不考慮登記機關的過錯的思路後,會對國家財政帶來巨大的甚至是難以承受的壓力。然而,隨著登記機關的求償權制度被正式引入我國物權法,這個問題己經不成其為問題了。

該法第21條第2款規定:登記機構賠償後,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這顯然是由**理論的基本要求決定的:

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雖然是登記機關,但在事實上造成此種後果的卻是具體辦理登記業務的工作人員。因此,登記機關和登記人員之間實際上就是委託與**的關係。由於**人和委託人之間的效用函式不同,資訊也不對稱,故而,為使**人的作為有利於委託人,就必須設計出對**人的獎懲機制。

論物權的效力問題

支配效力與排他效力應並列為物權的兩項效力,而物權的排他效力包含成立上的排他效力與實現上的排他效力兩個方面 物權的優先效力僅指優先於債權的效力,所謂 物權相互間的優先效力 應屬物權於實現上的排他效力之表現 物權的妨害排除效力指物權請求權,包括物之返還 妨害除去 妨害預防三方面的請求權 物權的追及效力則...

再論承運人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任鐵軍祝瑩霞 一 違約責任歸責原則概述違約責任中的歸責,是指合同當事人因不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為發生後,應依何種根據使其負責。所謂歸責原則,乃是確定違約當事人的民事責任的法律原則。各國民事立法在合同責任的歸責原則方面,主要採納了過失責任或嚴格責任原則。1.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在一方違反合同規定...

刑法訴訟論級別管轄權異議制度的完善

薩發生反對薩芬撒反對薩芬薩範 德薩范德薩反對薩芬 撒旦飛薩芬撒旦撒大幅度薩芬撒 論級別管轄權異議制度的完善 李浩 摘要 對級別管轄權的異議是管轄權異議制度的重要內容,對級別管轄權的異議分為不同的型別。我國司法實務對級別管轄權異議與對地域管轄權異議採用不同的處理程式,不允許當事人對受訴法院就異議所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