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的訊問在場權分析

2022-10-09 05:21:01 字數 960 閱讀 3594

作者:張永泉

**:《法制與社會》2023年第20期

摘要 2023年,我國修改《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律師從第一次訊問時或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介入訴訟,律師有會見權,但立法上沒有規定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接受訊問時就享有律師在場權。律師在場權在我國確立還存在許多障礙,然而,鑑於律師在場權在偵查訊問時的積極作用和在整個訴訟中的作用,我國應該在刑事訴訟法中確立律師在場制度,並且積極轉變觀念,改革與之相關的訴訟制度,使律師在場權成為可以實踐的權利。

關鍵詞律師在場權訴訟制度具體內容

作者簡介:張永泉,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檢察院。

中圖分類號:d926.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4)07-126-02

「你有權保持沉默,你所說的每一句話都將作為呈堂證供;你有權請律師,如果你請不起律師,我們會為你指派一名法律援助律師。」這是很多國人耳熟能詳的一句話,也就是著名的公尺蘭達告知,這其中包含四項權利,即沉默權、無義務自證有罪、會見律師權、獲得法律援助權。最後兩項就是對律師在場權的部分表述。

律師的訊問在場權是指為保證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實性,防止偵查人員在訊問時採用非法手段獲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維護嫌疑人合法權益,國家賦予辯護律師在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在場的一項權利。目前絕大多數國家都以不同形式確立了律師訊問在場權。我國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了律師可以介入偵查階段,但對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律師是否享有在場權,立法上並無明文規定。

而確立律師訊問在場權,這對於推動訴訟制度的民主化、公正化有著重要的作用。

一、起源與發展

傳統意義上的律師在場權按刑事訴訟階段可以分成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律師在場權是指全部刑事訴訟中,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辯護律師享有在場的權利。而狹義上是指律師在場權指在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辯護律師享有在場的權利。

律師在場權設立的初衷是為了加強犯罪嫌疑人的抗辯權,進而對控辯雙方的力量加以平衡。此權利發源於英美法系國家,目的是為了對偵查機關所具有的偵查權進行限制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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