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組織結構設定管理制度

2023-01-24 14:39:04 字數 5147 閱讀 210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規定旨在公司章程基礎上,明確規定公司的組織機構、業務分工以及職務許可權和責任(以下簡稱機構、分工及許可權),以謀求公司業務有組織和有效率的運營,作為章程的組織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規定中的用語,分別定義如下:

(1)所謂組織機構,是指在公司董事會領導下,分擔公司業務的組成部門。

(2)所謂業務分工,是指各部門應該執行的基本任務。

(3)所謂許可權,是指為執行分擔的業務所必要的權利。所謂責任,是指執行業務的義務,以及對行使或不行使權力的結果應負的責任。

(4)所謂管理者,是指主任、總監、經理及其副職。

(5)所謂監督,是指管理者以外的責任者。

第三條執行業務的原則公司的業務必須按照下面確定的原則執行。

(1)指令系統的統一。指示及命令全部按照已規定的系統,由上級發給下級,由初始部門向各流程中相關部門流轉。

(2)在分管的界限和進行分工時,必須明確地維持其界限,以使業務圓滿地進行。

(3)為謀求合作和業務的圓滿進行,必須與有關部門充分協商,努力搞好協調工作。

(4)要明確以政策為中心的實施計畫,確認實施結果,並將實施計畫與結果一起迅速報告。

第四條行使許可權的原則。許可權須按下列原則行使。

(1)許可權的行使者。

原則上必須由該負責人員親自行使許可權。但是,在執行業務上認為有必要時,在取得直接上級管理者許可的情況下可以把一部分許可權委任給下級負責人和其他人員,或者令他們代行許可權,並且管理者可以限制下級負責人的一部分許可權或限定其行使期限。

(2)許可權行使的基準。

在有其他預先規定了一般性的、總括性的或具體的基準的情況下,許可權的行使必須服從這一基準。

(3)許可權的委任或代行。

在負責人由於事故或其他原因,不能行使其許可權的情況下,原則上由直接上級負責人代行其許可權。負責人將其許可權的全部或一部分委任給他人代行許可權時,在這個許可權範圍內,負責人不得親自行使其許可權。

(4)對於行使許可權的干涉。

上級負責人不得干涉下級負責人行使許可權,但不應該排斥上級負責人的指揮和監督。

(5)負責人之間的協商。當負責人之間相互協商不能達成協議時,按下列程式解決。

①當有主管許可權者,則由其負責實施。

②當雙方都是同乙個上級負責人的屬下時,由上級負責人決定。

③雙方的上級負責人不相同時,由雙方的上級負責人之間協商決定。

(6)執行單位和分工的執行是以科或專案子公司為單位時,由管理者統一負責。

第二章董事和監事

第五條根據董事會的決議,公司總經理主持公司的全面工作。

第六條董事、常務董事根據分工,管理委託的工作。當公司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其職責時,由同等地位的先任職者依次代行其職責。

第七條董事會。

(1)公司董事長召集董事會,並擔任主席。監事和顧問可出席董事會,並發表意見。

(2)公司的工作方針和其他重要事項必須經董事會表決通過。

第八條董事長的職責。

(1)領導董事會。

(2)建立管理董事會工作的程式 (若同時擔任總經理,應遵守由常務董事制訂的該程式)。

(3)確保董事會充分履行其職能。

(4)召集董事會議,並同委員會主席一起協調安排各委員會的會議。

(5)依據董事的提議,組織常規的和特別的董事會會議並安排議程。

(6)確保供給董事會恰當的資訊流,審查支援管理層提議的檔案資料的充足性和及時性。

(7)確保有足夠的前期準備時間對關注問題進行有效的研究與討論。

(8)監督準備和分發股東的代表權物質。

(9)通過向董事會成員分配專項任務幫助董事會完成設定的目標。

(10)制訂董事行為規範,並確保每一位董事都作出較大的貢獻。

(11)充當董事會和管理層之間的聯絡員(如果同時擔任總經理,將此職責授予常務董事)。

(12)同總經理一起,對外代表公司。

(13)與提名委員會一起,確保恰當的委員會結構,包括其各個成員和各委員會主席的分工。

(14)根據環境和需要,履行總經理和整個董事會要求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公司總經理的職責。

(1)制訂、變更、修改和廢除公司的章程、基本組織規定等重要的規則、規定。

(2)向股東大會提出的議案和報告的事項。

(3)發行**的事項。

(4)公司的債務和重要的財產抵押的事項。

(5)重要的訴訟事項。

(6)委任諮詢人員或顧問的事項。

(7)部長以上人員的任免事宜。

(8)長期經營計畫等各種重要計畫的決定。

(9)其他公司管理上的重要事項。

第十條常任董事。

在董事會決定的經營方針的基礎上,常任董事作為股東委託的管理者,確定經營的具體執行方針和內部統一管理的方針,並輔佐董事長工作。

第十一條常任監事。

從股東大會上選出的監事中,再選出常任監事。除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一般職能外,其具體職能由公司董事長決定。

第十二條諮詢員。

在必要時,董事會可從卸任董事或監事中選出諮詢員若干名。諮詢員的任期為一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顧問。

在必要時,董事會可在有學識、有經驗的工作人員中選出若干名顧問。顧問的任期為一年。

第三章工作人員和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身份。

工作人員的身份分為公司職員和公司見習職員。

第十五條錄用。

在特別規定的《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的基礎上,錄用工作人員。

第十六條機構。

在公司總經理下,作為執行業務的單位,設立中心、部。為進行特定地區的運營工作的管理,設立投資專案中心的子公司。在中心和部的業務運作中,為了便於實施監督,可設立室。

第十七條職務等級。

在中心、部、室、子公司中分設總監、經理、部門經理、主管,可以委任董事擔任以上管理職務,也可以委託顧問或特約人員擔任管理職務或監督職務。

第十八條副職。

根據需要,可在中心、部和室中設立副職。由其輔佐正職工作或令其代行一部分職務。

第十九條高階研究員與研究員。

高階研究員擔負指導和促進調查及與投資價值評價深度研究工作的責任,研究員獨立擔負專案的價值評價和評價方法的創新完善責任。

第二十條管理者**和監督者**。

在管理者和監督者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可設**者。

第二十一條參謀和特約人員。

必要時,可在工作人員以外設立首席經濟學家、首席策略師和特約人員,委託他們擔任工作或請他們協助工作。參謀從專業部門中選出,其他人員則從有學識、有經驗者中選出,由公司經理任免或調動。

第二十二條臨時編制。

必要時,公司可以臨時成立部門,並明確它們的分工和許可權。

第四章公司職務許可權規定

第二十三條目的。

為保證本公司經營組織高效率地運轉,使公司員工職責、許可權明確化,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十四條用語釋義。

本規定所涉及的主要用語的含義作如下界定。

(1)職責。

職責是指為實現公司的經營目的,對各負責人進行劃分所對應的所轄業務範圍。

(2)許可權。

許可權是指各負責人執行其職務所必要的權力的範圍。換言之,是指負責人遵循公司經營方針和有關規定,在職務執行過程中所發生的下列行為。

①策劃。

a.各負責人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確定實施對策,並請上級負責人審查研究和決定。

b.各負責人根據上級負責人的指示,企劃一定的事項。

c.某一部門依據其業務分工,企劃一定的事項,或將企劃事項向其他部門或機構呈報。

②申請。

就自己主管範圍以外代管事項的管理和調控,請委派部門予以審查、研究或同意。

③請示。

各負責人在職務執行過程中,對於超越其許可權事項,向總經理、董事會等請求決定的行為。

④合議。

a.各負責人在執行業務過程中,就需要與相關負責人協商或合作事項,徵求相關負責人的意見,陳述己方的意見,最後協商決定。當雙方意見相左時,則由上級負責人決定。

b.合議亦可採取召開臨時會議或例會的形式進行。

⑤審查。

對下級負責人提出的策劃進行研究判斷,如有必要則進行修正。

⑥決定。

a.在自己的職責範圍內,對下級負責人提出的策劃,或對已經付諸實施的事項,予以最終承認或裁決,使之實施。

b.對超越自己職權範圍的事項,在需要請示、申請、合議、審查等情況下,其所有行為均屬內部決定。

⑦承認。

許可權擁有者在自己許可權範圍內,就某一事項的決定或實施,向上級負責人或相關負責人提出報告或聯絡,對此的答覆或認可即為承認。

⑧命令。

依照規範的指令系統,上級負責人向下級負責人傳達的業務指令。

⑨報告。

下級負責人向上級負責人匯報業務執行結果的行為。

⑩通告。

各級負責人依據其他負責人與自己職務是否有關的判斷,就有必要聯絡事項和有聯絡義務的事項,向相關部門的通報或提供資訊。

執行。行使規定的許可權,或接受決定命令等組織實施業務。

(3)責任。

各負責人在行使其許可權時,負有下列責任。

①積極地執行其職務的責任。

②對職務執行結果負責。

③對職務的職權範圍內,向其他相關負責人提供資訊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指揮與監督。

各負責人都必須協調直屬下級負責人的行為,及時地下達指令,進行全面的業務指導,對業務運轉狀況進行科學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指示與命令。

各級負責人為保證職務許可權的更好發揮和所轄業務的順利展開,在必要時,應對直屬下級負責人下達指示或命令。

第二十七條不可推卸的責任。

各級負責人在其直屬下級負責人不能正確地執行職務許可權時,負有不可推卸的監督責任。

第二十八條輔佐。

各級負責人在圓滿地完成直屬上級負責人分擔的業務的同時,還必須就所管業務積極地提出意見或建議,以協助直屬上級負責人更好地開展工作。

第二十九條報告。

各級負責人必須及時地向直屬上級負責人報告職務許可權的執**況。

第三十條上級負責人的**。

各級負責人在輔佐直屬上級負責人的同時根據有關指示可以部分或全部地**上級負責人的職務許可權。

第三十一條負責人的**。

各級負責人因故不在職務崗位時,其職務許可權原則上由其直屬上級負責人**,但在緊急情況下,亦可由直屬下級負責人**。負責人委派許可權時,須對其結果負責。

第三十二條**者的責任。

**者行使許可權時,原則上應負所**的業務執行責任。

第三十三條不可委派事項。

各級負責人不得將下列職務許可權委派出去。

(1)組織單位方針和計畫的決定。

(2)對業務活動的綜合管理。

(3)人事考核的決定。

(4)錢款等支出的承認和決定。

(5)其他特定事項。

組織結構設定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規定旨在公司章程基礎上,明確規定公司的組織機構 業務分工以及職務許可權和責任 以下簡稱機構 分工及許可權 以謀求公司業務有組織和有效率的運營,作為章程的組織實施細則。第二條本規定中的用語,分別定義如下 1 所謂組織機構,是指在公司董事會領導下,分擔公司業務的組成部門。2 所謂業務...

第二章財務組織管理制度

出納員 報賬員 1登記客戶往來明細賬2登記材料及低值易耗品明細賬 3登記庫存商品明細賬4登記固定資產明細賬及卡片 5登記各項收入及損益明細賬等 1辦理現金收付和銀行存款結算業務2登記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 3保管庫存現金和有價 4保管有關印章,空白支票和收據 會計核算員 1根據各項經濟業務編制記賬憑...

2023年組織結構設定管理制度

組織結構設定管理制度 第一章概述 2 第二章組織結構管理部門 2 第三章組織結構設定與調整 3 第四章附則 5 附件1 財務部部門職責 6 附件2 人力資源部工作職責 7 附件3 內部審計部部門職責 8 附件4 投資發展部職責 9 第一條為了建立規範有序的機構設定和崗位編制管理程式,提高公司組織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