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併罰制度的實踐難題及完善對策 一

2023-01-23 14:42:02 字數 5269 閱讀 1008

——來自浙江省金華地區的情況報告為了準確適用我國刑法中規定的數罪併罰制度,更好地應對司法實踐**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促進數罪併罰制度的完善,浙江省金華市人民檢察院特組織課題組先後在金華地區的九個縣(市、區)檢察院召開了十八個座談會,分別與公、檢、法的辦案一線幹警就數罪併罰制度實踐運作中遇到的問題進行了深入調研。通過調研發現,當前數罪併罰制度的在實踐運作中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五大方面:即法院判決處理數罪時不並罰、少並罰的現象相當普遍;對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有同種數罪的是否實行併罰,存在分歧;普通犯罪與同類別特殊犯罪並存時,數罪併罰難以切實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數罪併罰情形下對於犯罪人能否適用緩刑,看法不一;數罪併罰案件中自首、立功等情節的評價做法不一,參差不齊。

現就調研情況進行整理述說,並在行文過程中嘗試性給出一些建議性解決對策,以期為數罪併罰制度的實踐發展和完善提供一些有益的參考。一、數罪併罰制度概述(一)何謂數罪併罰?數罪併罰是我國刑法適用的基本制度之一,也是當代世界各國刑事法律制度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內容,其最早出現在羅馬法中,後為世界各國所普遍採用。

數罪併罰(combinedpunishmentforseveraloffenses)是指乙個人在判決宣告以前犯有數罪,或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審判機關依照刑法規定的數罪併罰的原則和方法對一人所犯的數罪進行合併處罰。數罪併罰應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第一,必須一人犯有數罪。

這是數罪併罰的前提條件,如果乙個人的行為不構成數罪,就談不上對數罪進行合併處罰。關於一罪與數罪的區分標準,中外刑法理論中主要有行為標準說、危害結果標準說、法益標準說、犯罪構成標準說等觀點,目前犯罪構成標準說是我國刑法學界的通說。①]即應以犯罪構成的個數來確定罪數的單復,具備乙個犯罪構成的為一罪,具備數個犯罪構成的為數罪,但同時也要注意不能違背「禁止重複評價」的原則。

第二,一人所犯的數罪,必須是指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或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還有未經處理的漏罪,或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過程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只有這三種情況下的數罪,才能實行數罪併罰。第三,數罪併罰不是對犯罪分子數個犯罪簡單相加處罰,而是先對犯罪分子所犯的各罪分別定罪處罰,然後再根據數罪併罰的原則決定該犯罪分子應執行的刑罰。

(二)為什麼要數罪併罰?一人犯數罪,自古以來即已有之。對於數罪如何處罰,歷代法律也多有規定。

我國古代刑法對一人犯有數罪,同時或先後被告發的,也實行合併處理的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事立法對數罪併罰也多有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第15條規定:

「凡犯多種罪者,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者外,應在總和刑以下,多種刑中的最高刑以上酌情定刑。」《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條例》第4條第2款規定:「因**而兼犯他種罪者,合併處刑。

」但在司法實踐中,經常適用的是綜合數罪、酌情定刑的辦法。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頒布以後,對數罪併罰的原則和數罪併罰的具體方法作了較為全面、系統的規定,從而為司法機關正確解決數罪的並罰問題提供了法律依據。1、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必然要求。

量刑的依據是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一人犯一罪與一人犯數罪相比,無論在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上,還是在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方面,無疑都大得多。因而犯數罪的人理所當然應受到更為嚴厲的社會譴責和否定評價。

對犯數罪的人實行併罰體現了從重的精神,即使在數罪中最高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時只執行死刑或無期徒刑,分別定罪量刑也表明了社會對犯數罪譴責的嚴厲程度遠大於犯一罪的。2、是有罪必罰、一罪一罰原則的內在要求。馬克思曾經指出:

「懲罰在罪犯看來應該是他的行為的必然結果。」犯了罪而得不到應有的懲罰,或犯了數罪與犯了一罪在懲罰上沒有差別,就不可能遏制犯罪現象的發生,良好的社會秩序的建立也就只能是海市蜃樓。正因為此,有罪必罰、一罪一罰作為一項刑事法領域的基本原則才被廣為承認。

建立數罪併罰制度正是因應這一原則的體現。3、是實現刑罰目的的必然要求。犯罪是對社會正常秩序的違背和否定,刑罰則是對犯罪的否定之否定,通過這種否定之否定的過程,從而表達社會正義理念,達到恢復正常社會秩序的目的。

倘若對犯一罪的人與對犯數罪的人在處罰上不作區別,就既不能實現遏制犯罪的目的,導致犯罪行為給社會造成的危害與犯罪人所受的懲罰明顯失衡,也不能實現刑罰預防犯罪的目的。②](三)如何進行數罪併罰?數罪併罰原則是指對一人所犯數罪進行合併處罰時所依據的規則,其功能在於確定對於數罪如何進行併罰。

數罪併罰原則是數罪併罰制度的核心和靈魂,決定著數罪如何進行併罰。它一方面體現著一國刑法所奉行的刑事政策的性質和特徵,另一方面又從根本上制約著該國數罪併罰制度的具體內容及適用效果。綜觀古今中外的刑事立法例,各國所採用的數罪併罰原則主要有四種:

吸收原則、併科原則、限制加重原則和折中原則。我國數罪併罰的原則以限制加重原則為主,以吸收原則和並科原則為輔的折衷原則。其特點是全面兼採各種數罪併罰原則,其中限制加重原則的適用居於主導地位,吸收原則和並科原則居於輔助地位,各種原則均無普遍適用性,每一原則僅適用於特定的刑種。

具體規定數罪併罰制度的條文集中體現在我國刑法第69條、70條和71條當中。具體可闡釋如下: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有數罪的,應當對所犯各罪分別量刑,然後按照刑法第69條規定的原則和方法,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

2、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對新發現的罪作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在最高刑期以上總和刑期以下,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此為數罪併罰的「先並後減」方法。3、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應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與新罪所判處的刑罰,在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總和刑期以下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此為數罪併罰的「先減後並」方法。

二、數罪併罰實踐運作中的問題及對策(一)法院判決處理數罪時不並罰、少並罰的現象相當突出1、問題調研中發現,目前在我市的司法實踐當中,數罪處罰之後感覺沒有併罰、少並罰的現象比較突出,大量的法院判決最終決定執行的主刑刑期僅略高於甚至等於數刑中的最高刑期,給人一種「數罪不並罰」的感覺,顯得不盡嚴肅。以浦江縣人民檢察院為例,該院在2005、2006和2007三年中的數罪併罰案件共計53件,多數案件在處理上都還可以接受,但也有少部分案件疑似存在問題——尤其是並罰後的結果與數刑中的最高刑相比顯得沒有併罰,給人以司法不嚴肅的感覺。如在張某**、強制**婦女案中,法院判決張某犯**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強制**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最終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五年。

又如樓某**、**一案,法院判決其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其他地區類似的案件同樣也較多,如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李某保險詐騙、詐騙案,李某因犯保險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8萬元。③]2、對策應當說,法院判決的結果是符合我國刑法的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包含本數)、總和刑期以下(最高不超過20年)這個規定的。

問題在於,這樣處理儘管「於法有據」,但似乎沒能很好地體現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給人的感覺就是犯罪人儘管犯了數罪,但最終被處罰僅僅是被罰了乙個罪,沒有做到罰當其罪。再退一步講,犯罪人犯數罪表明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較一般為大,根據數罪併罰的原則對其進行併罰已經是「便宜」處理,現在併罰時又不能體現併罰或者少罰,就更難以體現罪責刑相適應的刑事法治原則了。另一方面,諸如**、**等犯罪均係嚴重侵犯他人人身權的罪名,危害甚大;**、**、濫用職權等職務犯罪一直以來都是國家嚴厲打擊的罪種。

毋庸諱言,這種判決處理也給司法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調研中得知,實際上,法院在判決併罰時對於並的刑期幅度一般並無具體比例,各地只是內部掌握,但對於未成年人犯數罪並掉的刑期一般則可達2/3的刑罰幅度。一如前述,法院的判決也是在法定的範圍下作出的,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這樣,就給我們檢察機關的抗訴工作帶來了難題:

由於其「於法有據」,故即便檢察機關認為其沒有做到罰當其罪從而提起抗訴,一般來說抗訴成功的可能性也並不大。為此,我們建議在合適的時候可以對此作出修改,規定數罪併罰時要在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不包含本數)、總和刑期以下(不包含本數)量刑。還是以前述樓某**、**一案為例,修改後法院判決就應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兩年以下(不含兩年)量刑。

這樣才能更好地體現罪責刑相適應,真正做到罰當其罪、不枉不縱。此外,就法院而言,也宜在審理數罪併罰案件時切實查清犯罪事實,恰當判斷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和各個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準確運用刑罰制度對犯罪人進行評價,判決以符合實際的刑期。(二)對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有同種數罪的是否實行併罰,存在分歧1、問題對於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有不同種數罪的應實行併罰,沒有任何疑義,這也正是數罪併罰制度能夠發揮效能的基礎。

但對於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種數罪是以一罪論處還是以數罪進行併罰,調研過程中爭議較大,實踐中各地的做法也不盡相同。「一罰說」主張對同種數罪一律不並罰,而應作為一罪的從重情節或法定刑公升格的情節處罰即可;「併罰說」認為對同種數罪應一概實行併罰;「折衷說」則主張以一罰作為基本的處罰方法,以並罰作為補充,即當所犯的罪行具有兩個以上法定刑幅度時不實行併罰,在只有乙個法定刑幅度時則實行併罰。④]2、對策對此,我們認為原則上對同種數罪應以一罪論處,但在以一罪論處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或前後犯罪相隔時間較長,不宜作為一罪的從重情節或法定刑公升格情節處理時,應實行併罰。

理由主要有以下幾點:第一,我國刑法將諸多同種數罪規定為一罪的從重、加重情節或法定刑公升格的情節;如刑法第236條將**婦女、姦淫幼女多人作為法定刑公升格的情節;第292條將多次聚眾鬥毆作為法定刑公升格的情節;這也從乙個側面表明對於同種數罪原則上不並罰,而只需根據刑法規範條文進行處理即可。第二,「我國刑法分則的大多數條文針對同種性質犯罪中各具體犯罪的數額、情節、後果和次數等規定了相應的輕重有別的法定刑幅度。

這樣,在遇有同種數罪的情況時就可以針對該同種數罪的具體情況,確定與其相應的法定刑幅度,以決定刑罰。即使對於只規定了乙個法定刑幅度的罪種,這個法定刑基本上仍然是相對確定的法定刑,即在明確的最高刑與最低刑之間有供選擇的刑種和刑度,在這種情況下遇有數罪,同樣可以針對該數罪的具體情況,在該法定刑幅度內選擇與其相應的刑罰」,⑤]不實行併罰也可以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如刑法第383條對**犯罪根據數額的不等分別規定了四種量刑幅度;第266條對詐騙罪根據數額大小或情節嚴重程度規定了三種不同的量刑幅度。

第三,有些犯罪本身可以包含多次行為,沒有必要實行併罰。第四,有利於從整體上考慮和評價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操作起來較為便利。⑥]而對於同種數罪實行並罰則需要同時具備兩個前提條件:

一是以不違法刑法規定為前提,如果刑法條文對於這種情形的處理作出了以一罪論處的明確規定,就不能實行數罪併罰,這也是依法辦案的本來涵義和內在要求;二是以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作為基本的考量標準和依據,只有在以一罪論處不能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情況下才能實行數罪併罰,反之則否。事實上,曾在四省流竄作案、在全國引起巨大轟動的董文語故意殺人、搶劫、**、盜竊和侮辱屍體案中,董文語雖然殺死6人,但判決也僅是以乙個故意殺人罪對其多個殺人的行為予以評價的,並沒有對其以同種數罪進行併罰。當然,對於其故意殺人罪和**罪、搶劫罪、盜竊罪、侮辱屍體罪等異種罪名則是以數罪併罰論處的,金華中院最終判處董文語一人犯五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這也正是遵循我國刑法數罪併罰規定的體現。

強制醫療制度在實踐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及完善

作者 鄭煒周金鳳李農 中國檢察官 經典案例版 2014年第07期 修改後的 刑事訴訟法 實施以來,強制醫療制度在實踐執行中遇到了不少問題,當下對該制度予以具體化 明確化和規範化,確保其正常有效的執行,顯得尤為迫切和重要。一 從兩個實發案例談起 修改後的 刑事訴訟法 在第五篇第四章設定了 依法不負刑事...

對完善企業內控制度的思考

作者 于海曼 財經界 學術版 2016年第05期摘要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我國企業得到了快速成長和發展,並對我國國家整體經濟的發展起到了積極地促進作用。我們在看到我國企業為我國市場經濟帶來繁榮 增加 財政收入做出貢獻的同時,還必須看到我國企業在發展中的問題。在不斷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我國企業要想獲...

對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思考

作者 陳光林 新西部下半月 2008年第02期 摘要 在參加了對德清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開展情況的調查後,了解到開展新型合作醫療出現的一些問題,經過學習與思考,提出了相關政策建議,便於優化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關鍵詞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調查 宣傳 完善 一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簡述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