滎陽市土地儲備實施辦法 全

2023-01-20 21:30:06 字數 4437 閱讀 916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依照本辦法規定,代表**將新增建設用地和城市存量土地徵用、收回、收購、沒收、置換予以儲備,並通過前期開發利用後,列入**可供地的行為為。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土地儲備工作。

第四條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土地儲備工作,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具體實施土地收購、儲備和出讓的前期準備工作,並接受市土地儲備開發管理委員會的監管。

市財政、計畫、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做好土地儲備的各項工作。

第五條土地儲備實行由**統一儲備、統一管理、統一調配使用。

第六條下列國有土地應當進行儲備:

(一) 市**統一徵用的土地;

(二) 土地出讓、租賃期限已滿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 被依法收回的荒蕪、閒置的國有土地;

(四) 依法沒收的土地;

(五) 因搬遷、解散、撤銷、破產、產業結構調整或者其他原因,將用途調整為商業、金融、旅遊、娛樂和經營性房地產的土地;

(六) 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市人民**指令收購的土地;

(七) 經核准報廢的公路、鐵路、礦場等應當由**收回的土地;

(八) 其他依法需要儲備的土地。

第七條對按本辦法規定應納入儲備範圍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權不得自行處置土地使用權。

第二章土地收購儲備

第八條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應根據全市產業結構調整及城市建設要求和土地市場供需狀況,確定階段性的土地儲備計畫,報市**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土地儲備實行申報制度和定期發布儲備土地儲備資訊制度。凡屬本辦法規定範圍內應實行儲備的國有土地,其用地單位的國有土地,由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進行申報;並確定用地單們的國有土地,由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負責進行清查登記。

第一十條市人民**統一徵用和依法沒收、收回的土地,直接進行儲備並登記。

第一十一條申請收回用地收購儲備的一般程式

(一) 申請收回。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土地收回條件的國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權人應持有關資料申請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收回;

(二) 權屬核查。申請人應向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提供擬被儲備土地及建設物、構築物的權屬證明檔案。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對申請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物權屬、土地面積、地上建設物面積、地下建築物面積、四至範圍、土地用途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和審梳;

(三) 徵詢意見。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根據申請人提出的申請事項和實際調查情況,向城市規劃部門徵詢規劃意見;

(四) 補償**測算。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根據調查和徵詢意見結果,委託有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對土地和建築物進行**評估;

(五) 方案報批。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根據土地權屬調查和收回補償**的測算結果,經與原用地單位協商,提出土地收回的具體方案,報市人民**批准;

(六) 簽訂合同。收回方案批准後,由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合同》;

(七) 收回補償。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合同》約定的金額、期限、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土地收回補償費用;

(八) 權屬變更。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根據《國有土地收回合同》的約定支付首期補償金後,雙方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九) 交付土地。根據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權人向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交付被收回的土地和地上建築物、構築物。

第十二條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市人民**指令收購的土地,按下列程式收購:

(一) 發收儲通知。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對符合收儲計畫的用地單位發收儲通知書,並做好送達記錄;

(二) 用地單位提供資料。被收儲用地單位接到收儲通知後應著手準備用地資料,並提供土地和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的合法憑證上,以及用地單位的有關情況,並在15日內送交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

(三) 權屬審核。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對用地單位的有關權屬資料進行必要的審核;

(四) 測算土地收購費用;

(五) 制定土地收購方案,經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批准;

(六) 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與原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

(七) 按照合同約定,原土地使用者與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共同的有關部門申請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八) 根據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者交付被收購的土地和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

第十三條原土地使用權人在土地被收回、收購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 土地收回申請書(指令收購的原土地使用權人無需申請書);

(二)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三) 單位的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登記證或者批准檔案;

(四) 土地使用權合法憑證;

(五) 建築物所有權合法憑證;

(六) 平面圖;

(七) 主管部門的書面同意意見;

(八) 其他需提交的資料。

如委託他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人身份證明書。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 收購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及權屬依據;

(二) 土地收購補償費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 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 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五) 違約責任;

(六) 糾紛的處理。

第十五條收購出讓土地的,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自《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第十六條土地收購費用按下列方式確定: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予以補償,其標準為:

(一) 原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有土地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評估,扣除已使用年限後現狀用途的地價;

(二) 原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以該區域的同類用途的基準地價為標準,經有土地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評估的地價的60%以下予以補償;

(三) 按收購合同約定的出讓所得的比例確定。

(四) 特殊情況下,由市**確定。

第十七條以土地置換方式進行儲備的,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方式分別確定土地收購費用。

第十八條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無償予以收回。

第十九條土地收購費用未按收購合同約定支付的,原土地使用權人有權解除收購合同,已支付給原土地使用權人的定金不予返還。

第二十條原土地使用權人未按合同約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時,擅自處理其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的,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有權要求原土地使用權人改正並繼續履行合同,並可要求原土地使用權人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第三章儲備土地的開發利用

第二十一條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對儲備的土地可按下列方式進行前期開發和利用:

(一)對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進行拆遷或進行土地平整等;

(二)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連同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出租、抵押、臨時改變用途;

(三)根據城市綠化需要,進行綠地建設。

第二十二條對儲備土地的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需要實施拆遷的,市土地儲備機構作為拆遷人依法實施拆遷安置。

第二十三條開發儲備土地的工程專案,投資費用超過規定限額的,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施工單位。

第二十四條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開發利用儲備土地需依法辦理有關手續的,有關部門應及時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章土地儲備資金運作

第二十五條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收購土地所需資金可由撥款或貸款等途徑解決。

土地儲備資金運作受市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封閉方式運轉,在運作過程中儲備土地淨增值部分50%上交市財政,50%留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以補充土地儲備資金,降低土地儲備資金的負債率。

第二十六條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的日常開支由市財政另外撥付。

第二十七條土地儲備資金只能用於下列用途:

(一) 土地使用權收回補償費和建築物收回補償費;

(二) 民房拆遷安置補償費用;

(三) 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費用;

(四) 儲備土地的管理、籌資過程中的有關利息、評估等費用;

(五) 屬於土地儲備資金全過程應支專案的其他費用;

(六) 儲備土地招標、拍賣出讓過程中發生的費用。

第二十八條市土地儲備發開中心在運作過程中免交各種行政稅費。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挪用土地儲備資金的,由有關部門追回被挪用的資金,並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的工作人員弄虛作假或惡意串通,抬高土地收購費用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並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土地儲備開發中心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索賄**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符合土地儲備條件,但土地使用權人未申請儲備而擅自轉讓土地使用權及其他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審批、登記手續,並按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七章第三十三條各鄉鎮規劃區內的土地儲備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出讓儲備土地所得的增值資金鄉(鎮)可參與分成,市與鄉鎮2:8分成。

第八章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2019

儲備管理辦法 國土資規 2017 17號 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 儲備管理辦法 的通知 各省 自治區 直轄市 副省級城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財政廳 局 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 財務局,中國人民銀行總部 各分行 營業管理部 省會 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 副省級城市中心...

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

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 已經2012年12月11日國土資源部第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部長徐紹史 2012年12月27日 2012年12月11日國土資源部第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土地復墾的有效實施,根據 土地復墾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 制定本辦...

滎陽市環境保護局機關公文處理辦法

一 發文原則 少行文 行短文 提高質量,注重時效,符合體式規範。二 發文類別及適用範圍 1 滎局製發的檔案分以下五類 1 滎環黨組字 向市委報告重大事項 黨組民主生活會情況的報告 向市委推薦縣級幹部後備人選 其它。2 滎環黨組函 主要用於黨內商洽工作等內容。3 滎環發 貫徹落實上級重大決策,制定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