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量平衡測試實施辦法

2022-07-12 13:42:02 字數 2429 閱讀 6102

深圳市水務局

關於印發《深圳市水量平衡測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2023年4月5日深水務〔2006〕120號)

為貫徹實施《深圳市節約用水條例》,準確掌握使用者用水現狀和用水結構,推動使用者完善節水措施,建立科學用水制度,合理評價用水水平,根據國家及行業的水量平衡測試標準,結合我市實際,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水量平衡測試實施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第一條為貫徹實施《深圳市節約用水條例》,準確掌握使用者用水現狀和用水結構,推動使用者完善節水措施,建立科學用水制度,合理評價用水水平,根據國家及行業的水量平衡測試標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水量平衡測試是指對使用者的用水體系進行實際測試,確定其用水引數的水量值,並根據其輸入水量與輸出水量之間的平衡關係,分析用水合理程度的工作。

第三條水量平衡測試實行分級管理,市水務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承擔水量平衡測試的具體管理工作。

年實際用水量在30000立方公尺以上(含30000立方公尺)的單位使用者,其水量平衡測試工作由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負責管理。

羅湖、福田、南山、鹽田區年實際用水量在5000立方公尺以上30000立方公尺以下的單位使用者,其水量平衡測試工作由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年實際用水量不足5000立方公尺的單位使用者,其水量平衡測試工作由區水務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寶安、龍崗區年實際用水量不足30000立方公尺的單位使用者,其水量平衡測試工作由區水務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第四條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使用者,應根據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或區水務主管部門的安排至少每3年進行一次水量平衡測試。

經審查的水量平衡測試結果是確定單位使用者年度用水計畫的重要依據。

第五條不同用水性質的用水應分表計量。單位使用者每個用水單元和用水裝置應按水量平衡測試要求安裝計量設施,符合日常用水節水管理要求。

用水計量設施應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證明。

第六條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或區水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單位使用者的水量平衡測試工作安排方案,並及時通知單位使用者。

單位使用者應當按照工作安排方案的要求完成本單位水量平衡測試工作。需要調整測試時間的,應當在接到工作安排方案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向制定工作安排方案的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或區水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或區水務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測試單位應當在測試前一周將測試工作時間安排報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或區水務主管部門備案,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或區水務主管部門根據情況組織現場抽查。

第七條不同類別的單位使用者水量平衡測試及驗收辦法按照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年實際用水量在30000立方公尺以上的重點單位使用者,可委託獨立的水量平衡測試機構(以下簡稱獨立測試機構)進行測試。

年實際用水量在5000立方公尺以上30000立方公尺以下的一般單位使用者,可委託獨立測試機構進行測試;或可自行組織測試,並取得獨立測試機構的複核合格意見。

年實際用水量不足5000立方公尺的一般單位使用者,可委託獨立測試機構進行測試;也可自行組織測試。

第九條單位使用者水量平衡測試報告應包括管網圖、用水工藝流程圖、各級水表的配備率、用水性質構成、居民使用者數、水量平衡差、合理用水水平、用水單耗、節水整改措施方案等內容,並按照規範的格式編寫。

第十條單位使用者按管理許可權將水量平衡測試結果報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或區水務主管部門驗收。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或區水務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的,應當及時出具水量平衡測試驗收合格證明檔案。

第十一條單位使用者經水量平衡測試發現有不合理用水的,應當按照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或區水務主管部門確認的整改方案進行整改。

整改期間,其用水計畫按照整改前實測的合理用水水平係數確定;整改完成後,其用水計畫按照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或區水務主管部門整改驗收合格後的合理用水水平係數確定。

第十二條單位使用者水量平衡測試驗收合格後,。

第十三條獨立測試機構應當取得國家或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水量平衡測試計量認證資格,並到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從事水量平衡測試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供水節水的專業技能和管理知識。

第十四條單位使用者委託獨立測試機構進行水量平衡測試的,可以使用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統一制定的合同示範文字。

第十五條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區水務主管部門、獨立測試機構及有關機構應當建立和健全保密制度,有責任對單位使用者的有關資料保密。

第十六條單位使用者對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或區水務主管部門驗收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複核。

由區水務主管部門做出的驗收結果,向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提出複核申請;由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做出的驗收結果,向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複核申請。

申請複核的,當事人應當在收到驗收結果書面通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

市水務主管部門或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複核意見。複核意見變更原決定的,按複核意見執行。

第十七條 ,其合理用水水平係數按照0.8確定,並由水務主管部門按《深圳市節約用水條例》第四十六條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實施。

發布部門:深圳市其他機構發布日期:2023年04月05日實施日期:2023年05月01日 (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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