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

2023-01-05 02:21:05 字數 3645 閱讀 8031

深圳市人民**令(第211號)

《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已經市**四屆一四六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長王榮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本市城市更新活動,進一步完善城市功能,優化產業結構,改善人居環境,推進土地、能源、資源的節約集約利用,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城市更新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主體對特定城市建成區(包括舊工業區、舊商業區、舊住宅區、城中村及舊屋村等)內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區域,根據城市規劃和本辦法規定程式進行綜合整治、功能改變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動:

(一)城市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亟需完善;

(二)環境惡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三)現有土地用途、建築物使用功能或者資源、能源利用明顯不符合社會經濟發展要求,影響城市規劃實施;

(四)依法或者經市**批准應當進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城市更新應當遵循**引導、市場運作、規劃統籌、節約集約、保障權益、公眾參與的原則,保障和促進科學發展。

第四條城市更新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服從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更新實行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和年度計畫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動的基本依據。

城市更新年度計畫應當納入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畫及土地利用年度計畫。

第五條城市更新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分別由市、區**、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其他符合規定的主體實施。

第六條市、區**應當保障開展組織實施城市更新的工作經費,對城市更新專案提供適當的資金扶持。

城市更新涉及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應當從土地出讓金中安排相應的專案資金。城市更新涉及**投資專案的,根據**投資專案管理的相關規定實施。

第七條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依法擬訂城市更新相關的規劃土地管理政策,統籌城市更新的規劃、計畫管理,制定城市更新相關技術規範,組織制定城市更新單元規劃,負責城市更新過程中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回和收購工作。

第八條各區**(含新區管理機構,下同)組織轄區內城市更新用地的整理,組織轄區內綜合整治類更新專案和市**確定由其實施的拆除重建類更新專案的實施,對功能改變類和其他拆除重建類更新專案的實施進行協調。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擬定城市更新相關的產業指導政策,統籌安排涉及**投資的城市更新年度資金。市財政部門負責按照計畫安排核撥城市更新專案資金。

各相關主管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能範圍內為城市更新活動提供服務並實施管理。

第二章城市更新規劃與計畫

第九條全市城市更新專項規劃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制定,與近期建設規劃相銜接,明確全市城市更新的重點區域及其更新方向、目標、時序、總體規模和更新策略。

第十條法定圖則應當對其規劃範圍內的城市更新作以下規定:

(一)城市更新單元的範圍;

(二)城市更新單元範圍內應當配置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型別和規模;

(三)城市更新單元的規劃指引。

第十一條對於城市建成區中具有本辦法第二條所規定情形,需要進行城市更新的區域,應當在保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相對完整的前提下,按照有關技術規範,綜合考慮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產權邊界等因素,劃定相對成片的區域作為城市更新單元,制定城市更新單元規劃。

乙個城市更新單元可以包括乙個或者多個城市更新專案。

第十二條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範制定,依法進行公示、徵求意見。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城市更新單元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其他用地的功能、產業方向及其布局;

(二)城市更新單元內更新專案的具體範圍、更新目標、更新方式和規劃控制指標;

(三)城市更新單元內城市設計指引;

(四)其他應當由城市更新單元規劃予以明確的內容。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涉及產業公升級的,應當徵求相關產業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三條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應當根據法定圖則所確定的各項控制要求制定,由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未制定法定圖則地區應當在現狀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根據分割槽規劃確定的各項要求擬訂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報市**批准後實施。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相關內容應當納入法定圖則的制定。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對法定圖則的強制性內容作出調整的,由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報市**批准後實施。相應的內容應當納入法定圖則並予以公布。

第十四條城市更新年度計畫包括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制定計畫、已具備實施條件的拆除重建類和綜合整治類城市更新專案、相關資金**等內容。其中,綜合整治類城市更新專案可以單獨制定年度計畫。

第十五條各區**可以組織其相關職能部門對轄區內各類需要進行城市更新的專案進行篩選,提出轄區內的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制定計畫和已具備實施條件的拆除重建類、綜合整治類專案,向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申報納入城市更新年度計畫。

市**各相關主管部門、有關企事業單位,也可以提出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制定計畫和已具備實施條件的拆除重建類、綜合整治類專案,在徵求專案所在區**意見後,向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申報納入城市更新年度計畫。

第十六條未納入城市更新單元的城市建成區具有本辦法第二條所規定情形,具備制定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相關條件的,各區**和市**各相關主管部門可以依據全市城市更新專項規劃等相關規劃,擬訂城市更新單元範圍並提出納入城市更新年度計畫的建議,提交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對各區**、市**各相關主管部門及有關企事業單位的申報進行統籌、協調後,擬訂城市更新年度計畫,按照規定程式公示後納入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畫及土地利用計畫草案,報市**審批。

需單獨制定綜合整治類更新專案年度計畫的,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可以單獨制定並報市**審批。

城市更新年度計畫可以按照上述報批程式進行調整。

第十八條區**申報的轄區內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制定計畫納入城市更新年度計畫的,由區**組織原申報單位擬訂城市更新單元規劃草案,按照規定程式報批。

市**各相關主管部門、有關企事業單位申報的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制定計畫納入城市更新年度計畫的,由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組織申報單位擬訂城市更新單元規劃草案,按照規定程式報批。

第三章綜合整治類城市更新

第十九條綜合整治類更新專案主要包括改善消防設施、改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改善沿街立面、環境整治和既有建築節能改造等內容,但不改變建築主體結構和使用功能。

綜合整治類更新專案一般不加建附屬設施,因消除安全隱患、改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需要加建附屬設施的,應當滿足城市規劃、環境保護、建築設計、建築節能及消防安全等規範的要求。

第二十條綜合整治類城市更新的相關技術規範由有關主管部門組織擬訂,報市**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一條綜合整治類更新專案由所在區**制定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根據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或者相關標準與規範,實施綜合整治需報有關部門批准或者備案的,應當進行報批或者備案。

第二十二條綜合整治類更新專案的費用由所在區**、權利人或者其他相關人共同承擔,費用承擔比例由各方協商確定。涉及改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市容環境的費用,費用承擔比例按照市、區兩級財政負擔事權劃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功能改變類城市更新

第二十三條功能改變類更新專案改變部分或者全部建築物使用功能,但不改變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主體和使用期限,保留建築物的原主體結構。

功能改變類更新專案可以根據消除安全隱患、改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需要加建附屬設施,並應當滿足城市規劃、環境保護、建築設計、建築節能及消防安全等規範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功能改變類更新專案應當符合產業布局規劃,優先滿足增加公共空間和產業轉型公升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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