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置代保管管理制度

2023-01-05 02:24:01 字數 3017 閱讀 6749

1. 總則

為了保證公司新建工程啟動試運工作順利進行,整套啟動試運後順利渡過考核期,加強裝置代保管的組織管理,規範工作程式,理順關係和明確職責,按照《建設專案(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的有關要求,特制訂本制度。

2. 引用標準及關聯檔案

《建設專案(工程)竣工驗收辦法》(計建設(1990)第1215號檔案)

3. 專用術語定義

「裝置及系統代保管」是指裝置在整套試運結束、結束考核期(保修期)執行前,對某些已具備獨立封閉條件的裝置或系統以及具有獨立功能的車間,交由公司生產準備部實施生產管理的行為。

4. 職責

4.1 專案部

4.1.1 負責協調施工單位和公司內部各部門之間的關係,確保代保管裝置及系統的安全執行。

4.1.2 負責組織代保管裝置及系統的驗收簽證工作。

4.1.3 負責協調、解決裝置及系統代保管期間有爭議的問題。

4.1.4 負責組織督促施工單位、裝置製造單位消除代保管裝置及系統施工缺陷。

4.1.5 負責組織代保管裝置及系統相關的建築工程(包括照明、上下水、道路、暖通等)的完善和維修,給執行人員提供文明生產的基礎條件。

4.1.6 負責落實代保管裝置、系統及相關建築工程的安全隔離措施,確保代保管與非代保管部分的安全隔離。

4.1.7 負責代保管裝置及系統的消防、安全、保衛和文明生產管理工作。

4.2 生產準備部

4.2.1 參加專案部組織的裝置、系統代保管的驗收簽證工作。

4.2.2 負責根據執行規程、安全工作規程等有關現場制度,組織代保管裝置及系統的執行操作、監護和日常生產管理工作,做好執行日誌、生產報表等有關記錄。

4.2.3 負責更換代保管裝置的易損件和代保管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保持裝置及系統的正常連續執行。

4.2.4 負責代保管裝置及系統的安全執行和正常維修(非施工缺陷)、更改、消缺等工作。

4.2.5 負責按事故處理規程處理代保管裝置及系統在執行中發生的異常現象和事故,確保代保管裝置及系統的安全執行。

4.2.6 負責收集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各類缺陷,並提出相應的改進意見,提交專案部組織處理。

4.2.7 組織分析代保管裝置及系統在執行中發生的異常現象和事故原因,並按照事故調查規程的要求提出事故分析報告和處理意見。

4.2.8 組織有關生產人員參加安全技術交底活動。

4.3 監理公司

4.3.1 參加專案部組織的裝置、系統代保管的驗收簽證工作。

4.3.2 負責對代保管裝置或系統缺陷、技改專案的認定,並對相應的安全、組織和技術措施進行審核。

4.4施工(除錯)單位

4.4.1 參加專案部組織的裝置或系統代保管驗收簽證,並負責對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

4.4.2 負責向有關生產人員進行安全和技術交底。

4.4.3 對於需要代保管的裝置、系統,按照有關制度完成試運並驗收合格後,填寫《裝置及系統代保管簽證書》,交給專案部。

4.4.4 負責裝置、系統在代管期間的施工缺陷的繼續消缺、檢修和施工階段未完成專案的繼續完善工作。

5. 代保管條件

5.1 已驗收簽證的裝置和系統,如生產或試執行需要繼續執行時,由生產準備部負責代保管。

5.2 經公司同意,並會同施工、除錯、監理單位進行相應的階段驗收後,生產準備部可對部分裝置或系統進行代保管。

5.3 代保管裝置或系統應滿足安全要求,達到執行人員能夠操作維護的標準,基礎資料齊全,環境照明、衛生、防火、防盜等設施應齊全可用5.4 委託代保管方確認未完工作和消缺清單,並按規定辦理裝置或系統代保管簽證審批手續後方可實施代保管,否則,生產準備部有權拒絕接受代保管。

5.5 不能因為對裝置進行代保管而省略裝置最終驗收移交的正式程式。

5.6 對裝置不完善、系統不健全、缺陷較多、不完整等不能滿足代保管條件的裝置或系統,生產準備部不進行代保管。

6. 代保管內容

6.1 代保管的裝置及系統

6.1.1 需要生產人員提前進入管理的獨立生產車間 。

6.1.2 獨立的生產構築物。

6.1.3 需要提前交由公司管理的主裝置、輔助裝置及其系統。

6.1.4 在裝置啟動前需要投運,並需有專人值班、操作和管理且能獨立執行的裝置、系統及車間。

6.2 各獨立的輔助廠房及具備獨立封閉條件的裝置及系統在分系統除錯驗收合格後應及時辦理代保管手續。辦理完成代保管簽證手續的裝置及系統納入正常的生產管理,由生產執行人員負責操作和巡查。

6.3 裝置及系統代保管的期限:自公司工程專案部、生產準備部、監理公司和施工單位四方共同簽證「裝置及系統代保管簽證書」之時起,到裝置考核期結束,正式移交生產執行為止。

6.4 代保管簽證生效後,施工單位如進入上述範圍內從事施工或消缺工作,應按照公司的相關制度辦理手續,並嚴格服從現場執行人員的管理。對不服從公司管理者,公司生產準備部有權拒絕配合工作,所造成的一切責任和後果,由相應施工單位負全責。

6.5 對已實行代保管的裝置、系統,生產準備部嚴格按照公司現有的生產管理制度,按正式執行的生產裝置及系統進行管理;專案部按照公司有關安全考核細則進行嚴格考核;對於尚未實行代保管的裝置、系統,有關施工、操作如涉及到已代保管的裝置、系統安全穩定時,施工單位工作前應得到公司生產準備部當值班長的許可。

6.6 代保管期間各單位(部門)的職責在代保管階段,建設、除錯、施工、設計、裝置製造等單位,應按本制度要求,繼續履行職責,全面完成裝置在各種工況下的試運和除錯工作。考核期內裝置的非施工問題,由建設單位組織責任單位或有關單位進行處理,責任單位應承擔經濟責任。

7. 裝置代保管申請及審批程式

7.1 由施工單位填寫「裝置及系統代保管簽證書」(見附表)交公司工程專案部。

7.2 由公司專案部負責牽頭,組織施工單位、監理公司、生產準備部等有關單位,複查代保管裝置或系統是否具備移交條件。

7.3 經公司、施工單位、監理公司各方確認已滿足代保管基本條件的,以各方代表正式簽字的「裝置及系統代保管簽證書」為依據,代保管行為即時生效。

7.4 「裝置及系統代保管簽證書」一式四份,專案部、生產準備部、監理公司、施工單位各執乙份。

8. 附則

8.1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新建酒精工程試運階段的裝置代保管工作,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8.2 本制度解釋權歸公司工程專案部。

附表裝置或系統代保管交接簽證書

代保管區域和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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