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 停用裝置 裝置 安全環保管理制度

2021-06-09 21:42:38 字數 2935 閱讀 3368

1 目的和範圍

為規範報廢、停用裝置(裝置)的安全、環保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範圍內報廢、停用裝置(裝置)的管理。

2 管理職責

2.1 生產部組織進行報廢、停用裝置(裝置)的停車工藝處理,監督檢查工藝處理執**況。

2.2 裝置部負責裝置(裝置)報廢手續辦理,負責辦理報廢裝置拆除的相關手續;負責停用裝置特種裝置、安技裝備、環保設施、安全設施的檢查、校驗、檢修維和登記管理工作。

2.3 技術部負責組織制定停用裝置(裝置)的安全維護保養方案。

2.4 hse管理部負責對報廢、停用裝置(裝置)停工過程中的安全、環保措施進行審查,監督、檢查停用裝置安全消防設施和環保設施的維護保養情況。

2.5 財務部參與停用裝置(裝置)維護保養費用計畫編制,確保資金到位;負責報廢裝置(裝置)固定資產的核算、審核等管理工作。

2.6 紀檢監察部對資產報廢及處置過程實施監督檢查。

2.7 報廢、停用裝置(裝置)的使用或保管單位負責報廢、停用工藝的處理。

3 管理流程

3.1 報廢、停用審批程式

3.1.1 停用審批

3.1.1.1 停用裝置(裝置)的使用或保管單位向生產部提出裝置(裝置)停用申請。

3.1.1.2 生產部根據裝置(裝置)停用申請,組織技術部、裝置部、hse管理部進行現場確認。

3.1.1.3 使用或保管單位編制裝置(裝置)停用報告、停用方案,經技術部、裝置部、hse管理部審核,生產部審定,報公司主管領導批准後實施。

3.1.2 報廢審批

3.1.2.1 報廢裝置(裝置)的使用或保管單位向裝置部提出裝置(裝置)報廢申請。

3.1.2.2 裝置部根據裝置(裝置)報廢申請,組織技術部、生產部、hse管理部進行現場確認。

3.1.2.3 使用或保管單位編制裝置(裝置)報廢報告、報廢方案,經技術部、裝置部、hse管理部審核,生產部審定,報公司主管領導批准後實施。

3.2 報廢、停用裝置(裝置)系統的工藝處理

3.2.1 報廢、停用裝置(裝置)在按計畫停車後,分廠(車間)進行危害因素識別與評價,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對報廢、停用裝置(裝置)系統進行徹底的工藝處理。

3.2.2 工藝處理過程中,放空、卸壓、置換、吹掃作業應該嚴格按照倒空置換方案執行,確保廢水、廢氣達標排放,杜絕將各類廢水、廢物排入明溝或雨排系統,廢渣要送往指定的地點處置;吹掃過程中要有消、隔聲措施,確保產生的雜訊不能造成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3.2.3 報廢、停用裝置(裝置)及相應管線清洗作業過程中,硫化物裝置、管線清洗廢水必須經處理合格後,方可與其他廢水混合排放或處理;無法處理的高濃度廢水,要排至指定的汙水系統,嚴禁造成環境汙染和對汙水處理系統的衝擊。

3.2.4 儲存、運輸、輸送含硫化物原料、中間品、成品的裝置、管線,應採取可靠的措施,防止硫化亞鐵產生自燃引發火災或**事故。

3.2.5 報廢、停用裝置(裝置)工藝處理後,應取樣分析合格,其內部不再含有殘餘物料。

3.2.6 報廢、停用裝置(裝置)在按計畫停車、工藝處理完畢後,生產部組織技術部、裝置部、hse管理部等對裝置停用的各項條件進行檢查確認,具體檢查內容包括:

3.2.6.1 對裝置報廢、停用的範圍進行嚴格的界定,並進行現場確認。

3.2.6.2 裝置物料、公用工程的有效隔離情況,系統置換合格後的取樣分析資料詳實可靠,所加堵的盲板位置及數量、相關閥門及管線所處狀態準確。

3.2.6.3 停用裝置區域性還存有物料,應對儲存物料的系統、部位及數量進行確認,並確認與停用系統採取有效隔離措施,在存有物料的部分設定明顯標誌。

3.2.6.4 報廢、停用裝置工藝處理合格後,應對所有進出裝置界區的工藝管線加堵盲板並掛牌,並按規定辦理各類工藝裝置的停電手續,切斷電源。

3.2.6.5 裝置停工處理的各種記錄準確可靠,明確日常維護的安全管理責任,並將責任落實到人。

3.3 裝置(裝置) 報廢、停用期間的管理

3.3.1 停用裝置(裝置)在停車期間,分廠(車間)應對消防、氣防設施和各類環保設施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保完好備用。

3.3.2 報廢裝置(裝置)拆除過程中以及停用裝置在停車期間,進行各種檢維修作業時,嚴格執行相關作業規定,進行檢維修作業風險評價,制定並落實風險削減與控制措施,嚴格辦理各類票證。

3.3.3 已經申請報廢的裝置和裝置,應該封存或拆除,或者按照廢料進行處置,不得繼續投入生產,也不得租賃和轉讓。

3.4 停用裝置(裝置)恢復生產

停用裝置(裝置)必須具備下列條件方可恢復生產:

3.4.1 裝置(裝置)恢復生產前,裝置(裝置)使用或保管單位向生產部提出申請,生產部組織技術部、裝置部、hse管理部等對裝置進行全面嚴格的檢查,對投料開車條件進行確認,並由公司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組織恢復生產。

3.4.2 各種安全、消防設施和各類環保設施經過校驗、除錯合格,處於完好備用狀態。

3.4.3 裝置裝置設施檢測完好、調校合格,通訊系統、生產指揮系統投入正常使用。

3.4.4 裝置、工藝流程有變更時,裝置復工開車前必須有經批准的工藝技術規程、操作規程、工藝卡片等。

3.4.5 裝置生產所需的各種方案必須齊全,並組織進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

4 相關檔案

4.1 aq/t3034-2010 《化工企業工藝安全管理實施導則》

4.2 aq/t9006-2010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範》

5 記錄

無6 術語和定義

6.1 停用裝置

是指因調整生產計畫等原因按計畫停止生產,計畫停車時間超過3個月(含3個月)的生產裝置(裝置)。

6.2 報廢裝置

是指固定資產按相關規定報廢,停止生產的裝置(裝置)。

7 附則

本規定主要起草單位:大唐內蒙古多倫煤化工有限責任公司hse管理部。

本規定起草人:王彥海。

本規定審核人:李鋒。

本規定批准人:張瑞兵。

本規定編號:q/gl-hse-003-2011。

本規定自2023年07月10日起開始執行,原《報廢、停用裝置(裝置)安全環保管理制度》(q/gl-hse-003-2009)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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