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貨運輸管理 安全生產目標考核與獎懲制度

2023-01-05 02:21:03 字數 3956 閱讀 3652

8、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與獎懲制度

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和《***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堅持「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和勞動者遵章守紀」的安全生產管理體制,調動車隊管理人員和駕駛員搞好安全生產工作的積極性,強化車隊內部管理,表彰好人好事,懲處違章違規行為,建立高效的激勵機制,確保車隊的服務方針和規章制度的順利貫徹執行,使安全生產、運輸、服務質量得以保障,打造車隊服務品牌,制定此制度。

一、車隊負責落實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年度安全生產目標任務及新增安全目標任務。每年由法人或法人委託分管副總分別與有關人員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並負責進行考核。

二、車隊建立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制度,簽約目標責任部門負責將安全目標考核等安全專項目標逐項落實,責任到人。年終對責任人進行全面考核,根據考核結果予以獎懲。

三、本車隊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獎懲的評比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1、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

2、注重安全管理實效的原則;

四、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的內容

1、考核貫徹法律法規、行業政策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駕駛員和車輛安全技術管理制度、崗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的建立和落實、緊急狀態應急預案的建立和完善;

2、考核運輸過程中車輛違章及事故次數和人員**等情況。

五、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的主要程式

1、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為上年12月21日至當年12月20日,並將結果於12月31日前報車隊;

2、考核採取100分為優,85分以上為良,85-60分為合格。當年發生一次交通事故,一律作為不合格。

3、車隊安全部將審查意見提交車隊安委會研究決定;

4、考核優秀的駕駛員獎勵500元,考核為良的駕駛員獎勵200元;

5、考核不合格的駕駛員對其進行安全告誡並將通過宣傳欄通報批評並對該駕駛員進行複訓,複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從事運營工作。

6、考核不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對其進行複訓,複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從事安全管理工作。

六、獎勵細則

1、在乙個考核年度內,遵守車隊各項規章制度,表現優秀的駕駛員在年底可參與車隊年度優秀駕駛員的評選,優秀的駕駛員獎勵500元;

2、維護社會治安,同違法犯罪分子作英勇鬥爭,保護國家、企業車隊和人民員工生命財產安全,被新聞**報道表彰的,車隊獎勵300元,被市**授予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車隊獎勵500元。

3、對一貫堅持優質服務,為企業車隊贏得榮譽的、被上級授予市級優秀駕駛員的榮譽稱號,車隊獎勵500-200元。被授予省級優秀駕駛員榮譽稱號的車隊獎勵500-1000元,被授予全國優秀駕駛員榮譽稱號的,車隊獎勵1000-2000元。

七、處罰細則

1、交通違章駕駛員在接到交通違章通知書後,一周內必須到交管部門接受處罰,將處罰單交回車隊存檔。違者由安全負責人當面提出告誡,其行為記入劣跡檔案並作為年終安全生產評比一票否決依據。每年度駕駛員營運過程中有交通違章行為的,所有扣分和罰款均有駕駛員承擔。

2、每年度駕駛員未按時參加車隊組織的各項安全學習、會議、培訓工作的,一次未參加車隊處以50元違約金;

3、駕駛員未按期對車輛及裝置進行各級維護保養及檢測審驗工作的,一次未按期車隊處予50元違約金;

4、駕駛員未配合車隊進行回場檢查及路檢路查的,一次未配合車隊處予50元違約金;

5、在乙個考核年度內,被進行書面告誡經教育後未整改或被2次告誡的駕駛員一律解除勞動關係。

6、為了加強對事故處理的完善性,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在營運過程中發生有責交通事故的處罰如下:

為了及時準確地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生產安全事故,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德興銅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的要求,結合我隊的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幾點制度:

1.對事故單位和事故相關責任者,根據情節輕重和責任大小,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考核;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對事故發生單位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考核,對責任人給予3000元考核,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2.1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2.2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2.3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2.4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2.5事故發生後逃匿的。

3.發生輕傷事故視情況對相關責任人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考核;

4.相關管理人員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發生負有管理責任的事故,對相關管理人員依照下列規定考核:

4.1發生輕傷事故和一般未遂事故,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考核。

4.2發生重傷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考核,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4.3發生裝置事故,按運輸部《裝置事故管理細則》考核。

4.4發生鐵路運輸行車事故,按《鐵路運輸行車事故處理辦法》考核。

4.5發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考核,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5.發生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由上級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調查處理。

6.由上級有關部門組織調查組調查處理的事故;按上級有關部門的處理意見處理。

本制度與法律法規和上級規定不符的、按法律法規和上級規定執行。

8.交通事故的處理:

8.1根據公通字[1991]113號《公安部關於修訂道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的通知》的規定,交通事故按照交通事故的損害程度交通事故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類,具體標準如下。

8.1.1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8.1.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8.1.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8.1.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8.2發生交通事故,對事故責任者按以下辦法考核:

8.2.1負事故全部責任:按事故直接損失的8%考核。

8.2.2負事故主要責任:按事故直接損失的6%考核。

8.2.3負事故同等責任:按事故直接損失的4%考核。

8.2.4負事故次要責任:按事故直接損失的2%考核。

8.3發生輕微交通事故,對事故責任者的最低考核不少於500元,考核金額超過2000元時,按2000元考核。

8.4發生一般交通事故,對事故責任者的最低考核不少於1000元,考核金額超過10000元時,按10000元考核。

8.5發生重大(含)以上交通事故,對事故責任者的最低考核不少於2000元,考核金額超過20000元時,按20000元考核。

8.6對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影響程度極大的交通事故,除按規定對事故責任者予以考核外並給予行政處分。

8.7事故直接損失是指由事故原因產生的直接損失費用。

8.8交通事故除對事故主要責任人進行考核外,各單位對負主要責任的駕駛人員應分別視情況給予停駕待崗處理:直接經濟損失在二萬元(不含二萬元)以內的可視情節給予乙個月以內的停駕待崗處理;直接經濟損失在二萬元(含二萬元)以上至十萬元(不含十萬元)以內的可視情節給予乙個月至三個月的停駕待崗處理;十萬元(含十萬元)以上的可視情節給予三個月至六個月的停駕待崗處理。

8.9相關管理人員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發生負有管理責任的交通事故,按運輸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考核。

八、安全生產優秀駕駛員評比細則

1、嚴格遵守車隊規定的各項制度;

2、本年度無交通事故;

3、本年度無交通違章;

4、本年度無投訴。

九、安全生產良好駕駛員評比細則

1、嚴格遵守車隊規定的各項制度;

2、本年度無交通事故;

3、本年度無交通違章;

4、有好人好事記錄。

本制度從發布日期起執行。

危貨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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