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市工業獎勵扶持政策實施辦法

2022-11-30 19:06:05 字數 4909 閱讀 9357

辦法》的通知

揚府發[2006]184號

各縣(市、區)人民**,市各有關部門、單位:

《揚州市工業獎勵扶持政策實施辦法》已經市**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為在全市範圍大力推進「工業技術創新、企業二次創業」工程,加速集聚重要產業,加快實施重大專案,加力培植重點企業,促進工業實現新跨越,特制定本政策實施辦法。

一、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投資可享受抵免稅優惠

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按規定審批、核准或備案的技術改造專案,其國產裝置投資額的40%抵免企業新增所得稅。申報資料及辦理程式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技術改造國產裝置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審核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13號)、《江蘇省計經委關於開展技術改造專案國產裝置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確認工作的通知》(蘇計經技發[2000]664號)和《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國產裝置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實施辦法〉的通知》(蘇地稅發[2000]038號)的具體規定辦理。

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按規定審批、核准或備案的技術引進專案,進口的自用裝置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申報資料及辦理程式按照《***關於調整進口裝置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的具體規定辦理。

二、企業研發費用享受稅前抵扣

允許企業按當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的1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當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稅法規定在5年內結轉抵扣。上述費用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訂費、裝置除錯費、原材料和半成品試製費、技術圖書資料費、中間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工資、研究裝置折舊、委託其他單位進行科研試製的費用以及與新產品試製、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經費。

辦理程式按照《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省科技廳關於貫徹落實〈省**關於鼓勵和促進科技創新創業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實施細則》(蘇國稅發[2006]107號)的具體規定辦理。

三、民營科技企業享受減免所得稅優惠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新辦民營科技企業可享受稅惠。

1、經認定的新辦軟體生產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所得稅。其中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所得稅。

2、生產線寬小於0.8微公尺(含)積體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3、經有權部門認定的積體電路設計企業按軟體企業的有關規定享受減免稅政策。

4、民營科技企業從事技術轉讓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年淨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免徵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企業憑有權部門的認定證書或批准檔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稅務機關經審核批准後予以辦理。

四、鼓勵企業做大做強

1、獎勵物件、條件和標準。

(1)對年度含稅開票銷售在10億元(含)以上或實際入庫稅金在5000萬元(含)以上的地方企業,按單個納稅主體實際入庫稅收與上年相比新增的地方留成部分獎勵企業。其中,所得稅第一年獎勵100%,第

二、第三年分別獎勵50%;增值稅三年內每年獎勵50%.

對年度含稅開票銷售在20億元(含)以上或實際入庫稅金在7500萬元(含)以上的地方企業,按單個納稅主體實際入庫稅收與上年相比新增的地方留成部分獎勵企業。其中,所得稅第一年獎勵100%,第二年、第三年分別獎勵60%;增值稅三年內每年獎勵60%.

對年度含稅開票銷售在30億元(含)以上或實際入庫稅金在1億元(含)以上的地方企業,按單個納稅主體實際入庫稅收與上年相比新增的地方留成部分獎勵企業。其中,所得稅第一年獎勵100%,第二年、第三年分別獎勵70%;增值稅三年內每年獎勵70%.

(2)對屬市確定培育的50-100億元以上,並完成當年培育目標的地方企業,按單個納稅主體實際入庫稅收與上年相比新增的地方留成部分獎勵企業。其中,所得稅第一年獎勵100%,第

二、第三年分別獎勵80%;增值稅三年內每年獎勵80%.

2、需提供的材料。

(1)經授權的中介機構審計的本年度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

(2)當地稅務機關出具的企業本年度和上年度實際入庫稅金和本年度開票銷售額的證明。

3、補充事項。

(1)企業近兩年內無違法和其它不正當的經營行為,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2)對市確定培育的50-100億元以上的企業,實行年度目標考核和動態管理,採取百分考核的辦法確定是否予以獎勵。

(3)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有增有減時,應分別計算分稅項的地方留成,相互抵算後,按淨增加的地方留成計算獎勵金額。獎勵資金:縣(市)由企業納稅關係所在地財政負擔,市區按財政體制分成比例分攤。

(4)獎勵資金專項用於該企業的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投入。

五、鼓勵新產品產業化

1、獎勵條件。

(1)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技術政策,屬揚州市首次研製並投產。

(2)產品於申報獎勵年度獲得專利授權或已評為省級以上高新技術產品。

(3)該產品當年含稅開票銷售在1000萬元以上。

2、獎勵標準。

根據新產品銷售收入和新增稅收確定獎勵金額,企業納稅關係所在地財政按1:1配套。

(1)銷售收入2億元(含)以上、新增稅收300萬元以上,市**獎勵25-30萬元。

(2)銷售收入1億元(含)-2億元、新增稅收200萬元以上,市**獎勵20-25萬元。

(3)銷售收入5000萬元(含)-1億元、新增稅收150萬元以上,市**獎勵15萬元。

(4)銷售收入1000萬元(含)-5000萬元、新增稅收100萬元以上,市**獎勵10萬元。

3、需提供的資料。

(1)專利授權證書、省級高新技術產品或國家重點新產品批准檔案(證書)。

(2)經授權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該新產品銷售收入的專項審計報告。

(3)當地稅務機關出具的該新產品當年入庫稅金證明。

六、鼓勵企業建立技術創新研發機構

1、獎勵條件。

年度內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行業共性及關鍵技術平台、博士後工作站(技術創新中心),市**給予一次性獎勵,企業納稅關係所在地財政按1:1配套。

2、獎勵標準。

國家級20萬元、省級10萬元。

3、需提供的資料。

國家、省相關部門批准認定的檔案。

七、鼓勵企業增加有效投入

(一)列入國家和省各類工業科技計畫和技術改造計畫的專案,由企業納稅關係所在地財政給予配套貼息。

1、貼息標準。

按國家和省規定的配套貼息比例。

2、需提供的資料。

國家和省各類工業科技計畫和技改專案計畫貼息批文。

(二)裝置和技術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技改專案,由企業納稅關係所在地財政給予配套貼息。

1、貼息條件。

(1)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社會、經濟效益顯著,技術先進,符合可持續發展的要求。

(2)經過核准或備案的技術改造專案,單個專案的裝置和技術投資在3000萬元(含)以上。

(3)專案在申請當年竣工投產。

(4)專案未享受過國家或省貼息。

2、貼息標準。

按人民銀行同期一年期基準貸款利率的50%-30%,對專案中用於裝置和技術的投資金額按超額累進法進行貼息,其中3000萬元(含)以內的部分按50%貼息,3000-5000萬元(含)的部分按40%貼息,5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30%貼息。

3、需提供的資料。

(1)專案核准或備案的檔案。

(2)企業提供購買裝置和技術清單,以及中介機構對專案投資的專項審計報告。

(3)專案竣工總結材料。

(三)圍繞主業、實施上下游配套、延伸產業鏈的技改專案,由企業納稅關係所在地財政給予配套貼息。

1、貼息條件。

(1)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產品的自我配套率達到50%以上(含)。

(2)專案經過核准或備案,其中裝置和技術的投資在1500萬元(含)以上。

(3)專案未享受過國家或省貼息。

2、貼息標準。

按人民銀行同期一年期基準貸款利率的50%-30%,對專案中用於裝置和技術的投資金額按超額累進法進行貼息,其中1500-3000萬元(含)按50%貼息,3000-5000萬元(含)的部分按40%貼息,5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30%貼息。

3、需提供的資料。

(1)專案核准或備案的檔案。

(2)企業提供購買裝置和技術清單,以及中介機構對專案投資和專案產品自我配套情況的專項審計報告。

(3)專案竣工總結材料。

(四)對實施10億元(含)以上的重大工業投資專案,享受綠卡優惠政策,並實行一事一議給予優惠或獎勵。

1、扶持條件。

(1)屬於產業政策鼓勵類的投資專案。

(2)總投資在10億元(含)以上,其中裝置和技術投資在60%以上,批准後30個月內竣工投產的專案。

2、需提供的資料。

(1)專案核准和備案檔案。

(2)專案決算審計報告書。

同時符合以上多項技改貼息獎勵的,按最高獎勵標準條款執行,不重複享受。

八、對博士後獎勵

1、獎勵條件。

有博士後進站(中心)工作,已按合同完成成果研發、成果已應用於產業化並產生效益,市**給予一次性獎勵。

2、獎勵標準。

(1)研發成果已完成,獎勵5萬元。

(2)研發成果已應用於小批試產,獎勵8萬元。

(3)研發成果已應用於批量投產,獎勵10萬元。

3、需提供的資料。

(1)國家人事部、省人事廳等設站(中心)批覆。

(2)企業與博士後簽訂的合同。

(3)研發成果生產應用情況。

九、對企業高階管理人員和高階技術人員購置物業、汽車進行補助

1、補助條件。

(1)年薪超過30萬元(含)的企業高階管理人員和高階技術人員。年薪包括工資、獎金等收入,不含個人資本投資收益等其它收入。

(2)申請人以本人名義新購置了非經營性物業或汽車(享受一次)。

2、補助標準。

由申請人納稅所在地財政部門按其所繳房產契稅或車輛購置附加稅的50%給予補助,總的補助金額不超過申請人從2023年1月1日起上繳的個人所得稅中的市(縣)地方留成額,每年的節餘部分可用於以後年度購置物業或汽車的補助,但時間不超過三年。

3、需提供的資料。

(1)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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