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

2023-02-08 02:24:03 字數 4092 閱讀 6239

《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已經2023年12月11日國土資源部第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長徐紹史

2023年12月27日

(2023年12月11日國土資源部第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土地復墾的有效實施,根據《土地復墾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土地復墾應當綜合考慮復墾後土地利用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

生產建設活動造成耕地損毀的,能夠復墾為耕地的,應當優先復墾為耕地。

第三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專門機構並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土地復墾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發展改革、財政、城鄉規劃、鐵路、交通、水利、環保、農業、林業等部門的協同配合和行業指導監督。

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土地復墾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第四條除條例第六條規定外,開展土地復墾調查評價、編制土地復墾規劃設計、確定土地復墾工程建設和造價、實施土地復墾工程質量控制、進行土地復墾評價等活動,也應當遵守有關國家標準和土地管理行業標準。

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補充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復墾工程建設和造價等標準。

第五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土地復墾資訊管理系統,利用國土資源綜合監管平台,對土地復墾情況進行動態監測,及時收集、彙總、分析和發布本行政區域內土地損毀、土地復墾等資料資訊。

第二章生產建設活動損毀土地的復墾

第六條屬於條例第十條規定的生產建設專案,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在辦理建設用地申請或者採礦權申請手續時,依據國土資源部《土地復墾方案編制規程》的要求,組織編制土地復墾方案,隨有關報批材料報送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

。第七條條例施行前已經辦理建設用地手續或者領取採礦許可證,條例施行後繼續從事生產建設活動造成土地損毀的,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土地復墾方案的補充編制工作,報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

第八條土地復墾方案分為土地復墾方案報告書和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

依法由省級以上人民**審批建設用地的建設專案,以及由省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登記的採礦專案,應當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報告書。其他專案可以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

第九條生產建設週期長、需要分階段實施土地復墾的生產建設專案,土地復墾方案應當包含階段土地復墾計畫和年度實施計畫。

跨縣(市、區)域的生產建設專案,應當在土地復墾方案中附具以縣(市、區)為單位的土地復墾實施方案。

階段土地復墾計畫和以縣(市、區)為單位的土地復墾實施方案應當明確土地復墾的目標、任務、位置、主要措施、投資概算、工程規劃設計等。

第十條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受理土地復墾方案審查申請後,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根據論證所需專業知識結構,從土地復墾專家庫中選取專家。專家與土地復墾方案申請人或者申請專案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要求迴避。土地復墾方案申請人也可以向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專家迴避。

土地復墾方案申請人或者相關利害關係人可以按照《**資訊公開條例》的規定,向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查詢專家意見。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提供查詢結果。

第十一條土地復墾方案經專家論證通過後,由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最終審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方可通過審查:

(一)土地利用現狀明確;

(二)損毀土地的分析**科學;

(三)土地復墾目標、任務和利用方向合理,措施可行;

(四)土地復墾費用測算合理,預存與使用計畫清晰並符合本辦法規定要求;

(五)土地復墾計畫安排科學、保障措施可行;

(六)土地復墾方案已經徵求意見並採納合理建議。

第十二條土地復墾方案通過審查的,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向土地復墾義務人出具土地復墾方案審查意見書。土地復墾方案審查意見書應當包含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內容。

土地復墾方案未通過審查的,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土地復墾義務人補正。逾期不補正的,不予辦理建設用地或者採礦審批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土地復墾義務人因生產建設專案的用地位置、規模等發生變化,或者採礦專案發生擴大變更礦區範圍等重大內容變化的,應當在三個月內對原土地復墾方案進行修改,報原審查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

第十四條土地復墾義務人不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十三條規定補充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復墾方案的,依照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土地復墾義務人在實施土地復墾工程前,應當依據審查通過的土地復墾方案進行土地復墾規劃設計,將土地復墾方案和土地復墾規劃設計一併報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按照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要求,與損毀土地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雙方約定的銀行建立土地復墾費用專門賬戶,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資金數額,在土地復墾費用專門賬戶中足額預存土地復墾費用。

預存的土地復墾費用遵循「土地復墾義務人所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監管,專戶儲存專款使用」的原則。

第十七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與損毀土地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銀行共同簽訂土地復墾費用使用監管協議,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原則明確土地復墾費用預存和使用的時間、數額、程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

土地復墾費用使用監管協議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在專案動工前乙個月內預存土地復墾費用。

土地復墾義務人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補充編制土地復墾方案的,應當在土地復墾方案通過審查後乙個月內預存土地復墾費用。

土地復墾義務人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修改土地復墾方案後,已經預存的土地復墾費用不足的,應當在土地復墾方案通過審查後乙個月內補齊差額費用。

第十九條土地復墾費用預存實行一次性預存和分期預存兩種方式。

生產建設週期在三年以下的專案,應當一次性全額預存土地復墾費用。

生產建設週期在三年以上的專案,可以分期預存土地復墾費用,但第一次預存的數額不得少於土地復墾費用總金額的百分之二十。餘額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土地復墾費用預存計畫預存,在生產建設活動結束前一年預存完畢。

第二十條條例實施前,,土地復墾義務人可以向所在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屬實的,可以不再預存相應數額的土地復墾費用。

第二十一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工作計畫和土地復墾費用使用計畫,向損毀土地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出具土地復墾費用支取通知書。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七日內出具土地復墾費用支取通知書。

土地復墾義務人憑土地復墾費用支取通知書,從土地復墾費用專門賬戶中支取土地復墾費用,專項用於土地復墾。

第二十二條 ,包括下列內容:

(一)年度土地損毀情況,包括土地損毀方式、地類、位置、權屬、面積、程度等;

(二)年度土地復墾費用預存、使用和管理等情況;

(三)年度土地復墾實施情況,包括復墾地類、位置、面積、權屬、主要復墾措施、工程量等;

(四)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年度報告內容。

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地復墾義務人報告事項履**況的監督核實,並可以根據情況將土地復墾義務履**況年度報告在門戶**上公開。

第二十三條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地復墾義務人使用土地復墾費用的監督管理,發現有不按照規定使用土地復墾費用的,可以按照土地復墾費用使用監管協議的約定依法追究土地復墾義務人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土地復墾義務人在生產建設活動中應當遵循「保護、預防和控制為主,生產建設與復墾相結合」的原則,採取下列預防控制措施:

(一)對可能被損毀的耕地、林地、草地等,應當進行表土剝離,分層存放,分層回填,優先用於復墾土地的土壤改良。表土剝離厚度應當依據相關技術標準,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表土剝離應當在生產工藝和施工建設前進行或者同步進行;

(二)露天採礦、燒製磚瓦、挖沙取土、採石,修建鐵路、公路、水利工程等,應當合理確定取土的位置、範圍、深度和堆放的位置、高度等;

(三)地下採礦或者疏幹抽排地下水等施工,對易造成地面塌陷或者地面沉降等特殊地段應當採取充填、設定保護支柱等工程技術方法以及限制、禁止開採地下水等措施;

(四)禁止不按照規定排放廢氣、廢水、廢渣、粉灰、廢油等。

第二十五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對生產建設活動損毀土地的規模、程度和復墾過程中土地復墾工程質量、土地復墾效果等實施全程控制,並對驗收合格後的復墾土地採取管護措施,保證土地復墾效果。

第二十六條土地復墾義務人依法轉讓採礦權或者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復墾義務同時轉移。但原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完成的土地復墾義務未履行完成的除外。

原土地復墾義務人已經預存的土地復墾費用以及未履行完成的土地復墾義務,由原土地復墾義務人與新的土地復墾義務人在轉讓合同中約定。

新的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重新與損毀土地所在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銀行簽訂土地復墾費用使用監管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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