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的政策與制度保障

2023-01-19 11:36:02 字數 5619 閱讀 8290

**摘要: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是我國社會經濟轉型期教育領域在體制改革中探索出的產教結合的新路徑。

我國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存在**干涉過多、指導不足以及缺乏合理的評價體系與良性的競爭機制等問題。建議**部門應當合理定位,創造優良的外部管理環境;增強服務意識,優化辦學機制;引進良性的競爭機制,逐步完善配套措施,從而推進職業教育集團持續、穩健地發展。

**關鍵詞:職業教育集團;**統籌;校企合作;辦學機制

改革開放尤其是20世紀90年代以後,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逐步發展,職業學校的辦學規模日益擴大。為提高市場競爭力,社會各級各類辦學主體積極參與教育改革。職業教育集團作為一種校企合作、優勢互補的辦學道路初露端倪。

21世紀以來,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在全國各地遍地開花,河南、天津、江蘇、海南、上海等地產生了頗具地方特色的模式,職教集團呈現出跨地區、跨行業與多元化的發展趨勢。國家與各級**的政策與制度是職教集團化辦學的重要前提條件與基本保障,研究相關政策與制度對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改革有重要意義。

一、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的政策與制度

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是我國社會經濟轉型期教育領域在體制改革中探索出的產教結合的新路徑。根據其發展程序,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可分為自主探索期、迅速發展期和深化改革期三個階段。在此過程中,國家和各級**相繼出台相關政策與制度,為有效地推動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的改革與發展提供了保障。

從20世紀80年代末到2023年為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的自主探索期,在這一時期,相關教育政策與制度初步建立。2023年7月,第一次全國職業教育工作會議提交了《關於全國職業教育工作會議情況的報告》,鼓勵經濟部門和企業辦好職業教育,首次提出「發展企業之間、學校和企業之間的聯合辦學」。2023年10月,***在《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技術教育的決定》中,明確提出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目標:

「校企合作、工學結合,結構合理、形式多樣,靈活開放、自主發展,有中國特色的現代職業教育體系。」2023年2月,***頒布《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提出:「職業教育和**教育應面向社會需要,在**統籌管理下,主要依靠行業、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舉辦,鼓勵社會各方面聯合舉辦。

」《綱要》突出了**的主導作用和企業、社會團體的主體地位,要求職業學校走產教結合的路子,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教育制度,為職業教育集團化發展指出了更清晰的發展方向。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頒布,為我國職業教育集團化發展逐步走上規範化、法制化道路奠定了基礎。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頒布,進一步完善了職業教育法律體系。

這些政策與法律明確了職業教育辦學的主體、路徑、制度與發展目標,為社會力量自發辦學提供了政策指引與法律保障,成為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石。

從2023年到2023年,隨著高等教育連續擴招,高職院校迅猛發展,各級**部門逐漸轉變角色,通過政策指導與協調,適時地推動職業教育集團有規模地發展。2023年8月,***《關於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正式頒布,提出「建立並逐步完善在***領導下,分級管理、地方為主、**統籌、社會參與的職業教育管理體制」,強化了各級地方**在職業教育中的責任,要求「深化職業教育辦學體制改革,形成**主導、依靠企業、充分發揮行業作用、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多元辦學格局」,並強調要依法保障職業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各省、市、自治區相關部門逐漸重視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紛紛加強對職業教育的引導與支援,浙江、江西、北京等教育部門陸續出台組建職業教育集團的政策檔案。

與此同時,隨著自主就業政策的實施,就業成為職業教育發展的重要導向。2023年初,教育部相繼出台《2003—2023年教育振興行動計畫》和《關於以就業為導向深化高等職業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見》,要求職業教育轉變辦學理念,走產學研結合的發展道路。同年6月,教育部等七部門聯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職業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要積極推動職業教育和培訓從計畫培養向市場驅動轉變,從**直接管理向巨集觀引導轉變,從專業學科本位向職業崗位和就業為本位轉變。

職業院校要堅持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面向社會、面向市場辦學,深化辦學模式和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努力提高職業教育的質量和效益」。

自2023年起,針對職業教育投入不足、辦學機制和人才培養模式不能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等問題,國家有重點地進行指導與改革。2023年10月,《***關於太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頒布,要求公辦職業院校通過資源整合與重組,進行辦學體制改革與創新,走規模化、集團化:連鎖化辦學的路子,鼓勵他們「積極吸納民間資本和境外資金,探索以公有制為主導、產權明晰、多種所有制並存的辦學體制」,或「與企業合作辦學,形成前校後廠(場)、校企合一的辦學實體」。

《決定》要求各地**「加大對民辦職業教育的支援力度,制定和完善民辦學校建設用地、資金籌集的相關政策和措施」,促進公辦與民辦共同發展。《決定》還提出實施職業教育示範性院校建設計畫:「重點建設高水平的培養高素質技能型人才的1000所示範性中等職業學校和100所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

」同年11月,第六次全國職業教育工作會議召開,根據《決定》與會議的精神,各縣市(區)教育部門和職業學校結合實際情況,制定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的方案,並建立了許多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頗有成效的特殊模式,如以城鄉聯合、以城帶鄉的河南模式,市縣合作、三段培養的海南模式,校企合作、工學結合的天津模式等。

二、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政策與制度的問題反思

我國職業教育集團從自發組建走向規模化、多元化的發展階段,離不開**的政策引導與支援。在這一過程中,**的角色由辦學主體逐漸轉變為主導者、統籌者與協調者,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辦學,增進各個行業、企業與學校之間的合作,成為有效利用辦學資源、實現優勢互補的重要橋梁。**的政策與制度為職業教育改革明確了發展方向,更新了辦學理念,為職業教育集團確立現代教育制度,優化人才培養模式,應對市場需求,規範、有序地發展職業教育提供了重要依據。

儘管如此,這些政策與制度也存在不少問題,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在職業教育集團組建與發展中定位模糊、干涉失當

隨著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的深入發展,有些**部門未能清晰地定位自己的角色,並及時地由辦學主體向統籌者、協調者轉變,而是作出過多的干涉。在職教集團組建過程中,有些地方行政部門雖然提出自願參加的原則,但實際上卻利用行政力量牽強撮合,而不是靠市場力量自發推動。有的甚至用行政命令強制執行,「拉郎配」的現象屢見不鮮,造成集團內部關係鬆散,缺乏凝聚力。

有的行政主管部門則為了趕潮流、追求政績,在缺乏對社會動力的清晰認識與合理的系統規劃的情況下,盲目鼓勵組建或擴建職業教育集團,導致集團內管理體制落後、執行機制混亂以及辦學質量不高等問題凸顯,甚至出現有名無實的職業教育集團,浪費教育資源。有的**部門還直接插手職業教育集團內部事務,越界制定管理章程、課程設定等,用行政命令代替職業教育集團的意志,侵擾了其辦學自主權,嚴重影響了職業教育集團的獨立執行。

(二)政策與制度的指導落後,未根據社會需要及時調整

在職業教育集團組建初期,**的政策與制度集中在如何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辦學。當職業教育集團的規模不斷擴大,進入快速發展的階段時,集團內部產生許多新的問題,而**卻未調整工作重點;及時出台相關政策與制度。這些問題主要有:

第一,各行業、企業與職業學校的權利與義務界限模糊,各辦學主體對教育集團的短期與長期利益認識不一,產生多元利益衝突,這些分歧妨礙了職業教育集團的後續發展;第二,人事關係複雜,內部組織鬆散,管理制度停留在扁平化階段,可操作性的執行機制不健全,辦事效率低;第三,對市場人才需求的動態把握不足,專業人才培養模式和課程設定老套落後,缺乏改革動力;第四,師資隊伍不穩定,教學質量沒有保障,這在私立職業教育集團表現尤為明顯。這些雖然是職業教育集團自身發展的問題,但是如果沒有行政部門的統一協調與政策支援,單純依靠集團內部力量,難以得到有效的解決。

(三)缺乏合理的評價體系與良性的競爭機制

教育部門對職業教育集團並沒有建立乙個公正、合理的評價體系,對各個地區職業教育集團地發展水平尚難以作出統一的評價與認定。出於政績考慮,地方**往往偏向大力發展公立職業教育集團,在優惠政策上有所傾斜,有的甚至還會過分保護。對私立職業教育集團的扶持力度相對薄弱,導致私立職業教育集團在社會上舉步艱難。

又由於地方**的影響力有限,這些教育集團在不同地區與不同行業之間容易形成競爭壁壘,難以展開公平的競爭。在這種條件下,職業教育集團難以真正應對市場需求。及時改進運作模式與管理機制,不利於他們長遠、健康地發展。

另外,職業教育集團地區差異明顯,京、津、滬、蘇、浙、魯、粵等沿海地區發展趨向成熟,豫、鄂等中部地區相對緩慢,而西部地區發展不足,這些欠發展地區的條件、資源有限,很難直接借鑑發展地區的經驗,更需要探索出適應當地實際情況的本土化模式。如果缺乏良性的競爭機制,這些地區的職業教育集團難以探索出有市場競爭力的發展道路。

三、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政策與制度的策略建議

由以上分析可見,隨著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的日益發展,現有的辦學政策與制度有待進一步改進與完善。**需要從以下三個方面努力:

(一)合理定位,創造優良的外部管理環境

在職業教育集團組建與發展的過程中,**應積極轉變管理職能,承擔起統籌者、規範者和協調者的角色,逐步完善「分級管理、地方為主、**統籌、社會參與」的職業教育管理體制。各地區應建立統

一、規範的行政管理制度,明晰各級管理部門的職責、許可權以及他們之間的關係,有步驟地解決主管部門放權的問題,充分保障職業教育集團的自主辦學權,盡可能地減少阻礙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的社會制約因素。**應通過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各職業院校、行業、企業以及其他參與辦學的社會力量的權利與義務,合理定位各辦學主體的角色與職能,根據職業教育組織的屬性和功能,確定職業教育集團的運作許可權和基本規範,努力實現教育公益性和營利性的統一。各級管理部門還應改變以下達行政指令為主的王作方式,採取指導與監管相結合的辦法,通過多種途徑,如制定貸款、投資、減免稅收等優惠政策,提供資訊、搭建合作乎臺,建立專門的監督評估機構等,發揮統籌和協調的作用,為職業教育集團優化辦學模式營造良好的外部管理環境。

(二)增強服務意識,優化辦學機制

各級行政部門應當增強服務意識,在了解職業教育集團發展現狀的前提下,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需求,有針對性地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援,主要有途徑:第一,建立並逐步完善操作性強、切實有效的激勵制度,如減免稅收、貸款擔保、提供獎勵或資助等,吸引各行業、企業與個人積極投身職業教育;第二,建立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的協調機制,加強學校與行業管理機構的聯絡,打破條塊分割的管理限制,整合社會、企業與學校的教育資源,優化配置,啟用資本運作方式,適時地協調職業教育集團多元主體之間的利益;第三,發揮龍頭職業教育集團的辦學優勢,加強宣傳與推廣,鼓勵中小集團不斷改進內部管理體制;第四,指導並監督各行業職業教育集團建立同等標準的質量保證體制,定期組織專業教師的交流與培訓活動,實施統一的資格考核辦法;第五,積極提供動態的行業崗位需求資訊,搭建平台,引導職業教育集團及時了解市場需求,提高人才培養的針對性和有效性,鼓勵他們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嘗試新的人才培養模式,尋求更寬廣的發展空間。

(三)引進良性的競爭機制,逐步完善配套措施

**應當通過建立職業教育集團的準人登記、評價和淘汰等制度,引進公正、良性的競爭機制。國家要加強對中、西部地區職業教育集團的引導與扶助,平衡地區發展差異。各地方**應該根據該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以及對職業教育的需求,以市場為槓桿,選擇適當的評價指標,建立相對穩定的評價機制,對各個職業教育集團發展的基礎、運作過程和結果進行公平的分析、評價,以監督他們的辦學行為,鼓勵他們積極尋求教育資源的最佳配置,優化辦學模式,提公升辦學質量。

對不能適應市場要求的教育集團,相關行政部門應根據診斷結果,引導其及時作出相應的調整。**還應規範各行業、企業與職業教育集團的競爭行為,避免惡性競爭,淨化市場環境,保障公立教育與私立教育公平競爭、同步發展,允許市場自然淘汰部分執行模式落後、浪費教育資源的集團。此外,隨著職業教育集團的深入發展,會出現一些新的活動,除了常規的檢查監督,**應該積極出台相應的配套政策和制度。

總之,職業教育集團有著特殊的複雜性。一方面,作為多種經濟主體的組合,它的執行模式與管理制度需要經多方協調而不斷探索;另一方面,市場是職業教育集團發展的導航儀,其辦學理念與培養模式也要因時轉變。因此,職業教育的組建與發展都離不開行政部門的引導與支援,**應建立並完善系統的政策與制度,推動職業教育集團持續、穩健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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