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

2023-01-18 09:36:02 字數 4738 閱讀 9706

2023年12月22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推動食品藥品安全社會共治,加大對食品藥品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反映生產者、經營者等主體在食品(含食品新增劑)生產、經營環節中有關食品安全方面,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研製、生產、經營、使用等環節中有關產品質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違法行為。

第三條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屬地管理、依法行政、社會共治的原則。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的指導協調,加強宣傳,落實舉報獎勵制度,鼓勵並支援公眾投訴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

第四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制度和政策並監督實施;

(二)調查處理全國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並發布相關資訊;

(三)通報全國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情況;

(四)協調指導同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制度和政策並監督實施;

(二)調查處理本行政區域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並發布相關資訊;

(三)通報並向上級報告本行政區域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情況;

(四)協調指導同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機構負責全國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的具體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直接收到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進行受理、轉辦、移送、跟蹤、督促、審核等;

(二)收集、彙總全國食品藥品投訴舉報資訊,定期發布全國食品藥品投訴舉報分析報告;

(三)制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程式、標準和規範,對地方各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四)承擔全國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的宣傳、培訓工作。

第七條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的具體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直接收到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進行受理、轉辦、移送、跟蹤、督促、審核等;

(二)對上級轉辦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進行轉辦、移送、跟蹤、督促、審核、上報等;

(三)對下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四)收集、彙總、分析本行政區域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資訊,按要求定期向上一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報告;

(五)承擔本行政區域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宣傳、培訓工作。

第八條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暢通「12331」**、網路、信件、走訪等投訴舉報渠道,建立健全一體化投訴舉報資訊管理系統,實現全國食品藥品投訴舉報資訊互聯互通。

第九條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受理的投訴舉報進行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及時解決和回應公眾訴求。

第二章受理

第十條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負責統一受理食品藥品投訴舉報。

對直接收到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日內轉交同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無同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日內轉交負責投訴舉報管理工作的部門。

第十一條投訴舉報人應當提供客觀真實的投訴舉報材料及證據,說明事情的基本經過,提供被投訴舉報物件的名稱、位址、涉嫌違法的具體行為等詳細資訊。

提倡實名投訴舉報。投訴舉報人不願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等個人資訊或者不願公開投訴舉報行為的,應當予以尊重。

第十二條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投訴舉報,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投訴舉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並以適當方式告知投訴舉報人:

(一)無具體明確的被投訴舉報物件和違法行為的;

(二)被投訴舉報物件及違法行為均不在本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管轄範圍的;

(三)不屬於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管職責範圍的;

(四)投訴舉報已經受理且仍在調查處理過程中,投訴舉報人就同一事項重複投訴舉報的;

(五)投訴舉報已依法處理,投訴舉報人在無新線索的情況下以同一事實或者理由重複投訴舉報的;

(六)違法行為已經超過法定追訴時限的;

(七)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或者已經進入上述程式的;

(八)其他依法不應當受理的情形。

投訴舉報中同時含有應當受理和不應當受理的內容,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對不應當受理的內容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投訴舉報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進行投訴舉報。屬於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投訴舉報人應當向涉嫌違法主體所在地或者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進行投訴舉報。

對食品藥品投訴舉報實行統一受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投訴舉報人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提出投訴舉報。

兩個以上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均有管轄權的,由最先收到投訴舉報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管轄。

第十四條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涉及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指定受理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收到投訴舉報後應當統一編碼,並於收到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決定不予受理投訴舉報或者不予受理投訴舉報的部分內容的,應當自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以適當方式將不予受理的決定和理由告知投訴舉報人,投訴舉報人****不詳的除外。

未按前款規定告知的,投訴舉報自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收到之日起第5日即為受理。

第十六條對受理的投訴舉報,按照重要投訴舉報和一般投訴舉報分類辦理。

投訴舉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要投訴舉報:

(一)聲稱已致人死亡、嚴重傷殘、多人傷殘等嚴重後果的;

(二)可能造成嚴重食源性或者藥源性安全隱患的;

(三)可能涉及國家利益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四)可能引發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的;

(五)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認為重要的其他投訴舉報。

第三章辦理程式

第十七條各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受理一般投訴舉報後,應當依據屬地管理原則和監管職責劃分,自受理之日起3日內轉交有關部門辦理。

各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受理重要投訴舉報後,應當2日內轉交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八條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多部門溝通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辦理投訴舉報。

對涉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內部多部門監管職責的投訴舉報,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應當提出擬辦意見,上報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明確辦理意見,組織協調投訴舉報的辦理。

第十九條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應當對投訴舉報線索及時調查核實,依法辦理,並將辦理結果以適當方式反饋投訴舉報人,投訴舉報人****不詳的除外。

第二十條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應當自投訴舉報受理之日起60日內向投訴舉報人反饋辦理結果;情況複雜的,在60日期限屆滿前經批准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並告知投訴舉報人正在辦理。辦結後,應當告知投訴舉報人辦理結果。

投訴舉報延期辦理的,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下列時間不計算在投訴舉報辦理期限內:

(一)確定管轄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所需時間;

(二)投訴舉報承辦部門辦理投訴舉報過程中因檢驗檢測、鑑定、專家評審或者論證所需時間;

(三)其他部門協助調查所需時間。

特別複雜疑難的投訴舉報,需要繼續延長辦理期限的,應當書面報請投訴舉報承辦部門負責人批准,並將延期情況及時告知投訴舉報人和向其轉辦投訴舉報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

投訴舉報人在投訴舉報辦理過程中對辦理進展情況進行諮詢的,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應當以適當方式告知其正在辦理。

第二十一條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應當及時跟蹤了解轉辦的投訴舉報辦理情況,下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投訴舉報自受理之日起超過50日尚未辦結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可以督促投訴舉報承辦部門及時辦理,但經批准延期辦理的除外。

投訴舉報辦理時限屆滿後未及時辦結或者未向投訴舉報人反饋辦理結果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可以視情形提請投訴舉報承辦部門的上一級業務主管部門進行督辦。

第二十二條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應當將投訴舉報延期辦理情況和辦理結果反饋轉交其辦理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重要投訴舉報案件資訊應當即時反饋,一般投訴舉報案件資訊應當在辦理完結或者作出延期決定後5日內反饋。

地方各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應當自收到投訴舉報辦理結果5日內,通過投訴舉報資訊管理系統將投訴舉報辦理結果上報上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

第二十三條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一)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理投訴舉報的;

(二)未將辦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及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反饋不當的。

第二十四條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投訴舉報辦理情況進行回訪,聽取投訴舉報人意見和建議,並記錄回訪結果。

第二十五條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及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對有儲存價值的文字、音像等資料立卷歸檔,留檔備查。

第四章資訊管理

第二十六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建設全國食品藥品投訴舉報資料中心,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建設本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資料中心。省、自治區、、意見和建議等資訊定期上報至全國食品藥品投訴舉報資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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