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品案源管理制度

2021-06-20 16:53:03 字數 1572 閱讀 1180

第一條為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加強案源管理,促進依法、公正、文明、廉潔行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式規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執法文書規範》的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案源是指以下涉嫌違反藥品、醫療器械、餐飲食品、保健品、化妝品監管法律法規規章的涉案線索及案件**:

(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

(二)檢驗機構檢驗發現的;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舉報、投訴的;

(四)上級交辦的、下級報請查處的,有關部門移送的;

(五)新聞**報道或其他途徑披露的。

第三條案源管理遵循集中管理、強化監督的原則。

辦公室負責案源的登記、審查,按照本局監督職責分工指定執法機構進行初查、承辦,並負責案源監督。

第四條除在外監督檢查當天辦結案件外,各股室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案源,應在兩個工作日填寫《案件受理記錄》,並附證據材料,報領導審批後送政策法規科登記及統一編號。辦公室接收確認產品不合格的檢驗報告書,應當當日登記,統一編號後分送相關執法機構填寫《案件受理記錄》。

辦公室、各股室受理舉報、投訴,各執法股室接收上級交辦、下級報請查處、有關部門移送的案件線索及案件**,必須當日填寫《案件受理記錄》,附相關材料送辦公室;辦公室登記及統一編號後分送相關執法機構。

局辦公室及各股室發現新聞**報道或其他途徑披露的案件線索及案件**,應當於發現當日送辦公室;辦公室登記及統一編號後分送相關執法機構填寫《案件受理記錄》。

第五條辦公室必須依據《案件受理記錄》、確認產品不合格的檢驗報告書、新聞**報道或其他途徑披露的案件線索及案件**進行案源登記,並對案件線索及案件**統一編號。辦公室不能憑口頭介紹進行案源登記。

除在外監督檢查當天辦結案件外,無辦公室統一編髮案源號的案件線索件及案件**,不得辦理。

第六條執法人員應自辦公室編髮案源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做出處理。但要求外單位協查的,覆函時間不計算在內。

執法人員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擬寫《立案申請表》或《立案報告》,連同將初查材料書面報送至辦公室。辦公室根據核查情況,如果認為確已有違法行為發生,且應予以行政處罰,符合立案條件的,發給立案號,經各辦案機構分管局長批准後方可進入調查取證程式;辦公室認為不需立案的,經與辦案機構協商並報經分管辦案機構領導批准,不予立案。

執法人員認為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擬寫《不予立案報告》,連同初查材料報送至辦公室。辦公室根據核查情況,如果認為確實不需立案的,對在《案源登記表》上進行備註說明;認為需要立案的,商辦案機構並報經分管辦案機構領導批准予以立案,發給立案號進入調查取證程式。

未經批准立案,不得擅自查辦案件。在外監督檢查當天辦理案件,應當報請分管領導批准。

第七條對不予立案的案源線索及案件**,由核查機構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或案源線索交辦、報告、轉辦的單位。

核查機構應將不予立案的相關情況及核查記錄留存至辦案年度後一年,並於該年年底一併移送檔案部門。

第八條案源管理實行面對社會公開,相對人有權查詢,有權投訴、舉報。

第九條辦公室負責對案源進行跟蹤管理。

案源管理結果做為辦案機構評先評優的重要依據,作為執法人員參評執法標兵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辦公室、紀檢監察部門對全域性案源管理制度執**況實施監察,並按照相關規定對案源管理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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