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競業協議的規定有哪些

2023-01-16 15:30:06 字數 1400 閱讀 8665

小編希望勞動合同法競業協議的規定有哪些這篇文章對您有所幫助,如有必要請您**收藏以便備查,接下來我們繼續閱讀。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與勞動簽訂一種協議,是用人單位為了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而簽訂的,要求勞動者與本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在一定時間內不能到有競爭關係的同行業企業任職,那麼勞動合同法競業協議的規定是怎樣的?下面由為讀者進行解答。

一、什麼是競業限制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智財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即: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年。

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為延遲生效條款,也就是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法律約束力終結後,該條款開始生效。二、勞動合同法對競業協議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三、競業限制與競業禁止的區別1、競業禁止是法定義務,不能約定解除;而競業限制是約定義務,企業違反競業協議承諾未支付補償,勞動者經催告後仍不付補償,此時勞動者可以行使對競業限制協議的合同解除權,免除相應的競業限制義務。

單位提前1個月通知可以放棄競業限制。2、競業禁止針對的是公司董事、高階管理人員;而競業限制針對的是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可以包括董事、高階管理人員。3、競業禁止針對的是在職人員;而競業限制針對的是離職人員。

4、競業禁止針對的在職人員只要未離職,就一直適用;而競業限制針對員工的限制為離職2年以內。5、單位對競業禁止人員不需要支付補償;而單位對競業限制人員在離職後必須補償,而不是在職期間支付保密費。6、競業禁止的生效是依據法律(只要成為公司董事、高階管理人員);而競業限制以單位支付補償金為生效條件,補償金不明的,雙方可協商,協商不成的,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者此前正常工資的20%—50%支付補償金。

從中我們可以懂得在商業活動中得堅守底線原則,對觸犯企業核心利益的事我們應該堅決抵制,一方面是職業操守的的自查,另一方面是職業道德的體現,同時該協議的簽訂維護的不僅是企業的的利益,同樣也保障我們自身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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