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的心得體會

2021-03-04 09:31:20 字數 1291 閱讀 2850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和實施,對推動構建和諧勞動關係、重建勞動關係新格局意義極為重大,其宗旨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不能侵犯用人單位的利益。因此,作為勞動者的我們,應該在了解勞動合同法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的利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對於即將踏入職場的我們,務必要了解勞動合同法的一些基本常識。老師利用課堂時間帶領我們學習其中最精華部分,我將我學習勞動合同法的幾點心得寫出來,大家共同從中學習受益。

在應聘過程中,勞動者要向用人單位提供自己真實的資訊,但並不意味著求職應聘須如實回答所有提問。一些用人單位認為全面了解求職者的情況是自己的權利而侵犯勞動者的隱私。為保護勞動者的隱私權,《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不屬於「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單位都無權過問,勞動者也有權拒絕作答。

初入某個工作單位,單位都會要求一定的試用期,試用期滿且雙方都滿意後再簽訂勞動合同。對於有些用人單位無休止的延長勞動者的試用期,剋扣試用期的工資,無緣無故解雇試用期的勞動者等等行為,勞動合同法加大對試用期勞動者保護力度。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侵害勞動者權益的問題,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期限。

勞動合同法同時限定了試用期工資的最低水平。勞動合同法還限定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試用期勞動者。

我們簽訂的勞動合同分為三種: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無固定期限。但是在這裡不少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都存在誤解,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

這樣誤解的結果是,一些勞動者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護身符」,千方百計要與單位簽訂,而很多用人單位則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成了「終身包袱」,想方設法逃避簽訂。《勞動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給出了明確界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無確定終止時間就表明勞動合同的終止是不確定的,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或者出現法定的解除情形時就可以解除的。其實,許多單位的實踐經驗表明,與符合條件的職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利於增加凝聚力,保持職工隊伍的穩定;而大多數職工也明白,不好好工作或者不與單位同舟共濟,就是籤了無固定期限合同也白搭。

在工作過程中,如果雙方發生分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傷害,勞動者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或者仲裁來解決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爭議案件或裁或訴。

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兩者都可以成為終局裁決。《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這樣規定,更有利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是每一位勞動者以及每乙個用人單位必須了解的法律,只有對其中的一些條文了解甚至熟知,才能保護我們自己的權益免受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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