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書

2023-01-15 23:09:06 字數 3280 閱讀 1984

專案字第號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平江縣三和房地產開發****

註冊位址:長壽鎮將軍北路39號

營業執照註冊號:430626000004580

企業資質證書號:湘建房岳字第(294)號

法定代表人:羅建軍聯絡**

郵政編碼:414500

委託**人位址

郵政編碼聯絡**

委託**機構

註冊位址

營業執照註冊號

法定代表人聯絡**

郵政編碼

買受人[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國籍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註冊號

位址郵政編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專案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取得位於編號為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批准檔案號為

該地塊土地面積為規劃用途為

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出賣人經批准,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暫定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 ,施工許可證號為

第二條:商品房銷售依據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現房][預售商品房]。預售商品房批准機關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

第三條:買受人所購的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房號以附件一上表示為準)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專案中的:

第 [幢][座] [單元][屋] 號房。

該商品房的用途為 ,屬結構,層高為 ,建築層數地上層,地下層。

該商品房陽台是[封閉式][非封閉式]。

該商品房[合同約定][產權登記]建築面積共平方公尺,其中,套內建築面積平方公尺,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平方公尺(有關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構成說明見附件二)。

第四條: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種方式計算商品房價款:

1、按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位價款為( 幣)每平方公尺元,總金額( 幣) 千百

拾萬千百拾元整。

2、按[套] [間]為單位計算,該商品房單位價款為( 幣)每[套][間元,總金額( 幣)

千百拾元整。

第五條: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根據當事人選擇的計價方式,本條規定以[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本條款中均簡稱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當事人選擇按[套][間]為單位計價時,不適用本條約定。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商品房交付後,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

(1)面積誤差比例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2)面積誤差比例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給利息。

買受人不退房時,產權登記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面積誤差比=(產權登記面積 - 合同約定面積)÷合同約定面積×100%

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第六條: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按下列第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七條: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方式處理:

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叄拾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0.1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叁拾日後,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 0.01 %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買受人願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0.1 (該比率應不小於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採取分期付款的,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第八條:交付期限:

出賣人應當在年月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的有關規定,將經驗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日內告知買受人。

2、縣級以上(含)規劃、文物、環保、市政等主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某項行政措施導致開發建設延長的。

第九條: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兩種方式處理:

每推遲乙個月(按月計算),出賣人向買受人支付 300元違約金;對分期付款的,買受人如未能按期付款,則出賣方不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第十條: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

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下列影響到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出賣人應當在有關部門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1)該商品房結構形成、戶型、空間尺寸、朝向。

(2)法律規定應當通知買受人的其他情況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變更。出賣人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15 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給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應當與出賣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一條:交接。

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後,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檔案,並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檔案或出示證明檔案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由於買受人的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按本合同第七條逾期時間和違約金額處理

第十二條:出賣人保證銷售的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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