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井下動火作業工作制度

2023-01-14 21:48:04 字數 1288 閱讀 2290

為了加強公司井下明火作業的安全管理,規範明火作業人員安全生產行為,及時發現、消除明火作業過程中的各類安全隱患,嚴防井下火災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xx公司各井下生產單位。

第一條凡在井口周圍 50m 範圍內及井口、井筒、井底車場、主要進風巷、通風不良地點、獨頭掘進巷道、高溫、悶熱地點、深部中段等地點進行電、氣焊等產生明火的作業,均為井下動火,必須辦理井下動用火申請手續並嚴格遵守動火安全技術措施。

第二條動火單位必須提前一天辦理動火手續,填寫動火申請表(見附件)。

第三條各單位動火的申請,由礦長或副礦長批准,當天帶班管理人員為動火現場負責人,負責動火作業過程中作業現場安全及相關協調工作。

第四條動火申請表審批後,在作業前由動火現場負責人向全體與動火有關的作業人員進行教育培訓,明確分工,清理現場,準備有效的滅火器、水管等的消防器材,並保證動火現場其他安全技術措施的執行。

第五條動火現場負責人,在動火前須嚴格檢查相關安全技術措施落實情況,確認無誤後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第六條動火安全技術措施不合格嚴禁動火,動火現場負責人有權停止相關作業,其他人員私自作業,按事故追查。

第七條動火作業必須在所批准的時間內進行,特殊原因需更改時間,必須重新請示審批,並通知有關單位後方可進行。

第八條動火作業前及動火作業過程中,應嚴格遵守相關安全操作規程,作業面及回風巷應撤出無關人員,切斷無關電源,上風流局扇要保證連續運轉;動火現場負責人還應不定時檢視作業點現場及周圍環境,發現安全隱患須及時採取必要措施,動火現場負責人不得無故離開作業現場。

第九條動火作業地點周圍如有鏟裝、運輸、鑿岩、放炮等作業,動火現場負責人須及時溝通協調相關作業方,採取相應措施或調整作業順序,避免相互干擾作業引發安全事故。

第十條井下維修間、配電室、高壓電纜、電氣裝置設施附近等特殊地點動火,在嚴格遵守相關安全操作規程的基礎上,動火前須清除動火周圍 20m 範圍內易燃物,將動火點5m範圍內的浮毛清淨並灑水濕潤,採取防火隔絕措施,防止火星飛濺;附近 10m 範圍內電纜、膠管、皮帶等用不燃物防護,防止引燃;動火點內應備有4臺8kg有效的滅火器,現場條件及作業環境允許,水管要接至作業現場,專人負責隨時灑水,撲滅明火或冷卻工件。

第十一條動火後應對現場徹底清理、檢查,條件或環境允許可對現場充分灑水,觀察半個小時後,確認無誤後方可離開現場。

第十二條動火過程中,一旦現場出現火災,作業現場負責人現場應及時用現場的消防器材進行處理,努力控制火災範圍;在火災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時,現場負責人要冷靜果斷,判明情況,把保障人員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在能保障人員安全的情況下開展滅火工作,並及時報告。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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