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證書」制度管理辦法

2023-01-13 14:39:04 字數 1182 閱讀 8423

【法規類別】綠色食品

【發文字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第12號]

【發布部門】農業部

【發布日期】1997.04.22

【實施日期】1997.04.22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

(第12號)

《「綠色證書」制度管理辦法》,已於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日經農業部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部長劉江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綠色證書」(農民技術資格證書)制度,培養一支有文化、懂技術、善經營、會管理的農民技術骨幹隊伍,提高農村勞動者的文化科技素質,根據《職業教育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綠色證書」是指農民達到從事某項農業技術工作應具備的基本知識和技能要求,經當地**或行業管理部門認可的從業資格憑證,是農民從業的崗位合格證書。

第三條 「綠色證書」制度是指通過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對農民從業的技術資格要求、培訓、考核、發證等做出規定,並制定相關的配套政策,作為農民從業和培訓的規程,確保提高從業人員的文化科技素質,推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

第四條農業部主管全國「綠色證書」制度工作,並成立」綠色證書」制度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農業部教育司。

縣級以上(含縣級)地方各級人民**應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農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綠色證書」制度工作。

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要將實施「綠色證書」制度與發展農村經濟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結合起來,納入當地農村經濟發展規劃和農村人力資源開發計畫,因地制宜,有領導、有計畫、有組織地開展「綠色證書」制度工作。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六條農業部負責制定有關工作規劃和指導性崗位規範;組織編寫培訓教材;組織制定指導性培訓計畫、培訓大綱;組織開展經驗交流、檢查評估和表彰等活動;部署並指導全國「綠色證書工程」工作。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農業部門在當地「綠色證書」制度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制定本地區指導性規劃和實施細則;組織開展經驗交流、檢查驗收和表彰活動;制定地方性崗位規範、培訓計畫、培訓大綱和考試考核辦法,組織編寫地方性培訓教材,並負責本地區「綠色證書」制度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

第八條地(市)「綠色證書」制度工作領導小組和農業部門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統一部署和要求,組織本地區「綠色證書工程」實施工作,指導和檢查各縣(市、旗)(以下簡稱縣)的「綠色證書」制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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