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管理辦法

2021-03-04 00:40:25 字數 5053 閱讀 1236

檔案編號:ccap/qsg3.2.1 版本4 發布日期:2023年1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產品、服務、管理體系認證的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 以下簡稱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 的管理和監督,規範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的使用,保證認證工作的規範性和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管理辦法》 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認證證書是指產品(包括強制性認證產品和ccap標誌認證產品)、管理體系通過認證所獲得的證明性檔案。認證證書包括產品認證證書、和管理體系認證證書。

本辦法所指的認證標誌是指證明產品通過認證的專有符號、圖案或者符號、圖案以及文字的組合;認證標誌為產品認證標誌。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ccap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的制定、發布、備案以及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和標誌的使用、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認證證書

第四條認證機構按照認證基本規範、認證規則從事認證活動,對認證合格的,在規定的時限內向認證申請人出具認證證書。

第五條產品認證證書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認證申請人名稱、位址;

(二)產品製造商名稱、位址;

(三)被委託生產企業名稱、位址;

(四)產品名稱和產品系列、規格、型號;

(五)認證依據;

(六)認證模式(需要時);

(七)發證日期和有效期限;

(八)初次獲證日期;

(九)附件資訊(如有);

(十)保持證書有效性的要求說明;

(十一)ccap標誌、**as認可標識;

(十二)中汽認證中心名稱;

(十三)簽發人簽章;

(十四)證書編號;

第六條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認證委託人名稱、位址;

(二)產品生產者(製造商)名稱、位址;

(三)被委託生產企業名稱、位址,工廠**;

(四)產品名稱和產品系列、規格、型號;

(五)認證依據;

(六)認證模式(需要時);

(七)發證日期和有效期限;

(八)初次獲證日期;

(九)年度檢查有效狀態的查詢**和**;

(十)附件資訊(如有);

(十一)保持證書有效性的要求說明;

(十二)ccc標誌、ccap標識、**as認可標識;

(十三)中汽認證中心名稱;

(十四)簽發人簽章;

(十五)證書編號;

第七條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 證書名稱;

(二) 獲准認證組織(包括註冊地與生產地不在同一位址的情況)名稱、位址和郵政編碼;

(三) 依據的管理體系認證標準;

(四) 認證所覆蓋的範圍,對多場所組織還應在證書上或附件中明確註明已獲准認證的場所名稱、位址、產品(服務)類別及涉及的過程;

(五) 刪減條款;(適用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六)證書編號,

(七)頒證日期和有效期;

(八)**as認可標識和國際互認標誌;

(九)本中心的名稱;

(十)中心主任的簽字。

(十一)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第八條 ccap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的使用管理規定

(一)獲證組織認證證書使用的權利和義務

1) 在認證證書的有效期內有權正確使用認證證書;

2) 認證證書可以展示在檔案、**、通過認證的工作場所、銷售場所、廣告和宣傳資料中或廣告宣傳等商業活動,但不得利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和相關文字、符號,誤導公眾認為認證證書覆蓋範圍外的管理體系、產品或服務獲得認證,宣傳認證結果時不應損害ccap的聲譽;

3) 獲證組織可以在有效的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覆蓋的領域和業務範圍內,在商務活動中展示ccap管理體系認證證書或影印件,在投標檔案、標誌性牌匾、宣傳材料中引用ccap認證證書的內容和使用認證證書圖案;

4) 對其它單位和個人妨礙本組織使用認證證書的行為可以向ccap提出投訴;

5) 保證證書覆蓋範圍內的管理體系執行穩定;

6) 建立認證證書使用和管理制度,應妥善保管好證書,對認證證書的使用情況如實記錄存檔;如發生證書丟失、損壞的,獲證企業可向ccap申請補發;

7) 獲證組織的質量保證體系發生重大變化,應報告認證機構並接受認證機構的調查或監督檢查,調查前及監督檢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該證書;

8)證書不准偽造、塗改、出借、出租、轉讓、倒賣、部分出示、部分影印;

9) 獲證組織應按時交納認證費用,以獲得或保持證書。

10) 證書被ccap暫停、撤銷或登出,獲證組織應按ccap的要求將證書交還到ccap,並同時停止在檔案、**、通過認證的工作場所、廣告和宣傳資料中展示認證證書可以和停止將有關認證資訊用於廣告宣傳等商業活動。

(二)獲證組織誤用/濫用證書的主要形式

1) 錯誤使用證書或誤用於證書覆蓋範圍外的體系;

2)在任何資料中有對證書的不正確宣傳,利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和相關文字、符號,誤導公眾認為認證證書覆蓋範圍外的管理體系、產品或服務獲得認證;宣傳認證結果時損害ccap的聲譽;

3)未經ccap批准,擅自更改證書內容;

4) 證書被偽造、塗改、出借、出租、轉讓、倒賣、部分出示、部分影印的。

(三)發現證書被誤用/濫用時ccap採取的糾正措施

1) 向誤用/濫用證書單位發出誤用/濫用認證證書處理通知,責令其糾正;

2) 暫停或撤銷該證書;

3)必要時按相關法律追究該單位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管理體系認證證書有效期為三年,但獲證組織每年必須接受ccap的監督檢查符合ccap的要求後方可繼續使用該證書。

第十條 ccap按照認證證書管理制度,對獲得認證的組織和個人使用認證證書的情況實施有效跟蹤調查,對不符合認證要求的,將暫停使用直至撤銷其認證證書,並予以公布;並對撤銷或者登出的認證證書予以收回;無法收回的,予以公布。

強制性認證證書按照《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的條件和要求進行管理,包括登出、暫停和撤銷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不得轉讓、買賣、偽造、冒用認證證書,發現以上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將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章認證標誌

第十二條產品認證標誌分為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和ccap標誌認證標誌。

ccap標誌認證標誌包括國家統一發布實施規則的部件認證標誌和中汽認證中心自行制定的標誌認證標誌。

強制性認證標誌屬於國家專有認證標誌。

認證機構自行制定的ccap認證標誌是指中汽認證中心專有的認證標誌。

第十三條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的式樣

認證標誌的名稱為「中國強制認證」(英文縮寫「ccc」)。

(一)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圖案

認證標誌的圖案由基本圖案、認證種類標註組成。在認證標誌基本圖案的右部印製認證種類標註,證明產品所獲得的認證種類,認證種類標註由國家認監委制訂和發布,由代表認證種類的英文單詞的縮寫字母組成,如「s」代表安全認證。

(二)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的規格

認證標誌分為標準規格認證標誌和非標準規格認證標誌。

1、標準規格認證標誌分為五種,其規格標準可參見《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管理辦法》。

2、非標準規格認證標誌的規格可與標準規格標誌不同,但必須與標準規格認證標誌的尺寸成線性比例。

(三)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的顏色

1、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統一印製的標準規格認證標誌的顏色為白色底版、黑色圖案;

2、如採用印刷、模壓、模製、絲印、噴漆、蝕刻、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以上各種方式在以下簡稱印刷、模壓)在產品或產品銘牌上加施認證標誌,其底版和圖案顏色可根據產品外觀或銘牌總體設計情況合理選用。

第十四條強制性認證標誌的使用

按照強制性認證產品的不同種類,其准許使用的標誌樣式、標誌加施和位置必須符合認監委相應的強制性品認證實施規則及認監委有關公告中對標誌的規定。

第十五條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的製作、申請和發放

(一) 標準規格認證標誌的製作和發放由國家認監委指定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發放管理中心承擔 。申請人使用標準規格認證標誌,須持申請書和認證證書的副本向認證標誌發放管理中心或各地分中心申請使用和購買認證標誌。以函件或電訊方式申請使用認證標誌的,必須向認證標誌發放管理中心提供申請書、認證證書副本的書面或電子文字,辦理申請手續。

(二)非標準認證標誌的印刷、模壓設計方案應當由申請人持申請書、認證證書副本和印刷/模壓標誌設計圖案,向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發放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經國家認監委批准,取得《印刷、模壓標誌批准書》後方可自行製作。 標誌批准書的有效期為1年,使用單位應在標誌批准書到期前提前 30天向標誌管理中心申請核准並重新換發標誌批准書。

(三)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使用認證標誌的,受委託人須同時持申請人的委託書、申請書和認證證書的副本向認證標誌發放管理中心辦理申請手續。

(四)申請人申請使用認證標誌,應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統一印製的標準規格認證標誌的工本費或模壓、印刷認證標誌的監督管理費。

第十六條**as認可標識的使用(適用時)

獲得帶**as認可標識的ccap認證證書的組織,可以使用**as認可標識,但必須與ccap認證標誌同時使用。

第十七條 ccap自行制定的認證標誌的式樣( 包括使用的符號)、文字和名稱, 按照以下規定:

1. ccap標誌認證產品認證標誌基本圖案

2. 對各不同類別的標誌認證產品,其准許使用的標誌樣式、標誌加施和位置必須符合對應的ccap標誌認證產品認證實施規則(或辦法)對標誌的規定。

3. 標準規格的認證標誌由中汽認證中心指定機構統一製作,企業獲證後,需填寫cp19/r08《產品認證標誌定製單》,向國內認證部申請認證標誌,經批准後由中心統一安排製作。企業應將認證標誌加施在產品主體的適當位置上。

4. 需要採用印刷、模壓等方式加施認證標誌的,獲證方應提出申請,經中心授權後,在中心監控下限定範圍內使用。但認證標誌的格式和內容必須由中心確定。

第十八條認證標誌的申請和使用者應當:

(一)建立認證標誌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對認證標誌的使用情況如實記錄和存檔;

(二)保證使用認證標誌的產品符合認證要求;

(三)對超過認證有效期的產品,不得使用認證標誌;

(四)在廣告、產品介紹等宣傳材料中正確地使用認證標誌,不得超範圍使用認證標誌,不得利用認證標誌誤導、欺詐消費者;

(五)必須接受國家認證認可監督委員會、各地質檢行政部門和ccap對認證標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ccap將按照實施規則要求對組織使用認證標誌的情況實施跟蹤調查, 發現其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不能符合認證要求的,將及時做出暫停或者撤銷認證證書,停止其使用認證標誌的決定,並予以公布。

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產品 服務 管理體系認證的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 以下簡稱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 的管理 監督,規範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的使用,維護獲證組織和公眾的合法權益,促進認證活動健康有序的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 等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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