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國稅局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問答

2023-01-13 13:33:02 字數 5232 閱讀 6635

第一章主要變化

1、 25號公告與原國稅發[2009]88號相比,資產損失的稅前扣除主要的變化有哪些?

答:25號公告與原國稅發[2009]88號相比,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主要變化有以下幾方面:一是取消審批,改為由納稅人自行申報扣除。

二是扣除範圍進一步明確。原88號檔案沒有涉及無形資產損失的相關內容,現25號公告不僅對此作了明確,而且對沒有涉及的資產損失事項,明確只要符合稅法及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也可以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三是申報時間有所調整。

原88號檔案規定稅務機關受理企業當年的資產損失審批申請的截止日為本年度終了後第45日。現取消審批後,資產損失的申報材料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作為申報表的附件一併向稅務機關報送。四是資產的定義區別與88號檔案,回歸上位法實施條例的表述,強調與經營管理活動相關以避免歧義,與免稅收入相關的資產損失也可以稅前扣除。

五是將資產按損失發生的實際情況分為實際資產損失和法定資產損失,對以前年度發生的實際資產損失可在五年內追補確認,而法定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前提是專項申報相關資料證明符合確認條件且會計上作損失處理,即實際申報的年度就是稅前扣除的年度,因此沒有追補確認的問題。六是資產損失的稅前扣除需要履行申報義務,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損失清單申報,對非正常損失需要專項申報。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稅前扣除。

七是對一些損失的認定條件進一步放寬,如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存貨被盜損失、在建工程損失、因破產、關閉、訴訟或仲裁等發生的債權性投資損失等等。八是對存貨、固定資產、生物資產原金額較小的損失由企業內部出具技術鑑定證明,現對金額較大進行定義,且不要求一定要出具外部專業技術鑑定部門的鑑定意見。

2、25號公告與原國稅發[2009]88號、蘇國稅發[2009]123號檔案如何銜接?

答:根據25號公告第五十二條規定: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生效之日前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資產損失事項,也應按本辦法執行。

經請示總局所得稅司:對2023年度資產損失,已按88號檔案審批的,可按審批結果直接稅前扣除;對尚未作出審批決定的非正常類資產損失,按25號公告不再審批,即專項申報後才能按規定稅前扣除。對正常類損失,25號公告出台前(2023年3月31日)已進行年度申報的,按原規定執行;尚未進行年度申報的,按25號公告執行,即清單申報後才能按規定稅前扣除。

對年度申報時資產損失未按規定進行清單申報的,應於本月12月31日前進行補申報。清單申報的表式附後。

根據25號公告,原88文已廢止,因此根據88號檔案制訂的蘇國稅發[2009]123號檔案也自動失效,省局原先政策解答與本問答不一致的,以本問答為準。

3、25號公告第五十條:本辦法沒有涉及的資產損失事項,只要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也可以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對沒有涉及的資產損失認定時應如何把握?

答:25號公告沒有涉及的資產損失事項,在稅前扣除時可遵循以下六個原則:一是權責發生制原則, 即以取得收款憑證或權利作為資產損失確認的依據; 二是相關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資產損失必須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相關;三是真實性原則,即需要提供證據材料證明有關損失確屬已實際發生,或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四是合法性原則,即符合國家稅收規定,其他法規規定與稅收法規規定不一致的,以稅收規定為準;五是確定性原則,即損失的金額應當是確定的,或有損失不得稅前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有的金額即使需要估算,也需要有確鑿的證據證明估算的依據及方法等;六是合理性原則,即發生的資產損失應當符合一般經營常規。

4、資產損失取消審批後,稅務機關、納稅人的責任將有什麼變化?

答:資產損失取消審批是順應行政審批改革的要求,也是總局根據所得稅管理現狀對所得稅管理手段的不斷調整。基於新稅法後資產損失保留審批兩年多,資產損失的稅前扣除日趨規範,全國各地稅務機關也一致建議取消審批,至此取消審批的時機趨於成熟。

資產損失取消審批後,原稅務機關的審批風險轉移至納稅人自主承擔申報風險。稅務機關在受理時,僅對納稅人的申報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受理申報的同時保留後續管理的權力。稅務機關將通過進一步完善制度、統一辦法、組織專業化團隊等方式加強後續管理,防止出現取消審批後的管理缺位。

如按分項建檔、分級管理的原則,建立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台賬和納稅檔案,及時進行評估。彙繳後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開展納稅評估、專家評審,對發現不符合稅前扣除條件的,有權要求企業進行調整,並按徵管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納稅人應承擔真實申報的責任,同時還應當建立健全資產損失內部核銷管理制度,資產管理部門和財務會計部門應配合協作,及時收集、整理、編制、審核、申報、儲存證據材料,方便稅務機關檢查,並承擔申報扣除後被查處的風險。

5、資產損失取消審批後,稅務機關將如何加強後續管理?

答:各地稅務機關應在每年彙繳後對轄區內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組織專家評審,對資產損失金額較大或經評估後發現不符合資產損失稅前扣除規定、或存有疑點、異常情況的資產損失,應及時進行核查。對有證據證明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不真實、不合法的,應依法作出稅收處理。

每年6月底前各地應以省轄市局為單位將本地區企業專項申報的企業名稱、金額等清單報送省局。省局每年將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抽取風險較大的損失組織專家評審。各省轄市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損失金額或損失型別分別納入市局、縣(區)級、分局評審範圍。

對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彙繳結束後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結合以前年度納稅申報資料重點審核當年的損失金額是否異常,尤其是稅負不同年度損失金額是否變化異常等。

6、資產損失自主申報後,納稅人如何防範風險?

資產損失取消審批後,納稅人就要自主承擔申報風險。為防範申報後被查處的風險,建議納稅人:一是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內控制度,資產管理部門和財務會計部門應配合協作,共同做好資產核銷的相關工作,及時收集、整理、儲存證據材料;二是主動學習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相關稅收規定,嚴格對照檔案的要求準備、報送各項申報資料;三是對無法確定是否可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專案,一方面可以主動與稅務機關溝通,聽取稅務機關的意見,另一方面可以請信譽好、業務水平較高的中介機構出具鑑證報告。

第二章資產損失的相關定義和總體規定

7、《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所稱資產指什麼?

答:該辦法所稱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於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各類墊款、企業之間往來款項)等貨幣性資產,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以及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

注釋:與原88號檔案相比,不再強調與應稅收入相關,在預付款項中增加列舉了各類墊款、企業之間往來款項,增加了一類無形資產。資產定義的變化,一是與稅法的規範化表述保持一致。

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二是避免歧義,原88號檔案強調與應稅收入相關,但其實與免稅收入相關的資產損失也可以稅前扣除。三是對新增的各類墊款、企業間往來款項發生的損失,企業在實務操作中應謹慎,應圍繞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六個原則詳細說明,如與生產經營無關的墊款發生的損失就不能稅前扣除。

稅務機關也將對此類損失作為核查的重點。

8、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包括哪些損失?

答: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包括實際資產損失和法定資產損失。實際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法定資產損失是指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但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和25號公告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

注釋:實際資產損失是強調資產已轉讓或處置,且損失金額合理。法定資產損失是要符合法定損失確認的標準,且屬於25號公告列舉的某一項損失或是某一類損失,不得擅自解釋或擴大其範圍。

如固定資產喪失使用功能,企業將其作為廢品**(處置),會計也作為損失處理,就屬於實際資產損失。如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如果付款方已經法院裁定喪失償債能力終結執行的,就屬於實際資產損失。如果付款方資不抵債,超過三年確實無法償付的,企業會計已作損失處理,就屬於法定資產損失。

實務中判定是實際資產損失還是法定資產損失,主要就是看其報損的資產是否已轉讓或處置,或者是否已解除相關的債權債務關係,不再擁有追償的權利。

9、實際資產損失和法定資產損失應在哪一年稅前扣除?

答: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10、企業發生的以前年度資產損失,還需經稅務機關審批嗎?

答:25號公告發布後發生的資產損失以及之前發生但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均不再需要審批。但應按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後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11、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實際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還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實際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准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但因計畫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遺留的資產損失、企業重組上市過程中因權屬不清出現爭議而未能及時扣除的資產損失、因承擔國家政策性任務而形成的資產損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確而形成資產損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其追補確認期限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後可適當延長。

注釋:新稅法實施後,對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資產損失總局專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2號),明確企業以前年度(包括2023年度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可追補確認在該項資產損失發生的年度扣除,但未規定追補確認的年限,各地稅務機關掌握不一,但大部分地區是依據徵管法掌握在三年內。本條款明確了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

如2023年發生的實際資產損失,追補的最後期限應在2023年度的彙繳前。

實際資產損失應在實際處置、轉讓的年度作為損失稅前扣除的年度,而法定資產損失因未轉讓、處置,只要符合法定確認損失條件的,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實際申報的年度就是稅前扣除的年度,因此沒有追補確認的問題。

12、以前年度發生的實際資產損失追補確認涉及稅款或虧損彌補的,如何處理?

答:企業因以前年度實際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後年度遞延抵扣。

企業實際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後出現虧損的,應先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再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後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並按前款辦法進行稅務處理。

第三章申報管理

13、資產損失應在何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答: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可將資產損失申報材料和納稅資料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件一併向稅務機關報送。企業資產損失按其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申報形式。

14、2023年度的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有具體的表式要求嗎?

答:為規範化管理,我們專門設計了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的表式,另外對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的附報資料也製作了一覽表,方便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查閱,具體參見附件。對2023年度已自行清單申報的,可不再按規定表式重新申報,從2023年度起統一按規定的表式和要求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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