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動產浮動抵押對商業銀行的影響及其風險防範

2023-01-11 05:09:05 字數 918 閱讀 4352

作者:羅小芳

**:《商場現代化》2023年第09期

[摘要] 我國物權法明確規定了動產浮動抵押制度,這不僅完善了我國擔保物權體系,也有利於企業融資和簡化抵押手續,並且不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但它對商業銀行開展該制度則存在一定的風險,因此,商業銀行要有效的適用該制度,應在抵押人的選擇、監督、擔保方式的並用等方面做好充分的準備。

[關鍵詞] 浮動抵押動產浮動抵押物權法商業銀行風險防範

一、浮動抵押的概述

浮動抵押,起源於英國衡平法,有學者稱其為浮動擔保,日本在立法上稱其為企業擔保。從我國《物權法》將其規定於第十六章第一節一般抵押權之中足見將其稱為浮動抵押更符合立法本意。我國學者對浮動抵押的定義有不同的表述,相比之下,準確的表述為浮動抵押是指抵押人以現有的和將有的全部財產或者部分財產為其債務提供擔保,抵押人仍然占有、經營管理已設定浮動抵押的財產,當發生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情形,抵押財產確定且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優先受償的一種擔保方式。

浮動抵押的特徵主要是:

1.浮動抵押所覆蓋的財產具有浮動性和廣泛性,既可以包括抵押人現有財產,也可以包括抵押人未來取得之財產;既可以為其的全部財產,也可以為其的一類財產。這是浮動抵押制度區別於一般的抵押制度的最重要的特徵之一。

2.浮動抵押最重要的特徵是抵押人對抵押財產仍有經營自主權,即在正常經營過程中使用和處分抵押物,如將其**、出租、設定抵押等。抵押人的自由處分權正是浮動抵押標的具有浮動性的根源所在。

3.浮動抵押一旦實行即轉變為固定抵押。這一轉變的過程在英美法中被稱為「結晶」。

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我國的浮動抵押應界定為動產浮動抵押,是指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其現有和將有的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的全部或部分設定抵押,抵押人在正常經營範圍內可自由或依約定受一定限制處分其抵押財產,在法定或約定事情發生時,抵押財產及其價值才能確定,抵押權人得就此確定的抵押財產優先受償的一種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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