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動產抵押公示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2023-01-02 16:00:06 字數 854 閱讀 1089

作者:王煜斐

**:《法制與社會》2023年第03期

摘要動產抵押是民法中一項新的,也是自產生之日起就充滿爭議的抵押擔保形式。大多數國家都規定了動產抵押制度,說明動產抵押的存在是有必要的。我國在擔保法和新出台的物權法中都規定了動產抵押制度,但存在一些很重要的問題,其中乙個焦點就是動產抵押的公示,只有發現其不足並加以完善,才能使動產抵押能夠真正實現。

關鍵詞動產抵押公示方式擔保物權

作者簡介:王煜斐,中國海洋大學法政學院法律碩士專業,研究方向:經濟法。

中圖分類號:d92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2)01-050-02

現代社會是乙個經濟高速發展的社會,隨著經濟的發展,商業也越來越發達,而商業中至關重要的乙個要素就是交易。擔保無權就是為了規避交易風險而產生的制度。動產抵押,是一種新型的擔保物權,2023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對其做了規定,揭示著動產物權在我國的確立。

但是,作為一種新的、還需探索和完善的制度,動產抵押還存在許多問題,尤其是其公示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和缺陷,需要我們研究和解決。

一、我國動產抵押的法律規定及其缺陷

(一)我國動產抵押的法律規定

動產抵押制度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占有而供作債務履行擔保的動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予以變價**並就其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以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通過此條可見,現行物權法對於動產抵押的規定與以前的擔保法有了極大的改變,一改往前的規定,改原先的登記生效和登記對抗為單純的登記對抗原則,徹底顛覆了以往的動產抵押制度。從這條法條還可看出,在我國動產抵押只以登記作為公示方法,並沒有採取其他的公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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