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刑訴法視野下的人民監督員選任若干問題思考

2023-01-06 22:00:13 字數 1106 閱讀 8694

正在試行的人民監督員制度和正在實施的人民陪審員制度,都是推進我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確保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徑。人民陪審員制度實施時間長,制度成熟,借鑑人民陪審員工作的相關經驗,將有助於進一步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

人民陪審員的當選,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和全國人大《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的相關規定,由公民所在單位或戶籍地基層組織推薦或公民本人自薦,人民法院會同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審查後,經法院院長提名,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命產生。其任職條件相對人民監督員更為寬鬆,面對的社會層面更加寬廣,給了普通群眾更多的參與機會,這使得由此種模式下選任出來的人民陪審員更加具有代表性、民意性、廣泛性,使得人民陪審員的工作具有更廣泛的社會認可度、更高的社會公信力。因此,筆者認為人民陪審員的選任模式恰好能彌補現有人民監督員選任機制的社會公信力不足等弊端,值得借鑑。

三、完善人們監督員選任制度的幾點建議

(一)將人民監督員從任職條件從專業精英向普通民眾轉變

設立人民監督員制度的目的是為了克服職業司法官職業思維習慣的缺點,將非職業司法官的社會普通民眾對犯罪及刑罰的認識帶入司法活動中。人民監督員必須具有人民性,應主要從代表不同階層的普通公民中產生。理由是:

首先普通民眾參與司法能培養民眾的法律信仰,這點可從英、美、法等國際司法實踐中得到證明。其次,公平和正義需要人民群眾來評判,普通群眾在監督檢察機關司法活動時,可以判斷是否符合社會公平和正義的要求。第三,普通人民群眾的樸素的正義感和公平感,結合檢察官專業的判斷,可以更好的體現社會公平正義。

(二)建立以人大常委會為責任主體的人民監督員選任程式

目前,人民監督員的選任上提一級後,說到底,其產生的基礎還是**於檢察機關。理論上,人民監督員工作選任委員會具體負責人民監督員的選任,但僅僅是程式上的,人民監督員的選擇權,還是由檢察機關行使。筆者認為,人民監督員制度既然定位於加強對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工作的監督,就應當逐步改革現有的人民監督員產生方式,逐步弱化檢察機關在人民監督員產生環節上的控制力。

結合其他地區的探索實踐經驗來看,由人大常委會負責人民監督員的產生應當成為改革方向。下一步,在試點的基礎上,由人大常委會專門委員會等牽頭選任、提名和公示,在徵求檢察機關意見的基礎上,報經人大常委會批准任命。當然,考慮到檢察工作的特殊性,人大常委會在確定人民監督員時,應當徵求相對應的檢察機關的意見,實現強化監督和促進辦案兩項工作共同發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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