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行政管理制度 從業人員撫卹辦法

2023-01-06 19:39:12 字數 881 閱讀 1887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

(五)同胞兄弟姊妹。

第十條共同承領領受撫卹金、喪葬費de 遺族,同一順位內有數人時,應共同具名平均承領,如有願意放棄者,應出具書面宣告。

第十一條申請手續申請撫卹金應於死亡一年內由遺族填具撫卹金申請表及申請撫卹金保證書檢同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及保證書向本公司請恤,但遇有不可抗力事故時,其期限準延長。

請恤時應由人事、會計部門審核各項憑證後呈總經理核發,但配有眷屬宿舍者,應俟遺族辦理退舍手續後,始予核付。

第十二條受領撫卹金de 權利受領撫卹金de 權利,不得押扣、讓與或供擔保。

第十三條代殮de 處理死亡者如無遺族時,得由其服務部門就應給喪葬費指定人員代為殮葬。

死亡者如遺族居住遠方或不及親臨殮葬時,得比照前項規定代為殮葬,但其應領撫卹金各費應待其合法領受遺族到達時,按照規定手續給領,並扣除代為殮葬所需de 用費。

第十四條編制外人員de 公傷撫卹聘約、定期契約人員及臨時人員因執行職務而致傷,一時不能工作者,除由本公司或勞保局負擔醫藥費外,**期間按月給予全數薪金,但以聘約期內或二年為限;其因執行職務而致死亡者,得一次核給最後月給本薪40個月死亡補償及5個月喪葬費,但最低不得少於4萬元,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

第十五條遺族遷宿處理從業人員死亡其配租有宿舍者,准其遺族繼續居住半年,其遺族未往滿半年遷出者,按未住月數比照其死亡時de 房租標準給予房屋津貼,在未遷離宿舍前須將其遺族撫卹金de 一半代為存入銀行,如住滿半年仍未遷出時,每超過乙個月須向遺族或就專戶儲存de 撫卹金項下扣繳雙倍房租。

第十六條公傷de 定義本辦法所稱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死亡de 認定均以勞保「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審查準則為依據。

第十七條實施及修改本辦法經經營決策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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