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司法公信力的實現

2023-01-06 01:36:05 字數 822 閱讀 5374

作者:達選梅

**:《法制博覽》2023年第02期

摘要:當今社會,司法公信力不足已成為司法實踐中乙個重要的薄弱環節,對司法的不信任,對法律的忽視,對執法人員權威的輕視,使得司法活動開展難度增大,判決得不到執行反過來又進一步削弱了法律在民眾心目中的權威性,樹立司法公信力已經成為迫不容緩的要求。但樹立司法公信力並非一朝一夕,一環一節即可達到,涉及到整個司法程式靜態與動態方方面面的問題,甚至與司法程式之外的行政等系統亦息息相關,下文我們將從靜態結構與動態結構兩個大方面分析建立司法公信理所必須的各個環節。

關鍵詞:司法公信力;司法公正;司法獨立

中圖分類號:d92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4379-(2015)05-0123-02

作者簡介:達選梅(1993-),女,甘肅蘭州人,天津師範大學法學專業本科在讀。

一、司法公信力的核心

公信力,就是特定的物資生產條件和思想觀念為根本的反映社會群體對特定機構,或小我的念頭、行動所表示的信念、相信或信任。公信力概念本身具有公共權力的屬性,同時它還蘊含著信任和信用這兩個本質內涵。它是社會發展到必然階段的一種產品。

司法公信力,是指社會公眾對法律制度和在該法律制度下得法官實行其審訊職責的決定信念與信賴的水平。[1]以國家為大眾權利的素質就是「一大群人彼此訂立信約,每個人都對他的行動授權,以便使它能按其以為的有利於大師的寧靜與配合防衛的體例應用全部的氣力和本領的乙個品格」。[2]

二、從「靜態」布局闡述司法公信力

從「靜態』闡述司法公信力,即指組成法律體系的各個環節。牢固的房屋需要堅實的地基與合理堅韌的框架,足以讓民眾賦予信任的司法系統亦需要牢固可靠為人民相信的硬體支撐。而在這諸多硬體之中,最根本和最關鍵的無疑是法律制度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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