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個人徵信模式的構建

2022-04-11 08:26:36 字數 845 閱讀 8612

作者:周偉

**:《法制與社會》2023年第12期

摘要市場經濟即是信用經濟、也是法治經濟。隨著信用經濟的發展,個人信用資訊在現實生活中日益重要。個人徵信能從制度上約束個人的行為,是緩解目前經濟和社會生活中信用危機的有效途徑,也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題中應有之意。

關鍵詞合理性正當性個人徵信徵信模式

作者簡介:周偉,華僑大學法學院。

中圖分類號:d920.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3)04-162-03

一、個人徵信的理論基礎

(一)個人徵信的合理性基礎

從廣義來講,個人徵信就是有關公共或私營機構在對個人的信用資訊進行採集、整理、分析的基礎上,為每個公民建立乙份信用檔案,並依法對使用者提供信用服務的一種活動。這種信用報告及消費信用檔案可以說是公民的一張「經濟身份證」,伴隨公民一生。

《左傳》中寫到,「君子之言,信而有徵,故怨遠於其身」。這句話大概是說君子倘若言而有信,信可驗證,則不會招人怨恨。**未來行為的最好方法是看過去,根據經驗主義的行為**,乙個人是否會履行自己所作的承諾以及履行的程度往往可以通過其以往的行為得到驗證;另一方面,個人資信服務也為資訊主體本人提供了乙個反思自己信用交易歷史並指引未來行為的途徑。

這一心理學原理解釋了徵信制度產生的原因,成為個人徵信的合理性基礎。

(二)法律經濟學視角下的「徵信正當論」

1.從交易費用和交易風險理論考量個人徵信的正當性

新制度經濟學家威廉姆森是交易費用理論的集大成者,其在接受西蒙「有限理性人」的經濟角色分析基礎上提出了假設:「經濟人都是自私的,只要能夠利己,就不惜去損人,」並將其稱為「機會主義行為」動機。交易雙方不但要提前規劃自己的利益,還要時刻提防對方機會主義行為的侵擾,由此必然導致交易費用增加。

我國個人徵信執行模式的法律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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