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舉報投訴管理制度

2023-01-04 06:39:02 字數 4598 閱讀 909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內部監控,防止公司各種不正行為、以及違法違紀等行為的產生與糾正,保障舉報管理工作規範進行,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司舉報投訴管理制度

一、公司舉報投訴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內部監控,防止公司各種不正行為、以及違法違紀等行為的產生與糾正,保障舉報管理工作規範進行,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司內設有舉報中心(受理舉報工作)和負責稽查管理機構(具體查處舉報)。稽查管理機構由總經理指定人員或成立稽查小組(下稱「稽查小組」)負責跟進舉報事件的處理工作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內一切涉及違紀、不正行為的舉報管理工作。

第二章、舉報管理機構的職責範圍

第四條、 總部監察室為舉報管理部門的常設機構,負責全公司的日常舉報管理事務,各店鋪設舉報中心,由監察室指定專人管理

舉報中心以及稽查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範圍是:

(一)宣傳、鼓勵公司員工舉報違法違紀以及各種不正行為;

(二)受理、管理、處理舉報材料;

(三)轉辦、交辦、督辦舉報案件;

(四)上報、通報舉報事項的查辦情況;

(五)統計、分析舉報管理工作的資料情況;

(六)開展對舉報人的保護、獎勵工作。

第五條、舉報管理部門有權直接向上級主管反映情況,遇到特殊情況,也可以向總經理反映情況。

第三章、舉報方式

第六條、舉報人可以採用**、手機簡訊、電報、特快專遞、信函、電子郵件、當面舉報等方式舉報,也可以委託他人**舉報(舉報人委託他人**舉報,必須向受委託人出具的授權委託書)。

第七條、舉報人不論採取何種署名形式,必須讓具體負責受理舉報工作的人員能與之取得聯絡。否則,舉報管理部門有權拒絕受理。

第四章、舉報受理工作

第八條、舉報管理部門設立舉報**、舉報信箱、舉報電子郵件、並向全公司公布**號碼、電子郵件、負責人員應當定時閱看受理舉報的電子郵件。並保證該電子郵件的正常運用及設定表明信件已收的自動回覆功能。定時開啟各類舉報信箱,認真讀閱舉報信件,及時匯報主管負責人,並拍照作為證據,準確編號登記存檔。

第九條、舉報部門接受舉報人當面舉報,應當分別單獨進行,接待人員應當做好筆錄,必要時在徵得舉報人的同意的,可以錄音,並認真登記存檔,依法查處。

第十條、舉報管理部門對舉報信函(包括電子信函)和舉報人遞交的書面材料,要逐件拆閱、登記、及時轉送稽查部門處理。其中的重要問題或緊急事項,應當立即報告有關領導。與直接受理舉報案件無關的人,不得打聽或了解舉報人的情況。

第十一條、當面舉報的案件管理部門可以為舉報人出具收到舉報信的證明,並由舉報人在證明的存聯上簽字存檔。

第十二條、舉報管理部門在舉報案件查處結案的乙個月內,應當將舉報案件的查處情況書面告知舉報人。

第十三條、舉報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舉報信或是接聽到舉報**的七日之內,經過初步審查和核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可以經請示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延期十日。重大、緊急舉報案件,應當請示主管領導隨時立案。

不予立案的應當告知舉報人,並說明原因。舉報人有權向上級舉報管理機構申請復議或是舉報。

第五章、舉報稽查工作

第十四條、舉報管理部門對受理的舉報,分不同情況作如下處理:

(1)、對屬於舉報管理部門主管的舉報案件,轉交稽查管理機構查處;其中急待查明的,經主管負責人批准,舉報受理中心可以進行初步調查和核實及查處,限期結案。

(2)、舉報管理部門稽查人員必須遵紀守法,忠於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潔,保守秘密,必須熟悉舉報管理業務,具備相應的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在調查和查處時,應當二人以上,並應作成調查或查處筆錄。

第十五條、舉報管理部門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重證據、重事實、重調查研究。

第十六條、舉報管理機構查處舉報案件,應當從立案之日起,在乙個月內結案。特殊情況,應當經上級舉報管理機構批准,可以延期 15 。因為舉報事實不成立或難以查明的,應當存檔備查,並撤銷立案。

第六章、舉報管理機構許可權

第十七條、舉報管理部門受理和查處舉報案件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查處的人員提供與查處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財務賬目及其他有關的材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複製;

(2)要求被查處的關聯部門和人員就查處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3)要求被查處的關聯部門和人員停止相關違紀行為。

(4)、建議有關部門暫停嚴重違紀人員執行職務。

(5)、依法認定屬於嚴重違紀的,會同人事部門作出解除勞動合同處理;構成犯罪的,立即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七章、舉報獎勵及保護措施

第十八條、向舉報管理部門舉報的人員,其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工作權利、民主權利、名譽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九條、對於經過核實的舉報案件,符合相關條件的,根據案件性質對舉報人員給與相應的獎勵。

1、獎勵的條件

(1)、有明確、具體的被舉報方;

(2)、舉報人提供的線索事先未被相關部門掌握;

(3)、舉報的情況經查證屬實;

4)、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2、舉報獎勵物件原則上限於實名舉報。對匿名舉報的違法違紀案件和事故線索,在調查處理完畢後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的,根據規定予以獎勵。同一線索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

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線索的,按一案進行獎勵。

3、根據舉報方提供的線索與事實結論相符合的程度,舉報分為下列三個級別:

(1)、一級:能詳細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違紀事實、安全事故線索和相關證據,協助現場查處工作,舉報情況與事實結論完全相符。

(2)、二級:能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違紀事實、安全事故及隱患線索和部分證據,協助查處工作,舉報情況與事實結論相符。

(3)、**:能提供違法違紀案件和安全事故及隱患線索,不直接協助查辦工作,舉報情況與事實結論基本相符。

第二十條、舉報人應當在接到舉報中心領獎通知後 1 個月內,持本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或舉報證明,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逾期不領取的,視為放棄權利。

第二十一條、獎勵舉報人所需的經費,由人事部門每年根據具體情況,提前報請財務部門作出預算,專款專用。

第二十二條、舉報管理機構的舉報保密制度:

(1)、對舉報人的姓名、家庭住址、**號碼、電子郵件等有關情況及舉報的內容必須嚴格保密。舉報材料和記錄應當列入密件管理。辦結的舉報案件,應當立卷歸檔。

(2)、接受舉報人舉報或向舉報人核查情況時,應當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舉報人身份的情況下進行。

(3)、宣傳報道和對舉報有功人員的獎勵,除了徵得舉報人的同意外,不允許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家庭住址、****等。

第八章、相關責任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和洩露舉報人資訊、騙取舉報獎金的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情節輕微的,一律調離工作崗位或是降薪降職;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舉報人借舉報為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的、借舉報為名製造事端,干擾舉報管理部門正常工作的,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由於確屬對事實了解不全面而發生誤告、錯告等舉報失實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五條、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一經查實,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舉報人因受打擊報復而造**身傷害及名譽、經濟損失的,舉報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舉報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損害賠償。

第二十七條、確屬舉報人故意編造謊言,虛構情節,致使舉報管理部門受到干擾或造成浪費人力和財力物力的,可以酌情追究舉報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實施生效後各部門有關舉報規定和本規定不符的,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二、內部員工投訴

目的:為保護員工工作、學習、生活之合法權益,激勵員工更好地為公司服務,及時發現和處理隱患問題,維護企業整體利益。

2、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3、投訴內容:

允許員工在自認為遭遇下列各項的情形下,進行投訴:

公司任何個人或部門的為歸或非法行為,該行為使公司、部門或員工個人的正當利益受到損害;

不良言行、不公正對待,無論來自上級、下級或是同事;

恐嚇、要挾、侮辱,這種侵害或者來自上級、同事、下屬;或者以暴力威脅方式或其它方式出現;無論是口頭或是行動;

上級有**、**、盜竊、以權謀私等違法亂紀行為;

上級濫用職權,對投訴者有重大不公正行為;

其它損害公司、部門或員工利益的一切言行或任何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言行,無論其後果是否已經發生。

員工發現下列各項情形下,及時向公司安全負責人或當地執法部門舉報:

(a) 發現有可疑人員在進行可疑行為時;

(b) 發現可疑人員攜帶可疑物品時;

(c) 發現公安機關通緝及社會危險份子或嫌疑犯時;

(d) 發現突發緊急事件發生時;

(e) 提前預知災情的發生或惡化趨勢。

4、投訴處理

(a) 受理投訴人在調查取證過程中要本著迅捷、保密、客觀的原則進行,相關部門必須積極配合。凡被調查的人員必須據實出證,並對調查事項保密。

(b) 人力資源處受理投訴,有權為員工辯護,有權代表員工向領導或部門了解有關細節。

(c) 投訴人必須對投訴內容的真實性負全責,嚴禁捏造或惡意誇大事實。如經查實與事實不符,公司對投訴人可從重處罰,情節嚴重的可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d) 受理投訴人必須對處理投訴的過程和結果負責,經查有不公正或洩密行為,公司可對直接受理人和受理部門領導從重處罰,情節嚴重的可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公司舉報投訴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舉報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舉報信或是接聽到舉報 的七日之內,經過初步審查和核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可以經請示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延期十日。重大 緊急舉報案件,應當請示主管領導隨時立案。不予立案的應當告知舉報人,並說明原因。舉報人有權向上級舉報管理機構申請復議或是舉報。第五章 舉報稽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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