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投訴管理制度

2021-06-01 09:53:52 字數 1279 閱讀 9758

榮成市第三人民醫院投訴管理制度

1. 患者及其家屬等有關人員(以下統稱投訴人)對醫院提供的醫療、護理服務及環境設施等不滿意,以來信、來電、來訪等方式向醫院反映問題,提出意見和要求的行為稱投訴。

2. 醫務科為醫院投訴管理部門,負責受理、調查、核實、組織協調和指導全院的投訴處理工作。醫務科派人兼職投訴管理工作。

各科室負責人有義務協助醫務科做好投訴的管理工作。各部門、科室應當積極配合醫務科開展投訴事項的調查、核實及處理工作。

3. 醫院投訴接待實行「首訴負責制」。投訴人向有關部門、科室投訴的,被投訴部門、科室的工作人員應當予以熱情接待,對於能夠當場協調處理的,應當盡量當場協調解決;對於無法當場協調處理的,接待的部門或科室應當主動引導投訴人到醫務科投訴。

4. 投訴接待人員應當認真聽取投訴人意見,核實相關資訊,並如實填寫《醫院投訴登記表》,如實記錄投訴人反映的情況,並經投訴人簽字(或蓋章)確認。

5. 醫務科對匿名投訴要進行登記並認真核查,發現問題要及時督促相關部門進行整改,提高醫療服務質量確保醫療安全。

6. 投訴接待人員應當耐心細緻地做好解釋工作,穩定投訴人情緒,避免矛盾激化。

7. 醫務科接到投訴後,應當及時向當事部門、科室和相關人員了解、核實情況,並可採取院內醫療質量安全評估等方式,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提出處理意見,並反饋投訴人,當事部門、科室和相關人員應當予以積極配合。

8. 對於涉及醫療質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投訴,醫院應當立即採取積極措施,預防和減少患者損害的發生。對於涉及收費、**等能夠當場核查處理的,應當及時查明情況,立即糾正。

9. 投訴問題屬醫療差錯的按醫療差錯管理制度對當事人予以相應處罰;屬醫療糾紛或事故的按相應的制度執行;屬當事人行為對患者或醫院造成不良影響的,但未對患者造**身損害的,由當事人向患者賠禮道歉。

10. 對於情況較複雜,需調查、核實的投訴事項,一般應當於5個工作日內向投訴人反饋相關處理情況或處理意見。對於投訴涉及多個科室,需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共同研究的投訴事項,應當於10個工作日內向投訴人反饋處理情況或處理意見。

反饋可以通過**、信件或走訪等形式實現。

11. 不屬於投訴範圍的,接待人員應向投訴人說明原因,做好解釋疏導工作。

12. 投訴人採取違法或過激行為的,投訴接待人應及時通知辦公室或院領導,並採取自我保護的措施適時脫離現場,依法向公安機關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13. 醫院定期召開投訴分析會議,分析產生投訴的原因,發現醫院管理、醫療質量的薄弱環節,針對突出問題提出改進方案,並加強督促落實。

14. 醫院工作人員有權對醫院管理、服務等各項工作進行內部投訴,提出意見、建議,醫院及醫務科等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重視,並及時處理、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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