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舉報管理制度

2022-01-11 19:13:16 字數 2378 閱讀 691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有效防範經營管理風險,鼓勵廣大員工主動參與公司管理,及時監督和舉報公司內部運營缺陷或違規行為,確保公司依法合規穩健經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基本原則

(一)員工廣泛參與;

(二)實時監督舉報;

(三)處理及時有效;

(四)嚴格責任追究;

(五)為舉報人保密。

第三條適用物件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四條設立內部舉報管理領導小組

公司設立內部舉報管理領導小組,為內部舉報工作領導機構。總裁任組長,分管總裁任副組長,各部室負責人為成員。內部舉報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公司辦公室,公司辦公室負責人任內部舉報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

第五條內部舉報管理領導小組職責

(一)負責內部舉報工作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實施;

(二)受理員工舉報的內部運營缺陷或違規行為,並組織對該行為進行調查分析和性質認定;

(三)討論研究運營缺陷或違規行為的補救和整改措施上報公司;

(四)依照公司相關規章制度,出具運營缺陷或違規行為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上報公司。

第三章舉報內容

第六條公司所有部門、所有環節的運營缺陷、管理漏洞或違規行為都列為員工舉報範圍內。

(一)經營管理中違反公司制度、監管政策、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財務制度執行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三)員工招聘、幹部聘任中違背公開、公平原則的暗箱操作行為;

(四)公司物品採購、公務消費、公務接待等方面存在違反公司規定的行為;

(五)安全保衛工作存在的漏洞和隱患;

(六)其它會給公司帶來經濟、聲譽損失的行為。

第四章舉報程式

第七條舉報

員工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公司內部舉報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舉報情況。

第八條受理

內部舉報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受理舉報,做好記錄。

第九條召開內部舉報管理領導小組會議

舉報情況經內部舉報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初審後,於受理舉報2日內提交內部舉報管理領導小組召開辦公會議。會議由內部舉報管理領導小組組長主持,對舉報情況進行討論分析、性質認定,並制定責任追究方案和補救整改措施上報公司。需要進一步調查的,責成相關部門具體負責,限定期限摸清情況,再提交內部舉報管理領導小組召開辦公會議。

內部舉報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將每次會議內容形成會議紀要,經與會小組成員簽字後存檔。

第十條舉報情況處理

公司根據內部舉報管理領導小組的意見,對舉報情況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並落實整改措施。

第十一條為舉報人保密制度

內部舉報管理領導小組負有為舉報人保密的義務。

第五章引咎辭職

第十二條對於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主要責任部室負責人必須先行引咎辭職,再視案件結果進行處理:

(1)案件和違規問題是由員工舉報、上級領導詢查或上級監管機構檢查、違法違規行為人逃匿等非自查方式發現的;

(2)發生重大案件和嚴重違規問題隱瞞不報,或上報上級領導或監管機構時弄虛作假的;

(3)查處整改工作不力的。

第十三條各部室主要負責人在其任職期間內(未換崗或輪崗),其部室發生三次重大案件時,應引咎辭職。

第十四條分管總裁、總裁在工作中發現問題,但卻包庇、隱瞞,沒有及時向董事長報告的,導致案件沒有得到有效控制而影響惡化或損失擴大的,應引咎辭職。

第六章員工抵制

第十五條員工原則上不得對抗上級領導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或公司有關規定布置的合理合法操作,如確有特殊情況,應及時向相關領導說明原因,得到許可,否則公司可追究其責任。

第十六條員工有權拒絕執行上級領導布置的違法違規操作,上級領導也不得對此藉機進行徇私報復,否則將追究其領導職責,予以降級或免職。

第十七條員工執行上級領導交辦的操作前,已明確此行為違法違規,卻仍照此執行的,公司將追究其責任,予以換崗或辭退;

員工執行上級領導交辦的操作前,不知道此行為違法違規,遵照執行的,公司將視後果輕重給予處罰。

第七章檢舉獎勵

第十八條公司將對檢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和成功堵截案件的員工,實行保密制度,並將在案件處理完畢兩周內直接獎勵有功人員。

第十九條檢舉獎勵標準按挪用資金或挽回損失的比例給予一次性物質獎勵:

挪用資金或挽回損失在10萬元以內(含10萬元)的,獎勵標準為3%;

挪用資金或挽回損失在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內的,獎勵標準為2%;

挪用資金或挽回損失在100萬元以上的(含100萬元),獎勵標準為1.5%;

檢舉獎勵的最高獎金可達5萬元。

第二十條對於涉案的舉報人員,則按照挽回損失和影響的程度,予以減輕處罰。

第二十一條對於弄虛作假、蓄意栽贓、惡意誹謗他人的舉報,且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後果的,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舉報人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由內部舉報管理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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