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提案管理規定

2023-01-04 02:06:05 字數 1518 閱讀 3075

5.23 員工提案管理規定

1.0 本公司為倡導參與管理,並激勵員工就其平時工作經驗或研究心得,對公司業務、管理及技術,提供建設性的改善意見,藉以提高經營績效,特訂定本條例。

2.0 本公司各級員工對本公司的經營,不論在技術上或管理上,如有改進或革新意見,均可向人事部索取提案建議書,將擬提案建議事項內容詳予填列。如建議人缺乏良好的文字表達能力,可請人事部經理或單位主管協助填列。

3.0 提案書內應列的主要專案如下:

3.1 建議事由:簡要說明提案改進的具體事項。

3.2 原有缺失:詳細說明在提案未提出前,原有情形的未盡妥善處以及應予革新意見。

3.3 改進意見或辦法:詳細說明提案改善的具體辦法,包括方法、程式及步驟等項。

3.4 預期效果:應詳細說明該提案經採納後,可能獲致的成效,包括提高效率、簡化作業、增加銷售、創造利潤或節省開支等專案。

4.0 提案書填妥後,應以郵寄或麵遞方式,送交人事部經理親收。

5.0 提案內容如偏於批評,或無具體的改進或革新實施辦法,或不具真實姓名者,人事部經理可以內容不全為由,不予交付審議,其有真實姓名者,並應由人事部經理據實委婉簽注理由,將原件密授原建議人。

6.0 本公司為審議員工提案建議,設定員工提案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委會)由各幕僚單位主管為審議委員,經營會議經理為如集人,必要時,人事部經理需與召集人洽商後邀請與提案內容有關的主辦單位主管出席。

7.0 審委會的職責如下:

7.1 關於員工提案的審議事項。

7.2 關於員工提案評審標準的研訂事項。

7.3 關於提案獎金金額的研議事項。

7.4 關於提案實施成果的檢討事項。

7.5 其他有關提案制度的研究改進事項。

8.0 人事部收受提案建議書後,認為完全者,應即於收件3日內編號密封送交審委會如召集人,提交審委會審議。如因案情特殊,需由審委會另行洽請與該建議案內容有關的人員先行評核,提供審委會作為審議參加。

前項審委會的審議除因案件特殊者可延長至30天外,應於審委會召集人收件日起15天內完成審議工作。

9.0 本公司員工所提案建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獎勵:

9.1 對於公司融資提出可行性方案,降低融資風險,提高公司投資效益者。

9.2 對於公司組織研提調整意見,能收精簡或強化組織功能效果者。

9.3 對於公司商品銷售或售後服務,研提具體改進方案具有重大價值或增進受益者。

9.4 對於商品修護的技術,提出改進方法,值得實行的。

9.5 對於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辦法提供具體改善意見,有助於經營效能提高者。

9.6 對於公司房地產開發專案,提供改善意見,具有降低開發成本,簡化作業,提高開發經營效率的功效者。

9.7 對於公司未來經營的研究發展等事項,提出研究報告,具有採納價值或效果者。

10.0 前條獎勵的標準,由審委會各委員依員工提案評核表各個評核專案分別逐項研討並評定分數後,以總平均分數依下表擬定等級及其獎金金額。

11.0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員工提案獎等級標準表

提案表年月日

提案評定表

提案編號:

提案實施命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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