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加工食品管理制度

2023-01-03 21:00:13 字數 2043 閱讀 5149

食品相關產品委託加工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實施食品、 食品相關產品市場准入制度管理產品委託加工備案行為的監督管理,確保備案行為規範、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總局令80號)第四十五條及《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總局令79號)第五十九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委託加工備案是指委託加工實施食品、 食品相關產品市場准入制度管理產品的行為。

第三條申請委託加工備案的企業必須是合法有效的企業 (含個體經營者) 。企業申請備案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有效營業執照,經營範圍應經營範圍應經營範圍當覆蓋申請委託加工備案的產品; 當覆蓋申請委託加工備案的產品

(二)被委託企業必須持有合法有效的生產許可證。

第四條企業申請委託加工備案時,應當提供如下材料:

(一) 《食品、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委託加工備案申請書》 一式三份;

(二)委託企業和被委託企業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組織機構**證(不須辦理**證的除外)影印件各三份;

(三)委託企業(委託企業為獲得生產許可證企業時)和被委託企業生產許可證影印件三份;

(四)公證的委託加工合同影印件三份;

(五)委託加工產品標註式樣三份/套。 被委託企業應提供影印件的原件以便確認, 所有影印件應加蓋單位公章。企業提交的全部材料應使用 a4紙。

第五條企業雙方應簽訂有效的委託加工合同並公證, 且委託加工合同必須明確委託企業負責全部產品銷售, 委託的產品應明確到產品品種、規格型號。

第六條委託加工合同須明確合同的有效期限, 該期限應當在被委託方的生產許可證有效期限之內。

第七條申請委託加工備案產品涉及產業政策的, 應符合產業政策有關要求。

第八條採用委託加工方式生產加工已納入食品、 食品相關產品市場准入管理產品的,委託雙方生產前必須分別到所在地省級(食品相關產品) 、市級(食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備案。

第九條申請受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委託加工備案申請之日起5日內,進行必要的核實,並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予以備案。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備案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委託加工產品標註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識標註的規定;

(二)有證企業(委託方)委託另一同一種產品有證企業(被委託方)進行生產,企業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標註方式: 產品或其包裝、說明書上應當標註委託方的名稱、

1、產品或其包裝、說明書上應當標註委託方的名稱、位址和被委託方的名稱和生產許可證標記、編號; 委託方的名稱和生產許可證標記、編號; 產品或其包裝、說明書上應當標註委託方的名稱、

2、產品或其包裝、說明書上應當標註委託方的名稱、位址以及生產許可證標記、編號。 生產許可證標記、編號。

(三) 無證企業 (委託方) 委託有所委託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 (被委託方)進行生產,產品或其包裝上應當標註委託方的名稱、位址, 委託方的名稱、 委託方的名稱位址, 以及被委託方名稱和生產許可證標記、編號。 以及被委託方名稱和生產許可證標記、編號。

第十一條嚴禁委託企業和被委託企業存在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申報或證明材料;

(二)未辦理備案手續實施委託加工;

(三)擅自改變備案內容或未按備案要求生產;

(四)被委託方將委託加工事項再次委託;

(五)無許可證企業以委託名義自行從事生產加工;

(六)以委託加工名義惡意規避許可證管理。

第十二條任何企業不得委託無證企業生產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 第十三條委託加工企業必須按照備案的標註要求和備案的標註內容,在其產品或者包裝上進行標註。

第十四條委託加工企業必須履行備案承諾, 不得隨意改變委託合同和產品標註方式。

第十五條委託加工備案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 (如企業更名、 遷址、 生產經營範圍變化、許可證被吊銷等) ,委託和被委託企業應及時報告所在地省級、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並重新申請備案或撤銷備案。

第十六條省級、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將備案申請材料存檔備查,並及時跟蹤和掌握企業的變化。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備案的,要將備案資訊上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十七條委託加工備案不得向企業收取費用。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河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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