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改革構築司法保障和治理根基

2023-01-03 03:12:01 字數 978 閱讀 5712

公正司法,才能為社會公平正義築牢根基;完善治理,才能為實現人民權益提供保障。「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加快形成科學有效的社會治理體制,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總書記在**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次會議上的講話,深刻闡述了深化司法體制和社會體制改革的目標路徑,對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增進人民福祉具有重要意義。

改革開放的航船行進到今天,中國站在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人民也有了更高的發展訴求。一方面,物質生活逐漸豐盈,人們的權利意識水漲船高,公平正義已經成為社會公共必需品。另一方面,經濟發展起來以後,社會領域的利益糾葛、無序競爭、行為失範等問題日益凸顯。

面對社會矛盾和利益衝突,如何確立法治在化解矛盾中的權威地位?怎樣建立通暢有序的矛盾調處和權益保障機制?正是從這些時代考題中,深化司法體制和社會體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日益凸顯。

這些年來,徵地拆遷、越級上訪等社會問題一再說明,只有在法律框架下處理好維權和維穩的關係,才能實現良性互動、保障群眾權益。一系列案件表明,如果不嚴格執法,司法公信力難以建立,還會消解人民群眾的法治信仰。因此,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就要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做到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使司法機關真正成為維護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到權益受到公平對待、利益得到有效維護,從而涵養遵法守法的深厚土壤。

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人民安居樂業,還需要社會體制改革的同步推進。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體現的是系統治理、依法治理、源頭治理、綜合施策。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關鍵在體制創新,核心是人,只有人與人和諧相處,社會才能安定有序。

今天,隨著社會流動的不斷提速、社會結構的深刻變化,社會治理方式也應該實現從單一主體到多元參與的轉變。實現**治理和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就能激發蘊藏於群眾的治理能量;激發社會組織活力,推進社會組織明確權責、依法自治、發揮作用,做**做不了或做不好的事,就能釋放社會活力、提高治理效率。

「公與平者,即國之基址也。」用公正司法築牢法律邊界,用社會善治凝聚攻堅合力,全面深化改革就一定能與公平正義相互促進、比翼齊飛,在劈波斬浪中實現我們的預期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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