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司法改革研究》

2022-11-26 01:51:06 字數 2744 閱讀 5064

值得欣慰的是,近年來這種情況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越來越多的人進入司法研究這個領域,司法改革成為各種學術研討會的主題,大量**、著作湧現出來,並產生廣泛的社會影響。著名民法學家王利明教授也加入到司法研究的學者行列中,而且出手不凡,一下子就是五十萬言,這是很令人興奮的事情。

  本書是時下關於中國司法改革最全面的著作。書分兩編,凡十三章,第一編總論,涉及司法制度而不只是司法改革的一系列基本的理論問題,例如司法權的性質、程式公正、司法獨立、司法權威與司法民主等等。第二編則分門別類地對改革所涉及到的各方面問題作了細緻的闡述。

這樣的寫作布局表現了作者巨集大的視野和勃勃雄心,而且也為讀者全方位地理解司法制度以及中國的司法改革提供了乙個完整的框架和基本的知識基礎。  當然,體系巨集大本身未必總是優點,因為體系化的敘事總需要作者提出一種新的核心理論,並且由於這個核心理論從而使具體問題有了與前人不同的解讀。體系化理論是對常規的突破,它不拘泥於細枝末節,又能夠獲得區域性與整體之間的和諧。

與此同時,不拘細節並不是無視細節;理論家的論證也需要歷史家的功夫。在今天這樣乙個學術分工越來越細化和深化的時代,追求體系化和全方位可能意味著不得不在一些作者平常缺乏研究的領域裡依賴二手資料,而且容易出現鑑別能力方面的困難。在本書裡,我們看得到這樣的例子。

例如在涉及中國古典法律制度時,對行政、司法諸權合一的歷史成因和權力形態的解釋(頁4-5,98-9,等等),對於所謂中國古代判例法傳統以及對現行判決拘束力的論說(頁255-256),中國古代已經有「陪審思想」的說法(頁384注2),涉及我國現行憲政體制時不斷地將其稱為「議行合一」體制(全書至少六次),司法現代化的命題及其論證(頁40及以下)以及在論述英國司法制度的發展歷史時作者所表達的見解,都因為所依據資料或論著本身所存在問題而弱化了相關論證的說服力。儘管如此,作者還是在許多方面顯示了他的洞察力。給我留下較深印象的地方包括我國何以應當更多地借鑑對抗制(頁314及以下),現行司法管理制度中面臨的法官素質與司法獨立之間的悖論或惡性迴圈(頁318,321,465等),判決理由在司法決策中的價值(頁352-354),立法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關係如何合理化(頁119-120,456及以下),等等,作者的解說不僅具有相當強有力的理論和邏輯的力量,而且也具有對策性研究所應有的可操作性,對於今後中國司法改革的戰略以及具體措施的選擇都是具有很好的啟示意義的。

  理論與對策之間的平衡是乙個不容易達到的境界。實際上,在這背後是作者的自我角色定位問題。定位不同,話語風格、敘事方式甚至所持觀點便會出現差異。

本書作者既是一位學者,同時又是這一代學者中參與實際制度改革的活躍人物。這樣的雙重身份在本書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記。注意將相關觀點解釋為與官方見解相一致,以經典作家及領導人的話語作為論據,對某些尖銳問題缺少超越官方話語的論證(尤其是政黨領導與司法獨立之間關係,參看頁88,105-107,117-8),等等,都是這方面的例證。

雖然這樣的話語風格以及觀點的呈現方式在實際上具有「託『今』改制」的效果,有助於減少相關主張在接受過程中的阻力,但是,其中的代價也不小。以政治話語為主導的舊有法律學術研究正規化難以通過這種研究實現真正的轉換。沒有這種轉換,中國的法律學術便無以自立,法學沒有自家獨立的話語,也難以產生以此種話語以及知識調整社會關係的獨立的法律職業階層或集團,難以產生社會對法律知識的依賴,依法治國云云終究不過是託諸空言而已。

[!  不僅如此,託今改制還可能使「戴帽」話語與實際主張之間出現內在的矛盾。舉乙個明顯的例子。

在本書中,作者一方面強調我們不實行三權分立,而是議行合一,另一方面,又認為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對法院的監督只能表現為對財政、人事等方面的控制,議會不能干預司法獨立,不能從事所謂「個案監督」。實際上,作者所主張的議會與法院之間關係的具體內容與美國這樣的實行三權分立的國家並不存在實質性的差別,或者說,基本上屬於實行議會制民主的國家所實行的模式。然而,作者還是要說我們實行的是議行合一,並且認定「司法獨立具有一定的虛偽性,司法獨立是按照三權分離〖立〗學說建立起來的制度,但三權分離〖立〗只是資產階級國家權利〖力〗的一種分工」(頁97)。

這是很難自圓其說的。  由於過分地依賴或運用政治話語,作者對某些本來從學者的角度能夠加以深入例證的問題失之交臂。例如上面提到的政黨與司法之間的關係,問題雖然尖銳而敏感,但是學者在這裡並非無所作為。

首先我們需要對這種關係在我國與西方國家之間的差別給予清楚的辨析,而不是像書中那樣,歷數西方若干國家政黨影響司法任命的事實後,一言以蔽之:「司法也並不是完全超然獨立於政黨和政治之外的,它最終是為統治階級服務的。」(頁98)這樣的結論可能引起誤導,因為它忽視了政黨與司法關係在不同語境下的深刻差異。

其次,在目前的**氣候下,我們完全可以通過司法獨立對社會穩定、市場經濟、官場清廉等的重大價值的分析,對我國的政黨與司法之間關係加以全新的構思,或者,從更技術化的角度對這類重大的價值問題作出新的回應。這樣做,既有助於真正的制度創新,而且也可能具有學術或理論的意義。「對症亦知須藥換,出新何術得陳推」(錢鍾書詩句),質之王先生,不知以為然否?

  本書在寫作規範以及編校質量方面也存在著一些疏漏,揀其中明顯者列出,以便修訂版改正:inns of court譯名不統一,頁90為「法庭學院」,397、522為「法學會」(竊以為最好的譯名也許是「律師會館」);lord chancellor譯為「**法律顧問」(頁423),誤;頁348所引「正如伯曼所指出的」一段話,實際上是在伯曼編的那本書所收以研究法官問題而知名的名法學家john p. dawson文章中的一段話(引註中此種籠統引之而不注出具體作者的例子尚有不少);英國名法官edward coke在頁90被誤植為edward kock,他的同一段引文在兩處由於出處不同而譯文頗有差異;頁45引《大憲章》時有遺漏(原文「卐xcept by the lawful judgement of his peers or by the law of the land」換成漢語,只剩下「除以國法外」)。

另外,校對上的魯魚亥豕之誤可謂比比皆是,不一一點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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